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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程序与现代社会3

2.程序与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的问题一般都发生在意见竞争的场合。当这种意见竞争与选择、决策结合在一起的时候,问题会尖锐化。持不同意见的个人或集团希望自己的观点被接受,于是都试图说服对方。在理想的对话状态下,以理服人总会使问题得到适当解决。但是,现实中很难施行这样的理性设计,人们都希望动员各种社会资源(包括规范、权力、关系、交易等等)来加强自己的立场。在势均力敌时,基于利害打算的妥协比较常见。而在力量对比悬殊时,以强凌弱的危险就很大。
政府为了实现某一目的或推行某一政策,必须动员全国的力量,统一步调。在紧急状态中,国家安全有时要求以个人自由为牺牲。公共意志与个人主张也会产生矛盾。这些关系处理不当,都会成为压制言论自由的契机。言论自由之所以经常成为一个政治问题,是因为事情大都集中在政府与个人的关系方面。至于个人滥用言论自由权的问题则是比较容易解决的。
在社会的实质性不平等状况不能改变,而理想的对话条件又并不具备的场合,言论自由的保障一般只能在有约束力的程序中寻找。程序可以提供一种特殊的自由讨论、沟通的场合和方式。在这里,通过法律规范的屏障作用,社会影响力和身分差异被尽量排除,一切既定的真理标准和权能行使都被缓期执行。完全的信息和平等的对话通过辩论和举证的程序来担保。立法程序为了保证讨论有充分的自由和理性,规定了议员的免责特权。司法程序为了保证诉答公正,设置了公堂对审和上诉救济的制度。另一方面也不能不指出,程序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也限制着自由的言论。程序中的言论自由是在一定场合按一定的顺序进行的,必须有理、有据、有节;存在着归责机制,人人都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口头诬蔑(slander)或书面诽谤(libel)他人都要以名誉损害(defamation)为由受到诉追。
程序还能通过诸如限制政府滥用权力、明确言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禁止以言论定罪、对成文法规进行审查等一系列措施,来保障言论自由的真正实现。五十年代的美国,围绕宪法第1条修正案关于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法律界中也发生过重大分歧。最高法院正是通过程序技术,宣告对言论出版的自由给予更严格的保护。例如在纽约时报公司诉萨理万上诉案中,最高法院对于自身继受英国法以来实施的名誉损害法进行了彻底改革。首先是扩大了公正评论的抗辩;不仅把言论自由当做宪法上的特权,而且使之及于事实陈述;强调如果不存在“现实的恶意(actual
malice)”,言论内容即使不真实也可以免责。其次是转换举证责任,对言论的内容不再要求被告去证实之,而是改为要求原告去证伪之;而且关于证明的程度,不仅仅满足于证据优越(preponderance
ofevidence),而且得达到所谓“足以令人心服的明确度(convincing
clarity)”.再者,对于与言论出版自由有关的案件,上级法院必须独自彻底查阅(comb)全部卷宗。最后,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一般上级审的审查,如果从诉讼记录上看不出明显的错误(clearly
erroneous)则不撤销原判决,以示对有机会判断证人信用性的第一审法院的尊重(美国民事诉讼规则52条a款);但是在涉及言论自由的案件中,上级审有义务独自重新审查(de
novoreview)案件。
顺便指出,现代社会的言论自由不仅仅指政治主张和社会思想的表达问题,也涉及私有财产和经营活动等经济方面,最突出的事例是商业广告和产品说明。色情出版物、性产业信息等也可以归于此类。起初经济沟通活动并不受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但是1971年以来的发展趋势是承认商业性表现与政治性表现的同一性。法人的言论甚至成为宪法的中心课题。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各个领域的言论自由与政府限制、调节措施之间的适度平衡问题将会变得越来越重要。
3.程序与民主
民主是一种通过多数表决的选择方式来做出政治决策的制度安排。而决策权力的分配是通过个人争取选票的竞争来进行。然而,集体选择的结果并不一定都是最好的和可行的,让一切选民自由交谈也未必可以得到真理。为了使自由的、民主的选择更合乎理性和正义,就需要采取一种逻辑严密的推理方法,循序而进,有条不紊地达到正确的决定。这种方法最好的示范是以程序为推定内容正确与否的根据的法律家技巧。对此可以用哲学家Ch·佩雷尔曼和St·托尔明的理论来印证。
佩雷尔曼在以“哲学家可以从法律研究中学到什么”为题的论文中,把法律思考模式与笛卡尔等的理性主义绝对模式进行对比,强调法律思考的特征是把不完全的人的意志和理性的辩证性讨论进行组织,在意见对立之中排除强力的行使,通过适当的理由求证来做出决定的程序。他认为哲学已经进入了应当从法律等的实践理性中汲取营养的时期。托尔明认为,实用逻辑学(working
logic)是关于主张的正当化和议论的评价的理论,其模型与其说是数学,不如说是法律学,换言之,“逻辑学就是一般化了的法律学。”他建议,议论的合理程序应该比照法律学来探讨,因为程序的核心是关于理性(ratio)的深谋远虑(prudentia)。
也许正是基于同样的观察和思考,法国着名法律家P·卡拉曼德莱在他的专着《程序与民主》中,并不直接论述法律程序与民主制度的关系,却大谈特谈法律程序中的正义、逻辑、常识和发现技术,只是在最后一章涉及诉讼程序中个人的自由、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保护。合理而公正的程序是区别健全的民主制度与偏执的群众专政的分水岭。因为民主的真正价值显然不是取决于多数人的偏好,而是取决于多数人的理性。在众口难调的状况下,程序可以实现和保障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