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有,要考察在其自身和种的方面,属是否不在同一关系中被述说。例如,如果两倍被述说为是一半的两倍,倍也应被述说为是一半的倍;如若不是这样,倍就不可能是两倍的种。
再有,应考察属在种的方面以及与这个种相关的一切种方面是否没有在同一关系中被述说。因为如果两倍是半的倍,那么,超过它的东西,并且一般他说,凡是高一层次的种也都将被说成与半有倍的关系。可能会遇到这样的反驳:一个语词在表述自身和表述种时,不必然具有相同的关系;因为知识被说成是对能知的东西的知识,但却不是能知的东西的,而是灵魂的状态和习性。
再次,还要考察在词尾变化方面种和属是否以相同的方式表述,例如与格“对于什么”、属格“什么的……”以及其他可能的方式。因为属那样表述时,种也应如此,就像两倍和它高一层次的种的情形一样;因为不论是两倍还是倍都被说成是“什么的……”。知识的情形也如此;因为不论是知识自身还是它的种(例如习性和状况)都被说成是“什么的……”。当然。可以反驳说有时并非如此;因为我们虽然用“对于什么”来讲某物与之不合或某物与之相反,但当我们说不同(它应该是不合与相反的种)时,我们就不说“对于什么”,而是说与“什么的……”;因为我们总是说“什么的不同”。
再次,要考察在词尾变化方面具有相同关系的语词在转换时是否不具有同样关系,就像两倍与倍的情形一样。因为这每一种情形不论在自身中还是在转换中都被说成是“什么的……”;因为某物是什么的一半,也就是什么的部分。知识与理解的情形也如此;因为它们都是“什么的……”,而词尾转换时,可知的与可理解的也都同样是“对于什么”。可见,如果在词尾转换中的任何情况都不具有同样关系,那么显然,一个语词就不是另一个语词的种。
再次,要考察属的种是否没有表达相关之类的东西。因为一般都认为,对于关系的每一种表述都是同样的,就像馈赠与给予的情形一样。因为馈赠或表示馈赠什么,或表示对谁馈赠;给予的情况也如此,或表示给予什么,或表示给予谁。给予是馈赠的种;因为馈赠是不需要回赠的一种给予。但是,对于相关的表述有时也不是同样的;因为两倍只是什么的两倍,但超过和更大却既是“什么的……”,也是“对于什么”;因为一切超过和更大都既是对于什么超过,也是什么的超过。可见,上述语词不是两倍的种,既然它们对于相关的表述与属不同。或者,属与种对于相关作同样东西的表述一般说不是真实的。
也要考察种的对立是否是属的对立的种。例如,如若倍是两倍的种,就要看部分是否也是半的种,因为种的对立必定是属的对立的种。所以,如若有人假定知识是一种感觉,那么,知识的对象也应该是一种感觉的对象。但这是不成立的;因为所有知识的对象都不是感觉的对象;因为知识的对象是某些理智的东西。因此,感觉的对象不是知识对象的种。既然如此,感觉也就不会是知识的种。
在关系词中,有些必然存在于(或表述)它们在任何时候都恰好要表述的那些相关事物中,如结构、状况和对称(因为这些词除了存在于它们所表示的那些相关事物中,不可能存在于任何别的地方);有些并非必然而只是可能存在于它们在任何时候所要表述的那些相关事物中(例如,如若把灵魂说成是知识的对象;因为没有什么妨碍灵魂具有自身的知识,虽然它不是必然地具有;因为这种相同的知识有可能存在于别处);有些则根本不可能存在于它们在任何时候都恰好要表述的那些相关事物中(例如,相反者不可能存在于相反者中,知识不可能存在于知识的对象中,除非知识的对象碰巧是灵魂或人)。因此,假如有人把这种词归于种,就必须考察这种词是否不该归于这个种,例如,如果有人说过记忆是稳固的知识。因为一切稳固都存在于稳固的事物之中,并且总是表述稳固事物的,所以,知识的稳固性也要存在于知识之中。因此,虽然记忆是一种稳固的知识,它也必定要存在于知识之中。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记忆都存在于灵魂之中,上述方法对于偶性也同样适用;因为说稳固性是记忆的种与说稳固性是记忆的偶性并无区别;因为如果记忆在某种意义上真是知识的稳固性,那么,关于它的同样的论点也是合适的。
再有,要考察是否有人把状况置于活动中或把活动置于状况中。例如把感觉说成是通过身体的运动;因为感觉是一种状况,而运动则是一种活动。如果把记忆说成是保留在理解中的一种状况也如此;因为记忆绝不是一种状况,更多地是一种活动。
把状况归于伴随它的能力,是根本错误的,例如,把温和归于暴躁的自控能力,把勇敢、公正归于怯懦、利欲的控制能力。因为勇敢和温和所表述的是那种没有怯懦与暴躁之人,而自控则表述那种具有暴躁性格只是没有放任的人。当然,也可能这每一种状况都有这类能力相随,即有激情,只是没有放任而是控制了它;但是,这却不是勇敢的和温和的,而是什么都完全没有了的那类激情。
有时,人们也把以某种方式伴随着的东西当成了种,如把痛苦当成暴躁的种,把理解当成信念的种。因为在某种意义上,虽然上述的这两者都伴随着设定的属,但都不是它们的种。因为当一个暴躁的人痛苦时,他的痛苦在暴躁发作之前就早已产生了;因为暴躁不是痛苦的原因,而是相反,痛苦是暴躁的原因。可见,暴躁完全不是痛苦。同理,信念也不是理解;因为即使没有任何信念,也可能有同样的理解。假如信念是理解的属,那么,这就是不可能的;因为如若某物从它的属中完全地变化了出来但又仍要保持同一是不可能的,正如同一个动物不可能在此时是人而在彼时又不是人一样。如若有人宣称有理解力的人必然也有信念,那么,理解与信念所断定的东西就将是等量的,因而就不会一个是另一个的种;因为种所断定的范围应该更大。
第20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