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比利时民族、为夫拉孟、瓦仑两种、夫拉孟。日耳曼出也。保有祖宗之遗传性。至今犹有德意志风。瓦仑别为拉丁之苗裔。法兰西。其同宗也。故风习与之相近。瓦人操法兰西语。而不解他种诸言。夫拉孟人。亦均习法语。能弃其固有之语言。而与法人互通情愫。此比法接近之故也。比利时虽为世袭王国。而主权全在人民。现行选举法。系一千八百九十三年所改订。所谓普通阶级制是也。(或译为普通复票制)凡年达二十五岁,一年以上,住居同一地方之比国人民,各予一票之选举权。其三十五岁以上之结婚者。有正当嗣子之寡妇。年纳税额五法郎以上。及有年收四十八法郎之不动产。或年有百法郎以上之利息收入者。各增加一票。有一定之学程。及一定之官吏、公吏、或教职。各增加二票。但每一人之投票,至三票而止。此法虽有阶级精神,而以增加票权出之。较诸他种阶级制。摈弃一部人民。不令与闻政事者。不可同日语也。选民之投票。全听令於各政党。非党议提出之候补人。不能幸得一票。故个人之选举运动。非比利时人所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