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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也要从彼此具有同样关系的情形出发来考察。因为如果健康的东西造成健康,精力充沛的东西就是造成精力充沛,有益的东西就是造成善。因为上述的每种情形都同样地和它具有的特定目的相关,所以,如果其中某一个的定义能够造成它的目的,其余的每一种情形的定义也会如此。
再有,从更大的和同等的程度出发,通过将两者与另外两者加以比较,以各种可能的方式来立论。例如,如果甲定义丙比乙定义丙更好,而较为不好的乙是定义,那么,更好的甲也就会是定义。并且,如果甲是丙的定义与乙是丁的定义同样好,那么,如果甲是丙的定义,剩下的乙也就是剩下的丁的定义。但是,当一个定义与两个事物相比较,或者两个定义与一个事物相比较时,这种从更大的程度出发的考察就没有用。因为两个事物不能是一个定义,同一事物也不能是两个定义。
刚才所述的这些以及那些从对等关系和词尾变形出发的考察是最为恰当的方式。因此,尤其应该把握它们并适当地使用它们。因为在许多场合,它们最为有用。至于其他的方式,要使用最有普遍性的那些,因为它们是所剩诸种方式中最为现实的。例如,对个别情形的关注以及对属的考察就是要看它的论断是否合适,既然属与它所属的个别事物是同名的。这种方式对于反驳那些主张理念存在的人也有用处,就像前面所说过的。此外,要看是否比喻地称谓语词,或者把它自身当作另别的东西来陈述。并且,也要使用某种其他的方式,如果它是普遍的和现实的。
从后面将要说到的情况会明白,构造一个定义比起推翻一个定义要困难得多,因为自己要识别出并且要防范被人诘问的那些前提是不容易的。例如,种和属差都存在于被给予的论断中,而种和属差又都是在本质范畴中被陈述的。但是,如果没有这些前提,就不能做成定义的推理,因为,如果其他的东西也在本质范畴中陈述某物,那么,该物的定义到底是所说的这个论断还是另一个论断就不会清楚,既然定义乃是表明一物本质的论断。从下面所述看很明显,因为完成一件事情要比完成许多事情更加容易。所以,对于驳论来说,论证驳倒了一点也就足够了(因为只要驳倒了任何一点,我们也就会推翻那个定义),但是,对于立论,必然要把定义中的一切都弄齐备才行。此外,对于立论而言,要有普遍适用性的推理。因为定义应当陈述那个语词所表示的一切,除此以外,定义也应该能够换位,如若被设定的定义确实揭示了该物特性的话。但是,对于驳论来说,并不必然要表明普遍性。因为只要证明那个论断不适于该语词所指称对象中的某一东西也就足够了。而且,如若发誓要一般地驳倒定义,也不必要将它换位以便驳斥。因为对于一般的驳论来说,只要证明了那个论断没有表述出该语词所陈述对象之中的某一个东西就足够了。但是,反过来却不能必然地表明该语词是否陈述了被那论断所表述的东西。此外,如果它属于语词所指代的一切事物,而不是属于语词独有,定义也会被推翻。
在特性和种方面也有同样情形,因为在这两方面,驳论比立论更容易。依据前面所说,特性方面的道理是清楚的。因为特性常常是在复杂表述中被提出来的,因此,只要驳倒了其中的一个成分,就可以驳倒它;但是,对于立论,则必须推导出一切成分。并且,被说成是关于定义的,几乎其他一切也能合适地被说成是关于特性的。因为意欲立论的人应当表明特性属于语词指称的一切东西,而对于驳论,只须表明特性不属于其中某一个也就足够了。如果特性属于一切东西,而不独属于语词,这样也会驳倒它,就像定义方面已经说过的情形一样。关于种,意欲立论必然只有一种方式,即表明它属于一切事物;对于驳论,则有两种方式。因为如若表明它不属于任何东西,或者,如若表明它不属于某一特定东西,原先所假定的种就会被推翻。此外,对于立论,只表明它属于是不够的,而是要表明它作为种而属于;但是,对于驳论,表明了它不属于某一特定事物或者不属于所有事物也就行了。就如在其他一切情形中破坏比制作更容易一样,在这些方面也似乎如此,驳论比立论更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