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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十、形象
两气合而成象,象不可破也。
原注:天干属木,地支属火,天干属火,地支属木,其象则一。若见金水则破,余仿此。
任氏曰:两气双清,非独木火二形也,如土金、金水、水木,木火、火土,相生各半五局。即相克之五局亦是也,如木土、土水、水火、火金、金木之各半用敌也。相克务须均敌,切忌偏重偏轻。若用金水,则火土不宜夹杂;如取水木,则火金不可交争。木火成象者,最怕金水破局水火得济者,尤忌土来止水。各既如此,取运亦仿此而行。一路澄清,必位高而禄重;中途混乱,恐职弃而家倾。故此格最难全美,而看法贵在至精。若生而复生,乃是流通之妙;倘克而遇化,亦为和合之情。或谓理仅两神,似嫌狭少,不知格分十种,尽费推详。
甲午
丁卯
甲午
丁卯戊辰
己巳
庚午
辛未
壬申
癸酉
此造木火各半,两气成象,取丁火伤官,秀气为用。四柱金水全无,纯粹可观。巳运丁火临官,南宫奏捷,名高翰苑;庚运官杀混局,降知县。夫南方之金,尚有不足,将来西方之水,难言无咎。
丁卯
乙巳
丁卯
乙巳甲辰
癸卯
壬寅
辛丑
庚子
己亥
此亦木火各半,两气成象,非前伤官之比。日主是火,长于夏令,木从火势,格成炎上,更不宜见金运。火逢生助。巡抚浙江;至辛运水年,木火皆伤。故不能免祸。所谓“二人同心,可顺而不可逆也。”
丙午
戊戌
丙午
戊戌己亥
庚子
辛丑
壬寅
癸卯
甲辰
此火土各半,两气成象,取戌土食神,秀气为用。辛丑运湿土晦火,秀气流行,登乡榜;壬运壬年,赴会试,死于都中,盖水激丙火,则火灭也。如两戌换以两辰,不致燥烈,虽逢水运,亦不至大凶也。
戊戌
辛酉
戊戌
辛酉壬戌
癸亥
甲子
乙丑
丙寅
丁卯
此土金各半,两气成象,取辛金伤官为用。喜其一路北方运,秀气流行,少年科甲,仕至黄堂;交丙破辛金之用,不禄。凡两气成象者,要日主去生,或食或伤。谓英华秀发,多致富贵;所不足者,运破局,不免于祸。如金水水木之印绶格,无秀可取,故无富贵,试之屡验。
戊戌
癸亥
戊戌
癸亥甲子
乙丑
丙寅
丁卯
戊辰
己巳
此水土各半,两气成象,喜其通根燥土,财命有一。然气势稍寒,所以运至丙寅,寒逢阳,运登科甲,更妙亥中甲木暗生,仕至郡守,宦途平坦。
癸亥
己未
癸亥
己未戊午
丁巳
丙辰
乙卯
甲寅
癸丑
此土水相克,两气成象,纯杀无制,日主受伤。初走火土之乡,生助七杀,正是明月清风谁与共,高山流水少知音;一交乙卯,运转东方,制杀化权,得奇遇,飞升县令。由此观之,生局必须食为美,印局无秀气,不足为佳。财局身财均敌,日主本气无伤,然又要运程安顿得好,斯为全美,一遇破局,则祸生矣。
五气聚而成形,形不可害也。
原注:木必得水以生之,火以行之,土以培之,金以成之。是以成形于要紧之地,或过或缺,则害。余皆仿之。
任氏曰:木之成形,食伤泄气,水以生之;官杀交加,火以行之;印绶重叠,土以培之;财轻劫重,金以成之。成形于得用之地,庶无偏枯之病,何患名利不遂乎?即举木论,五行皆可成形,变仿此而推。若四柱无成,成之于岁运又无成处,则终身碌碌,凶多吉少,有志难伸矣。
壬戌
壬子
甲子
戊辰癸丑
甲寅
乙卯
丙辰
丁巳
戊午
己未
此造水势猖狂,独戊土以培之,以作砥柆之功,不致浮泛也。然戊土亦赖有戌土而根固,若有辰而无戌,辰乃湿土,见水则荡,戊土不能植根而虚矣。无根之土,岂能止百川之源?故此造所重者,戌之燥土也。但寒木无阳,必须火以温之,则木方可发荣,所以运至南方火旺之乡,发财数万,名成异路也。
戊寅
乙卯
甲辰
辛未丙辰
丁巳
戊午
己未
庚申
辛酉
此造支类东方,劫刃肆逞,一点微金,成之不足,故书香不继,初运火土,,不失化之情,财源通裕;至庚申辛酉,辛金得地,而成之异路,加捐仕至州牧;癸运生木泄金,不禄。
癸未
乙卯
甲戌
乙亥甲寅
癸丑
壬子
辛亥
庚戌
己酉
此造柱中,未土深藏,戌土自坐,谓财来就,未尝不美。只因四柱无金以成之,五行无火以行之,再加亥时,癸水通根生劫,亥卯未全,助起劫刃猖狂。查其岁运,又无成地,以致祖业消磨,克妻无子。由此推之,命之所重在运,运其可忽乎谚云:“人有凌云志,无运不能自达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