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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与结果有关的谬误是与偶性有关的谬误的一个部分,因为结果就是一种偶性,但又与偶性有所不同。因为偶性存在于单一的事物之中,例如黄色的东西和蜂蜜,白色的东西和天鹅便是同一的;而结果则存在于多种事物之中,因为我们认为,那些相同的事物与另一些事物相同。某一相同的事物与另一事物相同,这就是与结果有关的反驳所产生的根据,但是,这并不全是真的。例如,相对于偶性意义的白就不适用。因为雪和天鹅两者都同样是白的,再有,在麦里棱的论证中),有人假设“已经生成”和“有开端”是同一的,“相等”和“占有同样体积”是同一的,因为已经生成的东西有开端;而且他也断定有开端的东西已经生成,其理由就在于“已经生成”和“有限”两者是同一的,因为这两者都有开端。同样,就相等的事物来说,他假定,如果具有同一体积的东西是相等的,同时,相等的东西也具有同样的体积,这样,他实际上假定了一个结果。因为与偶性有关的反驳,其产生就在于对反驳的无知。显然,与结果相关的反驳,其产生也是如此。但我们还必须从其他观点来考虑这个问题。
由于将多个问题合为一个问题而发生的谬误,其产生就在于我们没有明确区分命题的定义。因为命题是陈述某单一事物的某一事实。同一定义既可应用于某单一事物,也可笼统地应用于这种事物,如应用于人和单一的人;在其他情况下也是如此。如果单一命题是陈述的某一事物的某一事实,那么,笼统的命题也是这一类问题。由于推理是从命题开始,而反驳是一种推理。所以反驳也是从命题开始。如果命题陈述的是单一事物的单一事实,那么显然这种谬误也是由于对反驳的无知而产生。因为在反驳中,并不是命题的东西仿佛是命题,如果有人所作的回答仿佛是针对某一单一问题,那么便会出现反驳,但是如果他只是显得好像作了回答而实际并没有回答,那么这就会出现一种表面的反驳。所以,所有属于对反驳本质无知而产生的谬误都与语言有关,矛盾命题是反驳的一个特征,因为矛盾命题只是表面的反驳,其他的谬误则与推理的定义有关。
与语义双关、歧义语词有关的谬误,其产生是由于人们不能将词的多种意义加以区分(因为有些词的意义不易区分,如“元一”、“存在”以及“同一”),与合并、拆散有关的谬误,其产生是由于我们认为词的合并或拆散并不会引起任何不同。与重音有关的谬误,其产生也是一样。因为一个词的抑音或高音似乎并不会改变词的意义,或者说,改变词的意义的情况极少发生。与表达形式有关的谬误,其产生是因为语言相同。因为要区分哪一些事物可以用同一表达,哪一些事物可以用不同表达是很困难的。有能力作这种区分的人几乎快接触到真理了。最容易使我们犯错误的是,我们认为所有事物的谓项都是一个别事物,我们把它当作单一的事物来理解。因为人们通常认为,“具体事物”和“存在”乃是最真实的元一和实体。因为这个原因,这种谬误也可以归类到与语言有关的那些谬误中去。首先,这种谬误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们是和别人一起研究而不是由我们自己研究(因为和别人一起研究靠的是语言,而在我们心里进行研究则更主要用的是事物的本质);其次,是因为在单独研究时,人们易于为所使用的语言蒙骗;第三,由于相同而易于受骗,这种相同是出自语言。与偶性有关的谬误,其产生是由于人们不能区分同和异、一和多,以及什么样的谓项具有作为其主项的同一偶性。与结果有关的谬误也是如此,因为结果属于偶性的一个部分。而且,在许多时候,这被看作是不证自明的真理:如果甲不能和乙分离,则乙也不能和甲分离。与反驳定义存在缺陷有关的谬误,以及与陈述意义限制在某一方面和意义笼统有关的谬误,其产生乃是由于这两者之间差别大小的缘故。因为我们不会认为就某个别事例或方面或方式或时间的限制具有另外的意义,便承认命题的一般意义。当有人假定尚待证明的基本论点,拿非原因的事物作原因,以及将几个问题并成一个问题时,所产生的谬误也是如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其谬误的产生就是由于差别太小的缘故;因为我们不能从上述原因精确地给出命题和推理的定义。
我们知道了那些表面推理所产生的各种原因,我们也就知道了诡辩式推理和反驳所产生的各种原因。我们说的诡辩式的反驳和推理并不只是指那种似是而非的反驳和推理,而且还包括那些虽然真实但与所讨论的问题只是表面上相关而实际上并不真正相关的反驳和推理。在所讨论的范围内它们并不能驳倒他人并揭露无知,这就是检验的论证的作用。检验论证是辩证论证的一个部分,由于回答者无知可能会推出一个错误结论。诡辩式的反驳,既使它们推出了一个矛盾命题,人们也不清楚他是否无知,因为人们试图用这样一些论证诱使有知识的人落人陷井。
很显然,我们用同样的方法便可以认识它订;因为同样的原因,那使得听众以为结论是作为间题的结果而被推论出来的东西,也会使回答者产生同样感觉,所以,由于所有这些方法或某一些方法,就会出现虚假的推论;在没有人追问时一个人会同意他所思想的东西,即使有人追问他也会同意。但有时,一旦我们提出必要的问题,我们就会把这种谬误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例如,与语言以及文法有关的谬误。所以,如果矛盾命题的虚假推理是由于表面的反驳而产生,很显然,虚假结论的推理一定也和表面的反驳一样,其产生是由于同样的一些原因。表面的反驳,其产生就在于那些构成真实反驳的组成部分,因为如果缺少了某一部分,那就会只是一种表面的反驳。例如,结论不是通过论证而来(论证导致不可能);将两个问题合并为一个;命题不完善;用偶性代替事物的本质等等表面的反驳,以及与偶性的一种即结果有关的表面反驳。而且,有的反驳,其结果只是从文字推导出来的,而在事实上并非如此;还有的情况是,矛盾命题并不是全称的,并不是就同一个方面、同样的关系以及同样的方式来说的,其外延乃是有限制的,或者与这些限制的某一个相联系。还有这种情况,违背不能将基本论点包括在内的原则而假定基本论点。这样我们就举出了虚假推理所产生的各种情况,所有虚假推理都是从以上说到的这些原因得出,不可能还有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