下面的论证也与以上论证相同:一个人是否已失掉了他曾经有而后来又没有了的东西呢?因为已经遗失了1颗骰于的人就不再有10颗骰子了。事实并非如此,毋宁说,他已经失去了他从前有过而现在不再有的东西,但这并不能得出他已经失去了他现在没有的东西的全部。在这个问题中,他所谈的是他所有的东西,在结论中,他所谈的则是所有的东西的全部数目;因为骰子的数目是10。所以,如果他一开始就提问,从前拥有的东西的数目,现在已经没有了,这样的人是否已经失去了全部的东西呢?谁也不会同意这一点,但人们将会说,他要么全部失去了,要么失去了其中之一。再有,人们争论说,一个人可以给出他所没有的东西,因为他所没有的东西只不过是一颗骰子而已。事实并非如此,毋宁说,他并没有给出他所没有的东西,但是以他所没有得到它的方式,即作为一个单一的单位,给出了它。因为“单一的单位”既不能说明个别的事物,也不能说明性质或数量,而只能说明与其他事物的某种关系。所以,这就仿佛他问道:一个人是否能够给出他所没有得到的东西?在得到回答“不能”后,他会问,一个人在他没有很快地得到某物时是否能够很快地给出它呢?在得到回答“能够”后,他就会推论说,一个人能够给出他所没有的东西。很显然他的推论不正确,因为“很快地给出”并不意味着给出某个特殊的东西,而只是以某种特殊的方式给出,一个人能够以他所没有得到某物的方式给出它。例如,他可以高兴地得到它,痛苦地给出它。
以下所有论证也是一样,“一个人能用他所没有的手打或用他所没有的眼睛看吗?”因为他只是没有一只眼,所以,有些人用来消除这一困难的方法是说,具有不止一只眼的人,也仅仅具有一只眼睛,其他任何事物也是一样。有些人还有这样的论证,“一个人所具有的只是他所接受到的东西”,这个人仅仅投下一块卵石,他们说,那个人就具有仅仅一块从他那里得来的卵石。其他的人则通过直接推翻所提出的问题,争论说,一个人所具有是他所有接受到的东西。例如,一个人能够接受一瓶好酒。但如果这瓶酒在转移的过程中变坏了的话,他所具有的就只是一瓶酸酒了。但是,正如前面所说的所有这些人,他们的消除都不是针对论证,而是针对人。如果这算得上消除的话,那么,通过承认对立的观点,就像在其他情况下所发生的一样,要得到一种消除方法那是不可能的,例如,如若“它部分是这样部分不是这样”是消除办法,如果人们承认这种说法是笼统的,那么,这就会使结论变得正当。但是如果并没有得出结论,那就不可能有消除办法。在以下的例子中,尽管人们承认了所有前提,但我们仍然说,推理并没有形成。
以下的论证也是属于这一类:“如果有的东西在被写下来,是有人写下它的吗?”但被写的是“你在坐着”;这是一个虚假的论证,但在它被写下来时是真实的;所以,被写下来的东西在同时既是虚假的又是真实的。但这是谬误,因为就一个论证或意见来说,虚假或真实并不表示实体而只是说明一种性质;因为同样的说明也可以应用到意见上来。再有,“学习者所学习的东西是他所学习的东西吗?”一个人学习慢快是什么,这并不意味着他学什么,而是他如何学习它。再如,“一个人会踏着他在其中散步所穿过的东西吗?”但他整天都在散步。但这话并不是说他散步穿过了什么,而是指他散步的时间,这就像有人说“喝一杯”,并没有说明他喝什么,而是指他用什么来喝。再有,“是不是要么靠学习,要么靠发现,一个人才知道他所知道的东西呢?”但是,假定存在两件事物,他发现了其中之一,学习了另一件,那么他就既不是发现了这两件事物,也不是学习了这两件东西。说他所知道的东西是一个单一的东西,而不是放在一起的全部东西,难道这有什么不真实的吗?还有一个论证,除了“人”和“具体的人们”以外,还有一个“第三人”。但是“人”和所有的全称名词表示的并不是个别的实体,而是性质,或关系或方式或这一类的东西。“哥里斯库斯”和“音乐家哥里斯库斯”是同一的呢,还是不同的?这个问题也同上面的情况一样。因为在这里,一个名词表示的是个别的实体,另一个表示的是性质,所以,要把它孤立起来是不可能的;因为它并不是产生“第三人”的孤立过程,而是同意它是一个别事物的态度。因为人的本质决不可能像加里亚斯一样是一个别事物。如若有人说被孤立的东西并不是个别事物而是性质,那也没有什么区别。因为在“众多”之外,还存在着“单一”,例如“人”。所以,很显然,决不能承认能全称地表示一个属的名词是一个别事物。但我们必须说,它表明的是性质,或关系、数量,或这一类的某些事物。
总的来说,就依赖语言的论证来说,消除的方法永远都取决于论证所依赖的东西的对立面。例如,如果论证与合并有关,那么消除的方法就是拆散;如果论证与拆散有关,那么消除的方法就是合并。再有,如果论证与高音调有关,则消除的方法是抑音调,反之亦然。如果论证与语义双关有关,那么消除的方法就是使用与之对立的词。例如,如果有人在否定了某物无灵魂之后,又说它是无灵魂的,人们一定会指出它是有灵魂的。如果有人说过它是无灵魂的,而且他的对手争论说它是有灵魂的,那他必须肯定它是无灵魂的。相对于用词歧义也是如此,如果论证取决于语言的相似性,对立的命题就是消除方法。“一个人能够给出他所没有得到的东西吗?”他的确不能给出他所没有得到的东西,但是能够以他所没有得到它的方式给出它,例如单一的一颗骰于。“人是通过学习或发现而知道他所知道的某件东西吗?”“是的,但是他不是他所知道那些东西。”一个人要踏在他散步要穿过的东西,但不能踏在他散步要经过的时间。关于其他事例也是一样。
第63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