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卦(第十七)
兑上震下“随”:元亨,利贞,无咎。
《彖》曰:“随”,刚来而下柔,动而说,“随”。大亨,贞无咎,而天下随时。“随”之时义大矣哉!
大、时不齐,故随之世,容有不随者也。责天下以人人随己而咎其贞者,此天下所以不说也,是故“大亨”而“利贞”者。贞者无咎,而天下随时。时者,上之所制也,不从己而从时,其为“随”也大矣。
《象》曰:泽中有雷,“随”;君子以向晦入宴息。
雷在泽中,伏而不用,故君子晦则入息。
初九:官有渝,贞吉;出门交,有功。
《象》曰:“官有渝”,从正吉也;“出门交有功”,不失也。
物有正主之谓“官”。九五者,六二之正主也。二以远五而苟随于初,五以其随初而疑之,则“官”有变矣。官有变,初可以有获也,而非其正,故官虽有变,而以从正不取为吉也。初之取二也,得二而失五;初之不取二也,失二而得五。何也?可取而不取,归之于正主。初信有功于五矣,五必德之,失门内之配,而得门外之交,是故舍其近配而出门以求交于其所有功之人,其得也必多。故君子以为未尝失也。
六二:系小子,失丈夫。
《象》曰:“系小子”,弗兼与也。
“小子”,初也;“丈夫”,五也。兼与,必两失。
六三:系丈夫,失小子;随有求得,利居贞。
《象》曰:“系丈夫”,志舍下也。
四为“丈夫”,初为“小子”。三无适应,有求则得之矣。然而从四,正也;四近而在上①,从上则顺,与近则固。故“系丈夫”,而利居贞。
【校注】
①四近而在上:《苏氏易传》作“四近三在上”,亦通。
九四:随有获,贞凶。有孚在道,以明何咎?
《象》曰:“随有获”,其义凶也;“有孚在道”,明功也。
六三,固四之所当有也。不可以言“获”,“获”者,取非其有之辞也。二之往配于五也,历四而后至。四之势可以不义取之,取之则于五为凶,不取则于五为有功。二之从五也甚难,初处其邻,而四当其道,处其邻不忘贞,当其道不忘信,使二得从其配者,初与四之功也,故皆言“功”。居可疑之地而有功,足以自明,其谁咎之?
九五:孚于嘉,吉。
《象》曰:“孚于嘉,吉”;位正中也。
“嘉”谓二也。《传》曰:“嘉偶曰配”。而昏礼为嘉,故《易》凡言“嘉”者,其配也。随之时,阴急于随阳者也,故阴以不苟随为“贞”,而阳以不疑其叛己为“吉”。六二以远五而贰于初,九五不疑而信之,则初不敢有,二不敢叛,故“吉”。
上六:拘系之,乃从,维之;王用亨于西山。
《象》曰:“拘系之”,上穷也。
居上无应而不下随,故“拘系之”,而后从。从而又“维之”,明强之而后从也。强之而后从,则其从也不固,故教之曰:当如王之通于西山。“王”,文王也;“西山”,西戎也。文王之通西戎也,待其自服而后从之,不强以从也。
蛊卦(第十八)
艮上巽下“蛊”:元亨,利涉大川。先甲三日,後甲三日。
《彖》曰:“蛊”,刚上而柔下,“巽”而止,“蛊”。“蛊,元亨”,而天下治也。“利涉大川”,往有事也。“先甲三日,後甲三日”,终则有始,天行也。
器久不用而虫生之,谓之“蛊”。人久宴溺而疾生之,谓之“蛊”。天下久安无为而弊生之,谓之“蛊”。《易》曰“蛊”者,“事”也;夫“蛊”非事也,以天下为无事而不事事,则后将不胜事矣,此“蛊”之所以为“事”也。而昧者乃以“事”为“蛊”,则失之矣。器欲常用,体欲常劳,天下欲常事事,故曰“‘巽’而止,蛊”。夫下“巽”则莫逆,上止则无为,下莫逆而上无为,则上下大通,而天下治也。治生安,安生乐,乐生偷,而衰乱之萌起矣。“蛊”之灾,非一日之故也,必世而后见,故爻皆以父子言之,明父养其疾,至子而发也。人之情,无大患难则日入于偷,天下既已治矣,而犹以“涉川”为“事”,
则畏其偷也。“蛊”之与“巽”,一也;上下相顺与下顺而上止,其为“偷”一也。而“巽”之所以不为“蛊”者,有九五以干之。而“蛊”无是也,故“蛊”之《象》曰:“先甲三日,后甲三日,终则有始”。而“巽”之九五曰:“无初有终,先庚三日,后庚三日,吉”。阳生于子,尽于已;阴生于午,尽于亥。阳为君子,君子为治;阴为小人,小人为乱。夫一日十二干相值,支五干六而后复,世未有不知者也。“先甲三日,后甲三日”,则世所谓“六甲”也;“先庚三日,后庚三日”,则世所谓“六庚”也。甲、庚之先、后,阴阳相反,故《易》取此以寄治乱之势也。“先甲三日”,子、戌、申也;申尽于巳,而阳盈矣。盈将生阴,治将生乱,故受之以后甲。“后甲三日”,午、辰、寅也,寅尽于亥,然后阴极而阳生。“蛊”无九五以干之,则其治乱皆极其自然之势,势穷而后变,故曰“终则有始,天行也”。夫“巽”则不然,初虽失之,后必有以起之,譬之于庚。“先庚三日”,午、辰、寅也;“后庚三日”,子、戌、申也。庚之所后,甲之所先也。故“先庚三日”尽于亥,“后庚三日”尽于巳,先阴而后阳,先乱而后治,故曰“无初有终”。又特曰“吉”。不言之于“巽”《彖》①,而言之于九五者,明此九五之功,非“巽”之功也。
【校注】
①“巽”《彖》:《苏氏易传》作“其《彖》”,亦通。
《象》曰:山下有风,“蛊”;君子以振民育德。
鼓之、舞之,之谓“振”。“振民”,使不惰,“育德”,使不竭。
初六:干父之蛊,有子,考无咎;厉,终吉。
《象》曰:“干父之蛊”,意承考也。
蛊之为灾,非一日之故也。及其微而干之初,其任也见。蛊之渐,子有改父之道,其始虽危,终必吉。故曰“有子,考无咎”。言无是子,则考有咎矣。孝爱之深者,其迹有若不顺,其迹不顺,其意顺也。
九二:干母之蛊,不可贞。
《象》曰:“干母之蛊”,得中道也。
阴之为性,安无事而恶有为,是以为“蛊”之深而干之尤难者,寄之母也。正之则伤爱,不正则伤义,以是为至难也,非九二其孰能任之?故责之二也。二以阳居阴,有刚之实,而无用刚之迹,可以免矣。
九三:干父之蛊,小有悔,无大咎。
《象》曰:“干父之蛊”,终无咎也。
九三之德,与二无以异也。特不知所以用之,二用之以阴,而三用之以阳,故“小有悔”而“无大咎”。
六四:裕父之蛊,往见吝。
《象》曰:“裕父之蛊”,往未得也。
六四之所居,与二无以异也,而无其德,斯益其疾而巳。“裕”,益也。
六五:干父之蛊,用誉。
《象》曰:“干父用誉”,承以德也。
父有蛊而子干之,犹其有疾而砭药之也,岂其所乐哉?故初以获“厉”,三以获“悔”,六五以柔居中,虽有干蛊之志而无二阳之决,故反以是获“誉”。誉归于己,则疾归于父矣①,父之德惟不可承也,使其可承,则非“蛊”矣。“蛊”而承德,是以无“巽”九五“后庚”之“吉”也。
【校注】
①疾归于父:《苏氏易传》作“蛊归于父”,亦通。
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
《象》曰:“不事王侯”,志可则也。
君子见“蛊”之渐,则“涉川”以救之。及其成,则“不事王侯”以远之。“蛊”之成也,良医不治,君子不事事。
第12章《东坡易传》卷之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