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公起元年,尽十八年
[疏]《鲁世家》庄公名同,桓公之子,以庄王四年即位。《谥法》“胜敌克壮曰庄。”
元年,春,王正月。继弑君,不言即位,正也。
[疏]“继弑”至“正也”。释曰:桓继弑即位,非正,故此言正以明之。继弑君不言即位之为正,何也?据君不绝。曰,先君不以其道终,则子不忍即位也。
三月,夫人孙于齐。桓公夫人文姜也。哀姜有杀子之罪轻,故僖元年曰“夫人氏之丧至自齐”,去“姜”以贬之。文姜有杀夫之罪重,故去“姜氏”以贬之。此轻重之差。孙音逊,本亦作逊。去,起吕反,下去姜同。孙之为言犹孙也,孙,孙遁而去。遁,徒困反。讳奔也。接练时,录母之变,始人之也。夫人初与桓俱如齐,今又书者,於练时感夫人不与祭,故始以人道录之。与祭音豫。
[疏]传“始人之也”。释曰:既以人道录之,又不言氏姓贬之者,公以练祭,感母不与,故以人道录之,但以妻杀夫,罪同至逆,不可不贬,故又以人道绝之,所以进退见法也。计桓公以十八年四月薨,至此年三月,未是练时,而云练祭感母不与者,至四月则当练,今方至练,故感之而思母。故何休云:“月者,起练祭左右。”是其意亦以四月为练也。不言氏姓,贬之也。人之於天也,以道受命;於人也,以言受命。臣子则受君父之命,妇受夫之命。不若于道者,天绝之也。若,顺。不若于言者,人绝之也。臣子大受命。言义得贬夫人。
[疏]传“人之”至“受命”。释曰:天之道,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也。夫者妻之天,故曰“人之於天也,以道受命”,谓事夫之道也。臣子之法,当受君父教令,故曰“於人也,以言受命,不若於道者,天绝之也。”,谓文姜杀夫,是不顺於道,故天当绝之。“不若於言者,人绝之也”,谓臣子不顺君父之命,则君父当绝之。“臣子大受命”,谓君父既绝天人,臣子受君父之命,故不得不贬也。其注云“臣子则受君父之命”者,解经中“以言受命”也。云“妇受夫之命”者,解“以道受命”也。恐此说非也,但旧为此解,不得不述。或当“人之於天也,以道受命”,谓顺天道以事夫也。“於人也,以言受命”,谓臣受君命也。不顺於道者天绝之,天道妻当事夫,今夫人反弑公,是不顺天也,故天绝之。不顺於言者,人绝之,谓妇当受天之命,夫人不受夫命,是不顺人也,故人绝之。“臣子大受命”者,臣谓群下,子谓庄公,上受命於天,下受命於君,是大受命也。以其受君天之命,故臣子得贬退夫人也。
夏,单伯逆王姬。单,姓也。伯,字。单音善。单,姓;伯,字;《左氏》以为王卿士。逆王姬,《左氏》作“送王姬”。单伯者何?吾大夫之命乎天子者也。命大夫,故不名也。诸侯岁贡士于天子,天子亲命之,使还其国为大夫者不名,天子就其国命之者,以名氏通也。
[疏]注“诸侯”至“通也”。释曰:知诸侯贡士于天子者,传称“国、高在”,又何休云“大国举三人,次国举二人,小国举一人”,是有贡士之法。今单伯,天子命大夫,故不名,知书名者,就国命之。
其不言如,何也?据僖三十年“公子遂如京师”,言“如”。其义不可受於京师也。其义不可受於京师,何也?曰,躬君弑於齐,使之主婚姻,与齐为礼,其义固不可受也。礼:尊卑不敌,天子嫁女于诸侯,必使同姓诸侯主之。鲁桓亲见杀于齐,若天子命使为主,则非礼大矣。《春秋》为尊者讳,故不可受之于京师。弑又作杀。为尊,于伪反,下“为之筑”同。
[疏]注“礼尊”至“京师”。释曰:天子嫁女于诸侯,必使同姓诸侯主婚之意者,天子与诸侯尊卑不敌,若行君臣之礼,则废婚姻之好,若行婚姻之好,则废君臣之礼,故使诸侯主之。
秋,筑王姬之馆于外。筑,礼也。于外,非礼也。外,城外也。
[疏]“于外,非礼也”。释曰:《左氏》以为筑于外,礼也。此云“非礼”者,以主王姬者,必自公门出,今筑之于外,则是营卫不固,是轻王女,故云“非礼”。谓非正礼耳,於变礼则通也。
筑之为礼,何也?主王姬者,必自公门出。公门,朝之外门。主王姬者,当设几筵于宗庙以俟迎者,故在公门之内筑王姬之馆。朝之,直遥反,下“於朝”同。迎,鱼敬反,下同。於庙则已尊,於寝则已卑,为之筑,节矣。筑之外,变之正也。筑之外,变之为正,何也?仇雠之人,非所以接婚姻也。衰麻,非所以接弁冕也。亲迎服祭服者,重婚姻也。公时有桓之丧。衰,七回反。弁,皮彦反。
[疏]注“亲迎”至“之丧”。释曰:礼:称冕而亲迎,是服祭服也。弁冕者,连言之。《周礼》“弁师掌王之五冕”,故传亦通言之。
其不言齐侯之来逆,何也?不使齐侯得与吾为礼也。
[疏]“不使”至“礼也”。释曰:二十四年“夏,公如齐逆女”,传云:“亲迎,恒事也,不志。此其志,何也?不正其亲迎於齐也。”然则不言齐侯之来逆,乃是常事不录,而云“不使齐侯得与吾为礼也”者,《春秋》之例,得常不书。庄公亲逆,是礼而书,故知非其逆於齐也。今王姬嫁於齐,而使鲁为主,齐侯如鲁亲逆,当合书经。但齐是鲁仇,不使齐侯得与吾为礼,故不书之耳。旧解齐侯亲逆,不至京师,文王亲逆,不至于洽,则天子诸侯亲迎,皆不至妇家矣。今恐不然。何者?此时王姬鲁主婚,故不至京师。《诗》称“亲迎于渭”者,为“造舟为梁”张本,焉知文王不至大姒之家?举所疑,遗诸来哲。
冬,十月,乙亥,陈侯林卒。诸侯日卒,正也。
[疏]“日卒,正也。”释曰:重发之者,此共“锡命”相连,恐日月之为“锡命”而录,故传明之。
王使荣叔来锡桓公命。荣,氏;叔,字;天子之上大夫也。礼有九锡,一曰舆马,二曰衣服,三曰乐则,四曰朱户,五曰纳陛,六曰虎贲,七曰弓矢,八曰鈇钺,九曰秬鬯,皆所以褒德赏功也。德有厚薄,功有轻重,故命有多少。何休曰,桓弑逆之人,王法所宜诛绝,而反锡命,悖乱天道,故不言天王也。文五年“王使荣叔归含且赗”,则曰“含者,臣子之职也,以至尊行卑事”,故不言天王也。三月,“王使毛伯来会葬”,又曰“剌比失礼”,故亦不言天王也。宁案,僖二十四年“天王出居于郑”,不可最大矣。礼天子既有赗含之制,传但讥二事共一使耳,言“且”所以示讥,一事无再贬之道也。以天王之尊,会人妾祖母之葬,诚失礼矣。孰若使任叔之子来聘,使家父来求车之不可乎?此三者皆言天王,明非义之所存。旧史有详略,夫子因而弗革,故知曲说虽巧,致远则滞矣。锡,星历反。贲音奔。鈇,方胡反。钺音越。秬音巨,黑黍。鬯,敕亮反,香酒也。悖,补对反。含,胡暗反。赗,芳凤反。剌,七赐反。一使,所吏反。任音壬。滞,乃计反,一本作泥。
[疏]注“礼有”至“多少”。释曰:“九锡”者,出《礼纬》文也。此九锡与《周礼》九命异。何休注《公羊》,既引九锡之文,即云“百里不过九命,七十里不过七命,五十里不过五命”,其意以九锡即是九命也。今知何说非者,案《大宗伯》“以九仪之命,正邦国之位,一命受职,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受则,六命赐官,七命赐国,八命作牧,九命作伯”,其言与九锡不同,明知异也。今范引九锡之下,直云“皆所以褒德赏功”也。德有厚薄,功有轻重,故命有多少,则亦以九锡异也。但此九锡亦是赐命之类,故引之。或以范亦与何同,恐非也。《白虎通》云:“能安民者赐车马,能富民者赐衣服,能和民者赐乐则,民众多者赐朱户,能进善者赐纳陛,能退恶者赐虎贲,能诛有罪者赐鈇钺,能征不显者赐弓矢,孝道备者赐秬鬯。”亦是有功特赐,不关九命之事也。旧说解九锡之名,一曰舆马,大辂、戎辂各一,玄马二也。二曰衣服,谓玄衮也。三曰乐则,谓轩县之乐也。四曰朱户,谓所居之室朱其户也。五曰纳陛,谓从中阶而升也。六曰虎贲,谓三百人也。七曰弓矢,彤玈之弓矢也。八曰鈇钺,谓大柯斧,赐之专杀也。九曰秬鬯,谓赐秬鬯之酒,盛以圭瓒之中,以祭祀也。
礼有受命,无来锡命。锡命,非正也。赏人於朝,与士共之,当召而锡也。《周礼?大宗伯职》曰“王命诸侯则傧之”,是来受命。朝直遥反。傧,必刃反。生服之,死行之,礼也。生不服,死追锡之,不正甚矣。
[疏]“不正甚矣”。释曰:文公逾年而赐,成公八年乃赐,桓公死后追赐,三者异时,嫌不得相蒙,故并皆发传。此追命失礼最大,故以“甚”言之。
王姬归于齐。为之中者归之也。
[疏]“为之中者归之也”。释曰:十一年“王姬归于齐”,传曰“过我也”,此云“为之中者归之”,发传不同者,此王姬由鲁而嫁,故曰“为之中者”,彼王姬非鲁主婚,故直云“过我也”。
齐师迁纪、郱鄑郚。纪,国也。郱鄑郚,国也。此国以三言为名。郱,步丁反。鄑,子移反。郚音吾。或曰,迁纪于郱鄑郚。十年“宋人迁宿”,传曰:“迁,亡辞也。其不地,宿不复见矣。”齐师迁纪,四年复书“纪侯大去其国”者,纪侯贤,不与齐师之亡纪,故变文以见义。郱鄑郚之君,无纪侯之贤,故不复见,从常例也。若齐师迁纪于郱鄑郚,当言“于”以明之,又不应复书地,当如宋人迁宿,齐人迁阳。“或曰”之说,宁所未详。复,扶又反。见,贤遍反。
[疏]注“不应复书地”。释曰:此范难“或曰”之说,言宿阳既亡不地,则此亦不应复书地,何书“於郱鄑郚”乎?
二年,春,王二月,葬陈庄公。
夏,公子庆父帅师伐於馀丘。庆父,名,字仲父。国而曰伐。於馀丘,邾之邑也。其曰伐,何也?公子贵矣,师重矣。而敌人之邑,公子病矣。病公子,所以讥乎公也。其一曰,君在而重之也。邾君在此邑,故不继于邾,使若国。
[疏]注“邾君”至“若国”。释曰:观传上文“其曰伐,何也?公子贵矣”云云,“所以讥乎公”也,则是解其称伐之意。而范注解“一曰”之义,则似解不继于邾者,一曰君在而重之也,亦是解其称伐之意。言邑而称伐者,为君在重之,使若国然,故邑亦称伐,是上下不相违也。
秋,七月,齐王姬卒。为之主者,卒之也。主其嫁则有兄弟之恩,死则服之。服之,故书卒。《礼记》曰:“齐告王姬之丧,鲁庄公为之大功。”为之大功,于伪反。
[疏]“秋,七月”云云。释曰:何休云,内女卒日,此不日者,恩实轻於内女。案成八年“冬,十月,癸卯,杞叔姬卒”,书日,此不书日,是轻於内女也。
冬,十有二月,夫人姜氏会齐侯于禚。禚,齐地。禚,章略反。妇人既嫁不逾竟,逾竟,非正也。妇人不言会,言会,非正也。飨,甚矣。飨在四年。逾竟音境,后“逾竟”例皆同。
乙酉,宋公冯卒。冯,皮冰反。
[疏]“乙酉,宋公冯卒”。释曰:案《世本》冯是宋庄公,穆公之长子,宋督既弑与夷,则冯是当正,故亦书日卒也。
三年,春,王正月,溺会齐侯伐卫。徐邈曰:“传例曰:‘往月,危往也。’齐受天子罪人,为之兴师,而鲁与同,其理危也。”溺,乃狄反。
[疏]注“传例”至“往也”。释曰:定八年传文。会例时,齐鲁党大是罪人,故书月以见危也。
溺者何也?公子溺也。其不称公子,何也?据二年“公子庆父帅师伐於馀丘”,称公子。恶其会仇雠而伐同姓,故贬而名之也。恶,乌路反。
夏,四月,葬宋庄公。月葬,故也。
五月,葬桓王。传曰,改葬也。若实改葬,当言改以明之。郊牛之口伤,改卜牛是也。传当以七年乃葬,故谓之改葬。
[疏]“传曰,改葬也”。释曰:传云“改葬”,而范违之者,以经不言“改”,故知非改葬也。传言“改”者,以见丧逾七年,已行吉礼,今始反服丧服,故谓之“改葬”。又《感精符》云:“恒星不见,夜中,星陨如雨,而王不惧,使荣叔改葬桓王冢,奢丽大甚。”如谶之言,则改葬桓王在恒星不见之后,故范谓此时非改葬也。
改葬之礼,缌,举下,缅也。缌者五服最下,言举下缅上,从缌皆反其故服。因葬桓王,记改葬之礼。不谓改葬,桓王当服缌也。犹“晦,震夷伯之庙”,因明天子诸侯之制,不谓夷伯非鲁之大夫也。宁之先君,与蔡司徒论之详矣。江熙曰:“葬称公,举五等之上,改葬礼缌,举五服之下,以丧缅藐远也。天子诸侯易服而葬,以为交於神明者,不可以纯凶,况其缅者乎?是故改葬之礼,其服唯轻。言缅,释所以缌也。”缌,息词反。缅,亡善反,远也。
[疏]注“缌者”至“缌也”。释曰:五服者,案《丧服》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是也。改葬之礼,各从本服,但缌服者是五服之下,故传云,改葬之礼,缌者举下以缅上也。不谓改葬,桓王之时,唯服缌耳。蔡司徒者,谓蔡谋也。江熙以为改葬之礼,其服唯轻,故云“天子诸侯易服而葬”,以证唯缌耳。知“天子诸侯易服而葬”者,《檀弓》云:“弁绖葛而葬,与神交之道也。”郑玄云:“接神之道,不可以纯凶,天子诸侯,变服而葬,冠素弁,以葛为环绖。既虞,卒哭,乃服受服也。”变服者,谓未葬以前服麻,葬则易之以葛也。
或曰,却尸以求诸侯。停尸七年,以求诸侯会葬,非人情也。却尸,去略反,又去逆反,杜预云:“尸,未葬之通称。”天子志崩不志葬,必其时也。何必焉?举天下而葬一人,其义不疑也。志葬,故也,危不得葬也。曰,近不失崩,不志崩,失天下也。京师去鲁不远,赴告之命,可不逾旬而至。史不志崩,则乱可知。
[疏]注“京师”至“可知”。释曰:王城去鲁才馀千里,赴丧者旬日而至,史不记崩,乱可知也。
独阴不生,独阳不生,独天不生,三合然后生。徐邈曰:“古人称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然则传所谓天,盖名其冲和之功,而神理所由也。会二气之和,极发挥之美者,不可以柔刚滞其用,不得以阴阳分其名,故归於冥极而谓之天。凡生类禀灵知於天,资形於二气,故又曰独天不生,必三合而形神生理具矣。”挥,许归反。冥,亡丁反。禀,使锦反。知於音智。故曰,母之子也可,天之子也可,尊者取尊称焉,卑者取卑称焉。王者尊,故称天子。众人卑,故称母子。母之子也可,绝句,下仿此。尊称,尺证反,下“卑称”同。
[疏]传“独阴不生”至“称焉”。释曰:凡物之生,皆资二气之和,禀上天之灵知,不可以柔刚滞其用,不得以阴阳分其名,故云“三合然后生”也。虽资三合,然终推功冥极,故云“天之子”也。托之人事,故又曰父之子,母之子也。天则感生者众,言天足以兼父,不得云“父子”而曰“天子”,众人或知母而不知父,故云“母子”,亦不云“父子”也。众人亦禀天气而生,不云“天子”者,天子取尊称,故称“天子”,众人取卑称,故称“母子”也。传因论天子崩葬,故明其别称也。然则阴能成物,阳能生物,天能养物,而总云生者,凡万物初生,必须三气合,四时和,然后得生,不是独阳能生也。但既生之后,始分系三气耳。注云“不可以刚柔滞其用,不得以阴阳分其名”者,《易?系辞》云“一阴一阳谓之道”,王弼云“一阴一阳者,或谓之阴,或谓之阳,不可定名也。夫为阴则不能为阳,为柔则不能为刚。唯不阴不阳,然后为阴阳之宗;不柔不刚,然后为刚柔之主,故无方无体,非阳非阴,始得谓之道,始得谓之神”是也。柔刚者,即阴阳之别名也。故《系辞》又云:“动静有常,刚柔断矣。”注云:“阳动阴静,刚柔之断也。”是刚则阳,柔则阴也。
其曰王者,民之所归往也。
秋,纪季以酅入于齐。季,纪侯弟。以酅,下圭反。酅,纪之邑也。入于齐者,以酅事齐也。入者,内弗受也。雍曰:“纪国微弱,齐将吞并。纪季深睹存亡之机,大惧社稷之倾,故超然遐举,以酅事齐,庶胤嗣不泯,宗庙永存。《春秋》贤之,故褒之
字。齐受人之邑而灭人之国,故於义不可受也。”并,必性反。泯,弥忍反。
[疏]“入者内弗受也”。释曰:重发之者,此齐不可受,嫌违例,故重发之。
冬,公次于郎。次,止也。有畏也,欲救纪而不能也。畏齐
四年,春,王二月,夫人姜氏飨齐侯于祝丘。飨,食也。两君相见之礼,凡会书月,着时,事有危,虽於公发例,亦无所不关。祝丘,鲁地。飨,本又作享,香丈反。着,张略反,又张虑反。
[疏]“飨食”至“鲁地”。释曰:“飨,食也”者,烹大牢以饮宾,故云两君相见之礼。夫人与齐侯非礼飨食,故云“着时,事有危”。此与二年禚之会书月以着危,而五年“夏,夫人姜氏如齐师”不书月者,何休云:“再出书月重之,三出不月者,省文,从可知也。”事或然矣。
飨,甚矣。以非礼尤甚,故谨而月之。飨齐侯,所以病齐侯也。
三月,纪伯姬卒。隐二年履緰所逆者。内女卒例日,伯姬失国,略之,故月也。緰音须。
[疏]注“隐二”至“月也”。释曰:僖九年“秋,七月,乙酉,伯姬卒”,是例日也。此不日,明为失国略之也。
外夫人不卒,此其言卒,何也?吾女也。适诸侯则尊同,以吾为之变,卒之也。礼:诸侯绝傍期,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国君者,尊与已同,则为之服大功九月,变不服之例。然则适大夫者不书卒。为,于伪反。期,居其反。
[疏]注“礼诸”至“书卒”。释曰:莒庆、高固并逆叔姬,经无卒文,是适大夫不书卒也。
夏,齐侯、陈侯、郑伯遇于垂。传例曰:“不期而会曰遇,遇者,志相得也。”
纪侯大去其国。大去者,不遗一人之辞也。言民之从者,四年而后毕也。纪侯贤而齐侯灭之,不言灭而曰大去其国者,不使小人加乎君子。不曰灭而曰大去其国,盖抑无道之强,以优有道之弱。若进止在已,非齐所得灭也。何休曰:“《春秋》楚世子商臣弑其君,其后灭江、六,不言大去。又大去者,於齐灭之不明,但知不使小人加乎君子,而不言灭,纵失襄公之恶,反为大去也。”郑君释之曰:“商臣弑其父,大恶也,不得但为小人。江、六之君,又无纪侯得民之贤,不得变灭言大去也。元年冬‘齐师迁纪’,三年‘纪季以酅入于齐’,今‘纪侯大去其国’,是足起齐灭之矣。即以变灭言大去,为纵失襄公之恶,是乃经也,非传也。且《春秋》因事见义,舍此以灭人为罪者自多矣。”纵,子用反。见,贤遍反。舍音舍。
[疏]注“舍此”至“多矣”。释曰:此是郑难。何休云“纵失襄公之恶也”,言《春秋》有因事见义者,不得不舍此以灭人为罪也。若僖五年“晋人执虞公”,十九年“梁亡”之类是也。
六月,乙丑,齐侯葬纪伯姬。外夫人不书葬,此其书葬,何也?吾女也。失国,故隐而葬之。隐,痛也。不曰卒而曰葬,闵纪之亡也。
[疏]注“曰葬”至“亡也”。释曰:知非为危者,纪国已灭而齐葬之,非复纪之臣子能葬,故知闵之,非为危也。又三十年“八月,癸亥,葬纪叔姬”,传曰:“日葬,闵纪之亡也。”知此亦是闵之也。不於卒闵之者,葬者送终大事故也。
秋,七月。
冬,公及齐人狩于郜。郜,齐地。狩音兽。郜,古报反,《左氏》作禚。齐人者,齐侯也。其曰人,何也?卑公之敌,所以卑公也。内无贬公之道。何为卑公也?不复仇而怨不释,剌释怨也。怨,纡元反,又纡原反,后同。剌,七赐反。
五年,春,王正月。
夏,夫人姜氏如齐师。师而曰如,众也。言师众大如国,故可以言如。若言如齐侯,则不可。
[疏]传“师而曰如,众也”。释曰:解经二年“夫人姜氏会齐侯于禚”,四年“夫人姜氏飨齐侯于祝丘”,不言“如齐师”者,言如齐师者众大如国,故可言。如若指齐侯,则於文不可言“如齐侯”也。
妇人既嫁不逾竟,逾竟,非礼也。
[疏]传“不逾竟”。释曰:复发传者,嫌师与国异也。
秋,郳黎来来朝。黎来,名也。郳,五兮反,国名。黎,郎兮反;黎来,郳君名。朝,直遥反。郳,国也。黎来,微国之君,未爵命者也。
冬,公会齐人、宋人、陈人、蔡人伐卫。纳惠公朔。是齐侯、宋公也,其曰人,何也?人诸侯,所以人公也。其人公,何也?逆天王之命也。王不欲立朔也。
[疏]传“是齐侯、宋公”。释曰:四国皆从贬,而独言齐、宋者,齐为兵主,宋是大国,则陈、蔡亦从也。
六年,春,王三月,王人子突救卫。徐邈曰:“诸侯不奉王命,朔遂得篡,王威屈辱,有危,故月也。救卫於义善,故重子突。功不立,故着其危。”
[疏]注“有危,故月”。释曰:日月之例见危者,唯施於内,今施之於外者,范答薄氏云:“王者安危,天下所系,故亦与内同也。”
王人,卑者也。称名,贵之也。何休以为称子则非名也。郑君释之曰:“王人贱者,录则名可。今以其衔命救卫,故贵之。贵之则子突为字可知明矣。此‘名’当为‘字’误尔。徐乾曰:“王人者,卑者之称也。当直称王人而已,今以其能奉天子之命,救卫而拒诸侯,故加名以贵之。僖八年‘公会王人、齐侯’,是卑者之常称。”卑者之称,尺证反,下“常称”同。
[疏]注“郑君”至“称也”。释曰:郑答何休云,传文“称名,贵之”者,“名”当为“字”,则郑玄以子突非名。徐乾云“故加名以贵之”,则子突非字。二者不同者,郑意若以子突为名,则书名者乃士之常称,传何以云“贵之”?故知子突是字。徐乾意称人则王之卑者,不合书名,僖八年“公会……王人于洮”是也,今称名即是贵之。故二说不同。或以为突是名,子是贵,理亦通,但注意似不然。善救卫也。
[疏]传“善救卫也”。释曰:计王者有伐无救,而云善者,朔叛逆王命,天子废之,立其嗣子而遣师往救,有存诸侯之功,故曰善,不可以大平之法格之。救者善,则伐者不正矣。
夏,六月,卫侯朔入于卫。其不言伐卫纳朔,何也?据九年“伐齐纳纠”言纳。不逆天王之命也。不与诸侯得纳王之所绝。入者,内弗受也。何用弗受也?为以王命绝之也。朔之名,恶也。朔入逆,则出顺矣。朔出入名,以王命绝之也。
[疏]传“朔入逆”云云。释曰:朔出奔之时,传曰:“朔之名,恶也。”此云顺者,谓比之入国为顺。彼辟天子之召,仍是恶也,故称名耳。一解此当文自相比,朔入为逆,则出当为顺矣。
秋,公至自伐卫。恶事不致,此其致,何也?据襄九年,时有穆姜之丧,会诸侯伐郑,不致。不致,则无用见公之恶事之成也。见,贤遍反。
螟。螟,亡丁反。
冬,齐人来归卫宝。以齐首之,分恶於齐也。使之如下齐而来我然,恶战则杀矣。若卫自归宝於齐,过齐然后与我,齐首其事,则我与王人战,罪差减。分恶,乌各反,下同。杀,色界反,旧色例反。过,古禾反。差,初卖反。
七年,春,夫人姜氏会齐侯于防。防,鲁地。妇人不会,会,非正也。
夏,四月,辛卯昔,恒星不见。恒星者,经星也。经,常也,谓常列宿。昔如字,或作<宀昔>,同。不见,贤遍反,下不音者同。列宿,夙又反,下皆同。
[疏]注“谓常列宿”。释曰:周之四月,夏之二月,“常列宿”者,谓南方七宿也。
日入至於星出谓之昔。不见者,可以见也。
夜中,星陨如雨。如,而也,星既陨而复雨。陨,云敏反。复,扶又反其陨也如雨,是夜中与?星既陨而雨,必晦暝,安知夜中乎?与音馀。暝,亡定反。
[疏]传“其陨”云云。释曰:“其陨如雨,是夜中与”,谓星陨而天必晦暝,何知是夜中乎?《春秋》之意,着以传着,疑以传疑,皆以实录,故知夜中。《春秋》着以传着,疑以传疑。明实录也。传,直专反。中之几也,而曰夜中,着焉尔。几,微也。星既陨而雨,中微难知,而曰夜中,自以实着尔,非亿度而知。度,徒各反。
[疏]“中之几也”至“着焉尔”。释曰:谓雨晦暝几微也。“中微难知,而曰夜中”者,是事之着见焉尔,非亿度而知也。
何用见其中也?
[疏]“何用见其中也”。释曰:谓经以何事知其夜中者,以失星变之始,而录其已陨之时,揆度漏刻,则正当夜中矣。
失变而录其时,则夜中矣。失星变之始,而录其已陨之时,检录漏刻,以知夜中。其不曰恒星之陨,何也?
[疏]“其不”至“何也”。释曰:解经上文云“恒星不见”,下文“其不曰恒星之陨”者,又自解之。我知恒星之不见,而不知其陨者是何星,故不得言之也。又解不言雨星,而言陨星意,言我见从上而陨,又下接於地,则可以雨说之也。今唯见其下,不见其上,故曰陨星,又总说陨之与雨二者之别,“着於上,见於下,谓之雨;着如下,不见如上,谓之陨,岂雨说哉?”言不见在上,故不可以雨说之。徐邈云:“着於上,谓云着上。”
我知恒星之不见,而不知其陨也。我见其陨而接於地者,则是雨说也。言我见从上来,接於下,然后可言雨星。今唯见在下,故曰陨星。我见,见音如字,注同。雨,于付反,注同。着於上,见於下,谓之雨;着於下,不见於上,谓之陨,岂雨说哉?解经不得言雨星,而言陨星也。郑君曰:“众星列宿,诸侯之象。不见者,是诸侯弃天子礼义法度也。”刘向曰:“陨者象诸侯陨坠,失其所也。又中夜而陨者,象不终其性命,中道而落。”见于下,如字,或贤遍反。不见,贤遍反。队,直类反。
秋,大水。高下有水灾,曰大水。
[疏]传“高下”云云。释曰:复发传者,嫌大水无麦、苗,异於常,故重发之。
无麦、苗。麦、苗同时也。麦与黍稷之苗同时死
冬,夫人姜氏会齐侯于谷。谷,齐地。妇人不会,会非正也。
[疏]传“会非正也”。释曰:再发传者,防是鲁地,谷是齐邑,故重发之。
八年,春,王正月,师次于郎,以俟陈人、蔡人。时陈、蔡欲伐鲁,故出师以待之。次,止也。俟,待也。
甲午,治兵。出曰治兵,习战也。入曰振旅,习战也。振,整也。旅,众也。
[疏]传“习战也”。释曰:此治兵振旅,皆云“习战”者,《周礼》仲秋教治兵,仲春教振旅,出入幼贱虽殊,同是教战之法,故此传二者皆以“习战”言之。《公羊》以“治兵”为“祠兵”,亦云“其礼一也”。《周礼》仲秋教治兵,此非秋,亦云治兵者,《周礼》四时讲武,故各立别名,此据出师之事,故虽春亦得以治兵为名。
治兵而陈、蔡不至矣。兵事以严终,以严整终事,故敌人不至。故曰善陈者不战,此之谓也。善为国者不师,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江熙曰:“邻国望我,欢若亲戚,何师之为?”陈,直觐反,下文皆同。道,徒报反,下同。善师者不陈,师众素严,不须耀军列陈。江熙曰:“上兵伐谋,何乃至陈?”善陈者不战,军陈严整,敌望而畏之,莫敢战。善战者不死,投兵胜地,故无死者。江熙曰:“辟实攻虚则不死。”善死者不亡。民尽其命,无奔背散亡者也。江熙曰:“见危授命,义存君亲,虽没犹存。”尽,津忍反。背音佩。
[疏]传“善为”至“不亡”。释曰:“善为国者不师”,谓有明王时,导之以德,齐之以礼,不起军师,而四海宾服,则黄帝尧舜时是也。“善师者不陈”,若齐桓公伐楚,不设行陈而服罪也。“善陈者不战”,即此鲁能严整终事,而陈、蔡不至也。“善战者不死”,若文王伐崇,因垒而崇自服也。“善死者不亡”,若柏举之战,吴虽入楚,父老致死,还复楚国也。此引文为证颇允,传文一准此解,则与注少僻,但旧有此说,故今亦存之。其注虚,观文则晓,故不复烦释。
夏,师及齐师围郕,郕降于齐师。其曰降于齐师何?不使齐师加威於郕也。郕,同姓之国,而与齐伐之,是用师之过也。故使若齐无武功而郕自降。降,户江反,皆同。
秋,师还。还者,事未毕也,遁也。郕巳降而以未毕为文者,盖辟灭同姓之国,示不卒其事。还音旋。遁,徒困反。
冬,十有一月,癸未齐无知弑其君诸儿。大夫弑其君,以国氏者,嫌也,弑而代之也。儿如字,音五兮反。
九年,春,齐人杀无知。无知之挈,失嫌也。
[疏]传“无知之挈,失嫌也”。释曰:重发之者,月与不月,地与不地之异,故重发之。
称人以杀大夫,杀有罪也。挈,苦结反。
公及齐大夫盟于暨。暨,鲁地。暨,其器反,《左氏》作蔇。公不及大夫。《春秋》之义,内大夫可以会诸侯,公不可以盟外大夫,所以明尊卑、定内外也。今齐国无君,要当有任其盟者,故不得不以权通。大夫不名,无君也。礼:君前臣名。齐无君,故大夫不名。盟,纳子纠也。不日,其盟渝也。变盟立小白。渝,羊朱反。当齐无君,制在公矣。当可纳而不纳,故恶内也。恶,乌路反,下及注“恶内”皆同。
夏,公伐齐,纳纠。不言子纠而直云纠者,盟系在於鲁,故挈之也。《春秋》於内公子为大夫者,乃记其奔。子纠不为大夫,故不书其奔。郑忽既受命嗣位,是以书其出。然则重非嫡嗣,宫非大夫,皆事例所略,故许叔、蔡季、小白、重耳,通亦不书出。纠,居黝反,《左氏》作子纠。嫡,丁历反。重,直龙反。
[疏]注“不言”至“书出”。释曰:下文“取子纠杀之”称子,此直云纠,故解其意,欲明系在鲁,故挈之。又解子纠不书出奔之意,言内公子为大夫者,乃记其奔,若闵二年“公子庆父出奔莒”是也。子纠不书出,是不为大夫也。
当可纳而不纳,齐变而后伐。故乾时之战不讳败,恶内也。何休曰:“三年‘溺会齐师伐卫’,故贬而名之,四年‘公及齐人狩于郜’,故卑之曰人。今亲纳仇子,反恶其晚,恩义相违,莫此之甚。”郑君释之曰:“於雠不复,则怨不释,而鲁释怨,屡会仇雠,一贬其臣,一卑其君,亦足以责鲁臣子,其馀则同,不复讥也。至於伐齐纳纠讥,当可纳而不纳尔。此自正义,不相反也。”宁谓仇者,无时而可与通,纵纳之迟晚,又不能全保仇子,何足以恶内乎?然则乾时之战不讳败,齐人取子纠杀之,皆不迂其文,正书其事,内之大恶,不待贬绝,居然显矣。二十四年公如齐亲迎,亦其类也。恶内之言,传或失之。败恶,乌路反,注同。复,扶又反。迂音于,一音纡,又於武反。迎,鱼敬反
[疏]注“内之”至“亦其类也”。释曰:范既不从传文,以为大恶。又庄公亲逆,未是大罪,而云“亦其类”者,以公忘父之仇,而援举兵动众,既不能强,为齐所败,是大恶也,鲁与齐为仇,而公娶其女,虽得亲迎之常,甚失结婚之义,故云“亦其类”也。
齐小白入于齐。大夫出奔反,以好曰归,成十四年“卫孙林父自晋归于卫”是也。以恶曰入。齐公孙无知弑襄公,公子纠、公子小白不能存,出亡。子纠奔鲁,小白奔莒。齐人杀无知,而迎公子纠於鲁。公子小白不让公子纠,先入,又杀之于鲁,故曰“齐小白入于齐”,恶之也。恶,乌路反。
秋,七月,丁酉,葬齐襄公。诸公子争立,国乱,故危之。
八月,庚申,及齐师战于乾时,我师败绩。不言及者主名,内之卑者。乾时,齐地。
[疏]注“内之卑者”。释曰:桓十七年“及齐师战于郎”,注云,公亲帅之,讳,故不言公。此亦云及,知非公者,彼传云,不言败,为内讳也。以其讳,故知公也。今经书败,传又不释之,故知是“内之卑者”。
九月,齐人取子纠杀之。言子纠者,明其贵,宜为君。
[疏]注“明其贵”。释曰:《公羊》云:“其称子纠何?贵也。其贵奈何?宜为君也。”是其贵,故以子某称之,如子般、子野之类也。
外不言取,
[疏]“外不言取”。释曰:取是内取,故外不得言取。今云取者,恶内也。一解“外不言取”者,谓楚人杀徵舒、庆封,并不言取。此虽是何休之义,亦得通一家,故并录之。
言取,病内也。取,易辞也,犹曰取其子纠而杀之云尔。犹言自齐之子纠,今取而杀之,言鲁不能救护也。易,以豉反。十室之邑,可以逃难。百室之邑,可以隐死。以千乘之鲁而不能存子纠,以公为病矣。难,乃旦反,下注同。乘,绳证反。
冬,浚洙。浚洙者,深洙也。着力不足也。畏齐难。浚音峻,深也。洙音殊,杜预云:“水名。”
十年,春,王正月,公败齐师于长勺。长勺,鲁地。勺,时酌反。不日,疑战也。疑战者,言不克日而战,以诈相袭。疑战而曰败,胜内也。胜内,谓胜在内
二月,公侵宋。
[疏]“二月公侵宋”。释曰:旧说以为公与宿盟,宋方病宿,故公侵之。若此则是公之无恶,传何恶公也?公与宿盟,经无其事,为宿侵宋,传无其文,是旧说妄也。隐元年“盟於宿”,范以为地,是公不与宿盟也。但不知何为侵耳。
侵时,此其月,何也?乃深其怨於齐,又退侵宋以众其敌,恶之,故谨而月之。恶,乌路反。
三月,宋人迁宿。迁,亡辞也。为人所迁,则无复国家,故曰亡辞。闵二年“齐人迁阳”亦是也。复,扶富反,下文及注同。
[疏]传“迁,亡辞也”。释曰:《春秋》言迁有二种之例,一表亡辞者,此文是也;二见存亡国者,“邢迁于夷仪”是也。不於元年“迁纪”发传者,彼以纪侯贤,经变文以示义,非正,故不发之。“迁阳”不发,从此省文也。迁文三起例者,此是亡辞之始,邢是复国之初,许独自不月,故三发之也。范《略例》云:“凡迁有十,亡迁有三者,齐人迁阳,宋人迁宿,齐师迁纪是也。好迁有七者,邢迁夷仪,卫迁帝丘,蔡迁州来,许迁于叶,许迁于夷,许迁白羽,许迁容城是也。馀迁皆月,许四迁不月者,以其小,略之如邑也。迁纪不月者,文承月下,蒙之可知也。”其不地,宿不复见也。国亡不复见。经不言灭者,言灭则弑其君,灭其宗庙社稷,就而有之,不迁其民。见,贤遍反。迁者,犹未失其国家以往者也。谓自迁者,僖元年“邢迁于夷仪”,成十五年许迁于叶之类是也。彼二传曰“迁者,犹得其国家以往者也”,此传云“迁者,犹未失其国家以往”,互文也。叶,舒涉反。夏,六月,齐师、宋师次于郎。次,止也。畏我也。
公败宋师于乘丘,乘丘,鲁地。乘,绳证反。不日,疑战也。疑战而曰败,胜内也。
秋,九月,荆败蔡师于莘。莘,蔡地。莘,所巾反。以蔡侯献武归。荆者楚也。何为谓之荆?狄之也。何为狄之?圣人立,必后至,天子弱,必先叛,故曰荆,狄之也。蔡侯何以名也?据僖十五年秦“获晋侯”不名。献武,本亦依《左氏》作“舞”。绝之也。何为绝之?获也。中国不言败,据宣十二年“晋荀林父帅师及楚子战于邲,晋师败绩”,不言败晋师。邲,皮必反。又扶必反,一音弼。败绩如字。此其言败,何也?中国不言败,蔡侯其见获乎?其言败,何也?释蔡侯之获也。以归,犹愈乎执也。为中国讳见执,故言以归。为,于伪反。
冬,十月,齐师灭谭,谭子奔莒。桓十一年“郑忽出奔卫”,传曰:“其名,失国也。”十六年“卫侯朔出奔齐”,传曰:“朔之名恶也。”然则出奔书名有二义,谭子国灭不名,盖无罪也。凡书奔者,责不死社稷。不言出者,国灭无所出也。他皆放此。
[疏]注“有二义”。释曰:礼言失地名,故郑忽失国而名也。传曰:“朔之名恶也。”,是卫侯为恶而名,故云“有二义”。灭国无文,故注又云谭子无名,盖无罪也。虽无罪不名,以其不能死社稷,书奔,是讥也。
十有一年,春,王正月。
夏,五月,戊寅,公败宋师于鄑。鄑,鲁地。败,必迈反,下及注同。鄑,子移反。内事不言战,举其大者。其日,成败之也。结日列陈,不以诈相袭,得败师之道,故曰成也。列陈,直觐反。宋万之获也。
[疏]传“宋万之获也”。释曰:传言获宋万而经不书者,此时尚卑,故不书。反国为卿,始弑君,是故书之。虽书,以新升为卿,宋赐族,故经不言氏,传以为“宋之卑者”是也。
秋,宋大水。外灾不书,此何以书?王者之后也。高下有水灾曰大水。
[疏]传“高下”云云。释曰:重发传者,嫌外灾与内异也。
冬,王姬归于齐。其志,过我也。过,古禾反。
十有二年,春,王三月,纪叔姬归于酅。酅,纪邑也。纪季所用入于齐者,纪国既灭,故归酅。国而曰归,此邑也,其曰归,何也?吾女也。失国,喜得其所,故言归焉尔。江熙曰:“四年齐灭纪,不言灭而言大去者,义有所见尔,则国灭也。叔姬来归不书,非归宁,且非大归也。叔姬守节,积有年矣。纪季虽以酅入于齐,不敢怀贰。然襄公豺狼,未可暗信。桓公既立,德行方宣於天下,是以叔姬归于酅,鲁喜其女得申其志。”见,贤遍反。豺,仕皆反。行,下孟反。
夏,四月。
秋,八月,甲午,宋万弑其君捷。捷,宋闵公。宋万,宋之卑者也。
[疏]传“宋之卑者”。释曰:传言“宋之卑者”,解不称氏之意,与宋督同,别於无知、祝吁也。
卑者以国氏。及其大夫仇牧,以尊及卑也。仇牧,闲也。仇牧扞其君,故见杀也。桓二年传曰,臣既死君,不忍称其名。今仇牧书名,则知宋君先弑。仇牧音目。扞,曷旦反。
[疏]传“仇牧,闲也”。释曰:复发传者,孔父先君死,发传以明闲。此则后君死,故又发传。荀息虽同后死之例,但仇牧是卑者所杀,荀息为尊卿杀之,故又发传也。
冬,十月,宋万出奔陈。宋久不讨贼,致令得奔,故谨而月之。令,力呈反。
[疏]注“宋久”至“月之”。释曰:无知八年冬弑君,九年春始被杀,而经不书月。此宋万八月弑君,十月出奔,而云“久不讨贼”,“故谨而月之”者,以祝吁书月,传云“谨之”,则此书月,亦是谨之可知也。然则无知既经三月,齐人杀得之,故直书时,此宋人不能即讨,令得奔,故谨而月之。
十有三年,春,齐人、宋人、陈人、蔡人、邾人会于北杏。北杏,齐地。
[疏]“会于北杏”。释曰:郑《释废疾》数九会,则以柯之明年为始。范今数衣裳,则通言北杏之会。二说不同者,郑以孔子云“九合诸侯”,北杏之会,经无诸侯之文,故不数之;范以传文直云“衣裳之会”,不论诸侯多少,北杏传云“齐侯、宋公”也,故并以北杏数之。范亦以传云“衣裳之会十有一”,“兵车之会四”,故与郑不同。
是齐侯、宋公也。其曰人,何也?始疑之。何疑焉?桓非受命之伯也,将以事授之者也。言诸侯将权时推齐侯使行伯事。曰,可矣乎?未乎?邵曰:“疑齐桓虽非受命之伯,诸侯推之,便可以为伯乎?未也?”举人,众之辞也。称人,言非王命,众授之以事。
[疏]“举人,众之辞也。释曰:经不书某侯某侯,云某人某人者,是众授之辞也。经以众授为文,明非王命,是未得王命,未可以为伯,覆上“未乎”之意也。
夏,六月,齐人灭遂。遂,国也。其不日,微国也。
秋,七月。
冬,公会齐侯,盟于柯。柯,齐地。柯,古河反。曹刿之盟也,信齐侯也。曹刿之盟,经传无文,盖有信者也。《公羊传》曰:“要盟可犯,而桓公不欺。曹子可仇,而桓公不怨。桓公之信着於天下,自柯之盟始。”刿,居卫反。要盟,於遥反。
[疏]注“曹刿”云云。释曰:传云“曹刿之盟也”,而注云“经传无文”者,谓曹刿与齐侯盟为信之事,《谷梁》经传不说也。注又云:“盖有信者也。”故即引《公羊》桓公为信之事以结之。一解云“经传无文”者,不如《公羊》具说刿盟之状也,与前解少异耳,大旨亦同。“要盟可犯,而桓公不欺”,曹子手剑劫齐侯共盟,使归汶阳之田,而齐侯终亦还之是也。“曹子可仇,而桓公不怨”,谓以臣劫君,是“可仇”也,桓公终不罪曹子,是“不怨”也。
桓盟虽内与,不日,信也。公盟例日,外诸侯盟例不日,桓大信远着,故虽公与盟犹不日。与音预,注同。
十有四年,春,齐人、陈人、曹人伐宋。
[疏]传“齐人”至“伐宋”。释曰:盖同《左氏》背北杏会故也。
夏,单伯会伐宋。会,事之成也。伐事已成,单伯乃至。单音善。
[疏]传“会,事之成也”。释曰:此解经言“会伐宋”之意,以诸侯伐事已成,而单伯始至,故云“会伐宋”。
秋,七月,荆入蔡。荆者,楚也。其曰荆,何也?州举之也。
[疏]传“州举之也”。释曰:縻信云:“楚子贪淫,为息妫灭蔡,故州举之。是取《左传》之说,非也。十年传云:‘圣人立,必后至,天子弱,必先叛,故曰荆,狄之也。’则此亦与彼同耳。”
州不如国,言荆不如言楚。国不如名,言楚不如言介葛庐。介音界。名不如字。言介葛庐不如言邾仪父。
冬,单伯会齐侯、宋公、卫侯、郑伯于鄄。鄄,卫地。鄄音绢。复同会也。诸侯欲推桓以为伯,故复同会于此以谋之。复,扶又反。
十有五年,春,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会于鄄。复同会也。为欲推桓为伯,故复会於此。复,扶又反。为欲,于伪反。
[疏]传“复同会也”。释曰:重发传者,诸侯至此,方信齐桓,故更发之也。
夏,夫人姜氏如齐。妇人既嫁不逾竟,逾竟,非礼也。
[疏]传“逾竟非礼也”。释曰:重发之者,此非淫,恐异,故发传同之。
秋,宋人、齐人、邾人伐郳。宋主兵,故序齐上也。班序上下,以国大小为次,夷狄在下,征伐则以主兵为先,《春秋》之常也,他皆放此。
郑人侵宋。
冬,十月。
十有六年,春,王正月。
夏,宋人、齐人、卫人伐郑。
秋,荆伐郑。
冬,十有二月,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曹伯、滑伯、滕子,同盟于幽。幽,宋地。滑,于八反。同者,有同也,同尊周也。
[疏]传“同者”至“周也”。释曰:《公羊传》云:“同盟者何?同欲也。”《左传》云:“同盟于幽,郑成也。”此云同盟者,“同尊周也”。见三传意各异也。所谓“同尊周也”者,诸侯推桓为伯,使翼戴天子,即是尊周之事。
不言公,外内寮一疑之也。十三年春,会于北杏,诸侯俱疑齐桓非受命之伯,欲共以事推之可乎?今于此年,诸侯同共推桓,而鲁与齐仇,外内同一疑公可事齐不,会不书公,以着疑焉。同官为寮,谓诸侯也。至二十七年,同盟于幽,遂伯齐侯。寮一,力雕反。
[疏]传“不言”至“之也”。释曰:旧解谓会于北杏,不言诸侯,是外疑也。今此会不言公,是内疑之也。自此以后,外内不复疑之,故曰“一疑”也。直据传文,事欲似然,推寻范注,必不得尔。何者?注云“外内同一疑公可事齐不,会不书公,以着疑焉”,何指北杏与此为一疑也?故今更别说,言此会公实与之,而经不言公者,外内寮一疑之。寮谓诸侯也。言外内诸侯同一疑公,不知可事齐乎,不可事齐乎?故去公以着疑也。云“外内”者,诸侯之国,或远或近,故以“外内”总之也。若然,十三年“公会齐侯,盟于柯”,所以云公者,彼柯盟曹刿要齐归鲁汶阳之田,非事齐之事,纵与之盟,不足为耻也。此幽盟欲推齐为伯,与共尊事之,鲁既与齐为仇,又内外一疑,故经不言公,以示意也。
邾子克卒。其曰子,进之也。附齐而尊周室,王命进其爵。
十有七年,春,齐人执郑詹。人者,众辞也。以人执,与之辞也。与令得执。詹,者廉反。令,力呈反。郑詹,郑之卑者。
[疏]传“人人”至“卑者”。释曰:称人者,众所欲之辞,故云与之,谓与齐得执也。知郑詹是郑之卑者,大夫卑者以国氏,今经直云郑詹,故知卑者也。然则卑者可知而重发传者,嫌有罪去氏也。知非有罪去氏者,外大夫身有罪,例不去氏,即祭仲之类是也。宛所以去氏者,为贬郑伯也。
卑者不志,此其志,何也?以其“逃来”志之也。“逃来”则何志焉?将有其末,不得不录其本也。末谓逃来。郑詹,郑之佞人也。佞,乃定反。
夏,齐人歼于遂。歼者,尽也。然则何为不言遂人尽齐人也?无遂之辞也。无遂则何为言遂?其犹存遂也。以其能杀齐戍,故若遂之存。歼,子廉反,尽也,“遂人尽齐人”绝句。存遂奈何?曰,齐人灭遂,使人戍之。遂之因氏饮戍者酒而杀之,齐人歼焉。此谓狎敌也。狎犹轻也。饮,於鸩反。狎,户甲反。
秋,郑詹自齐逃来。逃义曰逃。齐称人以执,是执有罪也。执得其罪,故曰义也。今而逃之,是逃义也。
冬,多麋。《京房易传》曰:“废正作淫,为火不明,则国多麋。”麋,亡悲反。
[疏]注“京房”云云。释曰:火不明者,谓五行与五事、五常相配,则视与礼同配南方。言火不明,犹言视与礼不明也。
十有八年,春,王三月,日有食之。不言日,不言朔,夜食也。何以知其夜食也?曰,王者朝日。王制曰:天子玄冕而朝日於东门之外,故日始出而有亏伤之处,是以知其夜食也。何休曰:“《春秋》不言月食日者,以其无形,故阙疑。其夜食何缘书乎?”郑君释之曰:“一日一夜合为一日。今朔日日始出,其食亏伤之处未复,故知此自以夜食。夜食则亦属前月之晦,故谷梁子不以为疑。”朝,直遥反。处,昌虑反。
[疏]注“王制”至“夜食”。释曰:此是《礼记?玉藻》文,而云“王制”者,谓王者之法制,非谓王制之篇也。此鲁事而辄言天子朝日者,言王者朝日,所以显诸侯朝朔也。天子朝日於东门之外,服玄冕,其诸侯则《玉藻》云“皮弁以听朔於大庙”,与天子礼异。其礼虽异,皆早早行事,而昨夜有亏伤之处尚存,故知夜食也。徐邈云:“夜食则星无光。”张靖《策废疾》云:“立八尺之木,不见其影。”并与范意异也。
故虽为天子,必有尊也。贵为诸侯,必有长也。故天子朝日,诸侯朝朔。长,丁丈反。
夏,公追戎于济西。其不言戎之伐我,何也?以公之追之,不使戎迩於我也。迩犹近也。不使戎得逼近於我,故若入竟望风退走。济,子礼反。济,水名。迩如字,迩,近也;一本作介,音界,亦近也。竟,音境。于济西者,大之也。何大焉?为公之追之也。言戎远来至济西,必大有徒众,以公自追之,知其审然。为,于伪反。
秋,有{或虫}{或虫},短狐也,盖含沙射人。《京房易传》曰:“忠臣进善,君不识,厥咎国生{或虫}。”{或虫}本亦作蜮,音或,短狐,《本草》谓之射工。射人,食亦反,下文同。
[疏]“秋,有{或虫}。”释曰:《洪范五行传》云:“{或虫}如鳖,三足,生於南越。南越妇人多淫,故其地多{或虫}也。”陆机《毛诗义疏》云:“{或虫},短狐,一名射影。在江淮水中,人在岸上,影见水中,投人影则杀之,故曰射影。或谓含沙射人,入人皮肌,其疮如疥。”范引《京房易传》,则与《五行传》说异。又云“盖含沙射人”,则与陆机说或同也。
一有一亡曰有。{或虫},射人者也。亡音无,又如字。
[疏]传“一有一亡曰有”。释曰:旧解“一有”,南越所生是也,“一亡”,鲁国无是也。今以为“一有一亡曰有”者,谓或有有时,或有无时,言不常也,故书曰有。若螟螽之类,是常有之物,不言有也。上十七年云“多麋”者,鲁之常兽,是岁偏多,故书多也。螟螽不言多者,螟螽是微细之物,不可以数言之,故不言多也。又每年常有,不得言有也。所以异於蜚{或虫}与麋也。
冬,十月。
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