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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东华录选辑三
雍正朝雍正元年雍正二年雍正三年雍正四年雍正五年雍正六年雍正七年雍正八年雍正九年雍正十年雍正十一年雍正十二年雍正十三年雍正元年癸卯(一七二三)春二月壬戌(十二日),召董永芠来京,以秦国龙为福建按察使(由御史迁)。
三月丙申(十七日),刑部议奏:“台湾叛贼郑文远等家口,应分别定罪”。得旨:“凡谋反大逆以及谋叛重罪,均无可宥,按律凌迟处死。正法之祖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期亲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已未析居,男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但此案事起仓卒,远隔海洋;亲属人等,有身在台湾者、亦有身在内地者。若概从诛戮,情堪悯恻!除身在台湾者依律正法外,其内地者从宽免死,解部给与功臣之家为奴。该督、抚逐一详查,应行正法者正法、应行解部者解部”。
辛丑(二十二日),以黄叔琬为福建布政使(由太仆寺少卿迁)。
秋七月戊子(十一日),命征剿西藏、台湾有功员弁身故者均予议叙,着为例。
八月乙卯(初八日),兵部议覆:“巡视台湾御史吴达礼奏:诸罗县北半线地方,民番杂处;诸分设知县一、典史一。其淡水系海岸要口,形势辽阔;请增设捕盗同知一。应如所请”。从之。定诸罗分设县曰‘彰化’。
丙寅(十九日),兵部议叙福建官兵克复台湾功。得旨:“台湾地方,自古未属中国;皇考圣略神威,取入版图。逆贼朱一贵等倡乱,占据台地;皇考筹画周详,指授地方官员遣调官兵,七日之内剿除数万贼众,克复全台。皇考当春秋高迈,威扬海外,功德峻伟;官兵感戴皇考教养之恩,奋力攻取,甚属可嘉!固不必援引前例,後亦不得为例。兹仰副皇考从优叙之旷典,官员见行议叙功加外,着概行各加一级。总督满保虽有失陷地方之罪,但一闻事发,即亲往厦门抚慰众心,遵依皇考指示,调遣官兵,七日之内克复台湾。满保、着兼兵部尚书职衔。提督施世骠统领大兵径渡海洋,鼓励将士;屡经大战,击败贼众,七日之内克复台湾,厥功甚大!施世骠,着给与世袭一等阿达哈哈番。总兵官蓝廷珍曾协助施世骠,着给与世袭三等阿达哈哈番。水师营副将许云,失陷台湾非关伊罪,奋勇前进,多杀贼众,身又阵亡;着给舆世袭拜他喇布勒哈番。参将罗万仓、游击游崇功俱系阵亡,着给世袭拖沙喇哈番。总兵官欧阳凯,着追赠太子少保。参将林亮,着给拜他喇布勒哈番。游击董芳、守备何勉,俱着给拖沙喇哈番”。
冬十二月己酉(初四日),予故福建水师提督施世骠祭葬,谥‘勇果’,赠太子少保。
以上见雍正朝‘东华录’卷一(原雍正一至三)。
雍正二年甲辰(一七二四)冬十一月庚戌(初十日),台湾生番蓝郎等四社归顺。
乙卯(十五日),以秦国龙为福建布政使、丁士一为福建按察使(由巡视台湾御史迁)。
以上见雍正朝‘东华录’卷二(原雍正四至五)。
雍正三年乙巳(一七二五)春正月丁卯(二十八日),浙闽总督满保奏:“台湾陈阿难、益难等六社生番归化,每岁照例以鹿皮代税”。下部知之。
三月戊申(初十日),添设福建台湾府新设彰化县儒学教谕一,改诸罗县罗汉门地方归台湾县辖。
丁巳(十九日),浙闽总督觉罗满保奏:台湾山後七十四社生番归化。
夏五月壬子(十五日),台湾生番巴荖远等四社、猫仔等十九社归化。
秋七月壬寅(初七日),以宜兆熊署福建总督(由福州将军迁)。
癸亥(二十八日),谕大学士等:“据广西巡抚李绂参奏黄国材等向在广西经收捐榖事例,正项之外,侵匿数倍;应行追查。黄国材,着解福建巡抚任,发往广西质审”。
乙丑(三十日),调毛文铨为福建巡抚(由贵州调)。
冬十月戊辰(初四日),调高其倬为闽浙总督。
甲戌(初十日),浙闽总督觉罗满保卒,遗疏闻。得旨:“满保向来居官虽无廉介之称,然才干优长,尽心办事,整饬营伍、经理海疆,实为称职。昔年台湾一事,虽不得消弭於未然,而能於七日之内即行克复,功过足以相抵。朕即位以来,时加教诲;满保亦知奋励,矢志廉洁。及抱病沈笃之际,尚能留心地方,将黄国材留闽以待新任巡抚,并将总督印务交与将军宜兆熊;此等料理之处,俱属得体。今闻溘逝,朕心深为轸恻!应得恤典,着察例具奏”。
以上见雍正朝‘东华录’卷三(原雍正六至七)。
雍正四年丙午(一七二六)春二月丙子(十三日),以丁士一为江西布政使、乔学尹为福建按察使(由礼科执事中迁)。
三月辛亥(十九日),以沈廷正为福建布政使。
秋七月辛卯朔,谕内阁:“凡各省地方有阙米或米价昂贵者,必系其地上年荒歉所致。今岁杨文乾奏:广东米贵,驻防兵丁有不许巡抚减粜之事。宜兆熊、毛文铨又奏:福建阙米,有土棍抢米之事。此二省上年俱奏称丰收,并未云荒歉也。且据黄国材称:福建积榖见有一百六十余万石;而毛文铨乃奏请於江西采买米石,朕巳降特旨令江西运米十五万石往福建平粜。然黄国材谓福建有米,而毛文铨则求米於邻省;观此则当日两人之交代,种种不清可知矣。满保、黄国材在福建多年,诸事善於掩盖弥缝;或毛文铨被其所愚耳。至福建、广东二省地处极边,米榖应作何贮备?着九卿会议具奏”。寻议:“福建地处海滨,福、兴、泉、漳四府人多田少,皆仰给台湾之米。自严禁奸商贩米出境之後,民食常苦不足。雍正二年,奉旨饬发台湾仓榖,每年碾米五万石运赴泉、漳平粜。今请再动正项钱粮,运米十万石存贮边海地方。至台湾商贩,任许至福、泉等府贸易。其米船入海口设禁巡防,应令该督、抚另行详议。至广东近经总督孔毓珣以潮州谷少,不足碾米给兵;惠州榖多,又不能出陈易新。请拨惠州府仓榖平粜,将价银解交潮州府买榖存贮;实裒多益寡之良法。应令该督、抚将通省仓榖照此斟酌,令其多寡得宜,以储民食。再,粤西梧、桂二府与广东接壤,产米甚多。先经巡抚汪漋奏称桂林等四府所有捐榖‘粜三’价值,不必转粜还仓,请将银解部;经户部议准在案。应将此榖价仍买榖石,运交广东分贮州县,亦足以补益仓储”。从之。
九月壬辰(初三日),以宜兆熊为湖广总督(由福州将军迁)。
冬十二月壬午(二十五日),以毛文铨为江南京口将军、常赉为福建巡抚。
以上见雍正朝‘东华录’卷四(原雍正八年至九)。
雍正五年丁未(一七二七)春二月癸亥(初六日),调常赉署广东巡抚(由福建调)。
甲戌(十七日),加福建兴泉道巡海道衔,移驻厦门,改台厦道为台湾道。添设台湾府通判一,驻澎湖;裁澎湖巡检一。
三月辛丑(十四),兵部议准:“福建总督高其倬奏:闽省福、兴、漳、泉、汀五府地狭人稠,自平定台湾以来,生齿日增;本地所产,不敷食用。惟开洋一途,藉贸易之盈余,佐耕耘之不足,贫富均有裨益。从前暂议禁止,或虑盗米出洋。查外国皆产米之地,不藉资於中国;且洋盗多在沿海直洋,而商船皆在横洋,道路并不相同。又虑有逗漏消息之处;见今外国之船许至中国、广东之船许至外国,彼来此往,历年守法安静。又虑有私贩船料之事;外国船大、中国船小,所有板片桅柁,不足资彼处之用。应请复开洋禁,以惠商民;并令出洋之船,酌量带米回闽,实为便益。应令该督详立规条,严加防范”。从之。
冬十月戊子(初六日),谕吏部:“台湾远隔重洋,向来学政交与台湾道兼管。朕思道员管理地方之事又兼学政,未免稍繁;应将学政交与派往巡察之汉御史管理。永着为例”。
十一月丁巳(初五日),谕内阁:“……浙闽总督高其倬办理两省之事,才力少不及;李卫着授为浙江总督,管巡抚事。从前鄂海、杨琳为总督时,因不能兼摄两省之事,是以曾用年羹尧为四川总督、孔毓珣为广西总督。总之,酌量时势,因人而施也。今李卫亦照此为浙江总督,不为浙江定例”。
庚辰(二十八日),以赵国麟为福建布政使(由长芦盐运使迁)。
以上见雍正朝‘东华录’卷五(原雍正十至十一)。
雍正六年戊申(一七二八)春正月壬戌(十一日),调朱纲为福建巡抚。
秋八月壬辰(十四日),高学尹缘事革职,以潘体丰为福建按察使(由漳州府迁)。
冬十月壬辰(十五日),调刘世明为福建巡抚。
以上见雍正朝‘东华录’卷六(原雍正十二至十三)。
雍正七年己酉(一七二八)春正月庚戌(初五日),谕吏部:“台湾地方远隔重洋,全在府、道、厅、县各得其人;而该员又须熟悉风土情形,殚心办理,於地方始有裨益。向例:人员以三年为满。後经原任总督满保条奏,将三年任满之员加衔再留三年,所以慎重海疆俾谙练之人久於其任也。今据总督高其倬摺奏:‘台湾以六年为满,而调任之时渡海而往,即须数月;任满之後候缺挨陞以及交盘渡海,又或一、二年不等。是前後合计,须八、九年。且台湾之例,不带家口;其父母、妻子隔越海洋,未免有所牵挂。应否请以四年为满’等语。朕思台湾道、府、厅、县等官,自宜选用熟习谙练者。然定期六年为满,又加以候缺交盘渡海之期,实为太久。今再四思维,台湾人员自到任之日为始将满一年之期,着该督、抚於闽省内地官员内拣选贤能之员乘冬月北风之时,令其到台;新旧协同办理,半年之内大约可以熟悉地方情形,则令旧员乘夏月南风之时回至内地补用。将来接任之员,俱照此更换。该员到台协办之时,俱一体算俸,并给与俸银及养廉之项。如此,则该员在台前後不过二年,为期甚近;而更换之员先後协办,又可习练地方事宜,似有裨益。其道、府大员作何请旨拣选、同知以下等官作何铨选调补及量加议叙之处,该部详悉妥议具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