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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中国共产党加强自身纪律建设的进程启示

第1节
党的纪律的形成
从1921年中国共产党诞生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是党的纪律形成的重要时期。
1921年7月,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纲》做出了关于党的纪律的规定:“在党处在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保守秘密。”这条纪律对保证党组织在极为险恶的革命年代能够生存、巩固和发展壮大,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单列了“纪律”一章共九条,规定“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同时,二大党章明文规定,党员言论行动违背党章,无故连续二次不到会,欠缴党费三个月,无故连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留党查看期满而不改悟,泄露本党秘密等,犯有一条就可开除党籍。党的三大、四大的党章在党的纪律规定中沿用了二大党章的提法。1926年8月,中共中央局向全党发出《关于坚决清洗腐败分子的通知》,这是我们党最早制定的反腐败的文件。1927年4月召开的党的五大,选举产生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从组织上和制度上保证了党的纪律的遵守和执行,使党的纪律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同年6月,中央政治局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其中第九章
纪律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还规定了不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及其他破坏党的行为的党部则给予警告、改组、重新登记(解散组织)的处罚;是党员个人的则给予警告、取消工作、留党察看及开除党籍等处罚。同时,增加了“监察委员会”一章,明确指出:“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这个章程对监察机构的设置和纪律处分都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党的监察委员会的成立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发展和完善积累了经验。1928年,党的六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一次明确规定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详细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三项根本原则,这有利于纠正党内存在的家长制和极端民主化两种倾向,正确处理党内民主和集中的关系,对党的建设影响深远。在第十三章党的财政第四十七条中规定,党员“无充分理由连续三个月不缴党费者,以自愿脱党论”。同时,删去了“监察委员会”的条款,增设“审查委员会”一章,规定:“为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起见,党的全国大会、省县市代表大会,选举中央或省县市审查委员会。”名称虽变,职权一致。1933年9月,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1934年1月,党的六届五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中央党务委员会,一直延续到抗日战争时期。
在红军时期,党和红军的纪律建设对革命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1928年3月下旬,毛泽东同志在桂东沙田向工农革命军颁布“三大纪律,六项注意”。“三大纪律”,即:行动听指挥;不拿群众一个红薯;打土豪要归公。“六项注意”,即:上门板;捆铺草;说话和气;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后几经修改,形成“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三大纪律”,即:一切行动听指挥;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一切缴获要归公。“八项注意”,即:说话和气;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不打人骂人;不损坏庄稼;不调戏妇女;不虐待俘虏。“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是我党我军纪律建设史上重要的里程碑,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是提高人民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对于夺取革命胜利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抗战爆发后,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自身建设。1938年,毛泽东同志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了“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的科学论断。这次全会还根据毛泽东的建议,制定并通过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和纪律的决定》。1941年7月,中央政治局通过了《中央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要求在全党加强纪律教育,并指出,统一纪律是革命胜利的必要条件。1945年6月,党的七大党章第一次把党的纪律写进总纲:“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的、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在党内不容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章的行为,不能容许有破坏党纪、向党闹独立性、小组织活动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注意清除自己队伍中破坏党的纲领和党章、党纪而不能改正的人出党。”同时,首次将“四个服从”作为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载入党章,即:“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
1947年,人民解放军正式修订颁布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在解放战争的每一个阶段,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都反复告诫全党全军要严格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并及时处理了随着战争节节胜利而滋长的贪图安逸、浪费民力、打骂群众、缴获归私等不良行为。
在民主革命时期,党的纪律的形成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党的纪律是伴随着革命战争和党的建设的深入展开而逐步形成的。二是党的纪律从形式到内容都比较单一,党的纪律主要是组织纪律、军事纪律、群众纪律、保密纪律等。党的纪律有的是党组织通过一定程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如党的历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和各种决议、决定,有的是党的主要领导的重要讲话或指示,如毛泽东同志的许多重要讲话,都包含党组织、党员必须遵守和执行的行为规则。
第2节
党的纪律建设的曲折发展
党的纪律建设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是党的纪律艰难曲折发展的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党的主要任务由领导人民武装夺取全国政权,转变为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党的纪律建设也随之不断加快。
1949年11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做出了《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同时成立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朱德为书记。《决定》规定,各中央局、分局、省委、区党委、市委、地委、县委均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并须设置一定的工作机关,开展经常性的工作。1950年,对于县级以下基层党组织,中央纪委做出规定,设立党委的要设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党的总支和支部要设纪律检查委员。此后不久,县以上各级党委按照要求,抓紧组建了纪检机构,配备了得力干部。《决定》根据七大党章将中央纪委的任务具体规定为三项:检查中央直属各部门及各级党组织、党的干部及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受理、审查并决定中央直属各部门,各级党的组织及党员违犯纪律的处分或取消其处分;在党内加强纪律教育。1951年4月,党中央召开了全国纪律检查工作干部会议,亦称第一次全国纪律检查工作会议。
1953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纪检工作会议,制定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中央关于处分党的组织及党员的批准权限和手续的规定(草案)》。这是我们党历史上在执行纪律的工作中第一次比较系统的规定,使全党在执行纪律过程中具有了统一标准和明确界限。1954年2月,党的七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增强党的团结的决议》,并做出了党的高级干部应遵守的六条规定。1955年3月召开的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1956年9月,党的八大总结新中国成立后党的建设的经验,把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作为执政党必须着力解决的历史任务,着重提出执政党的党风建设问题,并强调坚持党的集体领导,健全民主集中制。
从1957年我们党开展整风和反右派斗争开始,党的指导思想开始出现“左”的错误,党内政治生活开始出现不正常的现象。党的一些临时出台的纪律带有“惩办主义”倾向,表现为阶级斗争扩大化,使很多党员因此而受到错误处理。1962年前后,开始甄别平反。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纪律建设遇到的第一次挫折。
在1962年9月召开的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上,中央做出《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要求维护党章,严格党纪,保证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以及加强党的民主集中制,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对党员首先是党员干部的监督。
从1966年到1976年“文化大革命”的十年间,是党的纪律建设遭到严重破坏的时期。党的九大和十大通过的党章,取消了关于党的监察机关和党的纪律的条款,取消了对党员遵纪守法的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受到了严重破坏,造反派组织代替党组织,派性代替党性,“造反有理”和“反潮流”代替党的纪律,大批受迫害的党员干部长期申诉无门,沉冤得不到昭雪。
1977年8月,党的十一大决定中央和县以上党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建设开始恢复。
第3节
党的纪律的不断完善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根据党的历史经验教训,决定健全民主集中制,健全党规党法,严肃党的纪律。
1979年3月,邓小平同志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旗帜鲜明地指出:“我们要在中国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在思想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根本前提。这四项是:第一,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第二,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第三,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第四,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一重要思想很快成为党的纪律的核心内容。
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坚持党性,根绝派性;要讲真话,言行一致;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对待不同意见;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做斗争;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不准搞特权;努力学习,做到又红又专。这是党的极为重要的政治纪律规范,对党内政治生活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具有里程碑意义。
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做出《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标志着党在指导思想上拨乱反正的胜利完成。8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县以上领导干部生活会制度的通知》。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在总纲中第一次向全党提出了三项基本要求,即“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民主集中制”。首次把“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四项基本原则载入总纲,并指明这是“全党团结统一的政治基础”。十二大党章又专门恢复了党的纪律一章,把加强党的纪律放在重要位置,对党员规定了严格的纪律,实行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仅规定每个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而且还规定了对党员各种程度不同的违纪行为的处分办法,对违犯纪律的党员给以应有的批评和处分,把坚持反对党、危害党的分子清除出党,并增加了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十二大之后,整党全面开始,使全党在思想、作风、组织、纪律等方面取得了新进展。
1985年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规范和健全了党的地方组织的代表大会制度。1986年9月,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对建立和健全党的宣传纪律、道德纪律规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系统地阐述了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明确概括和全面阐发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既为党的纪律建设指明了方向,也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1988年3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暂行办法》;5月,中央纪委印发《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犯纪律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党围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认真研究和解决改革开放形势下党的自身建设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提出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为党的纪律建设的完善指明了方向。1989年11月,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充分肯定了邓小平同志的历史功勋,强调指出他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提出的一系列观点和理论,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宝贵精神财富。这为把邓小平同志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思想作为党的纪律的核心内容提供了依据。
1989年秋冬至1990年,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党中央在全党进行了一次做合格共产党员的教育,并在部分单位进行了党员的重新登记。1990年3月,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为党的政治纪律和群众纪律的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5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8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11月,中央批转了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的意见》。这些文件,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对加强党的建设和改善党的领导做出全面部署。十四大党章由十三大党章的三项基本要求改为四项基本要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民主集中制”,从政治、思想、作风、组织四个方面对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提出了严格要求,成为全党必须遵守的纪律。1994年9月,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党的建设特别是组织建设的主要任务、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重大措施,是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党的建设的一个纲领性文件。《决定》把党的建设上升到新的“伟大的工程”的高度,明确提出,要把我们党建设成为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能够经受住各种风险、始终走在时代前列的马克思主义政党。1995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领导干部一定要讲政治》一文中指出:“我们讲加强政治纪律,最基本的就要遵守党章,按党章的规定去做。”“讲政治纪律,首要的一条,就是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不动摇,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1996年4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规范了地方的党务工作。1997年2月27日,中共中央首次制定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条例》分十三章,172条。内容包括:指导思想、任务和实施范围,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违犯纪律和纪律处分的种类,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党纪处分等。同时,对各类违纪错误的定性处理做了具体规定。3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这进一步健全了党的廉政纪律,促进了反腐倡廉建设。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确立了面向新世纪党的建设的目标,对从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提出了基本要求。大会通过的修正后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坚持了党的十四大党章的四项基本要求。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强化了反腐倡廉建设。2001年9月,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提出“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主要任务。
2002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范了党的选人用人的标准和程序,为党的人事纪律的建立健全奠定了基础。11月,党的十六大通过的党章进一步完善了党的纪律。其第三十七条规定,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要给予纪律处分,并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党的纪律处分。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在1997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颁布的。《条例》的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与时俱进、制度创新,明确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纪律处分工作的指导思想,明确规定,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是违纪行为,应当根据情节给予党纪处分,以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它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规定在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时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以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重教育、重挽救的原则;它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规定对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全面总结党的执政经验、指导全党担当起执政兴国历史使命的纲领性文件。《决定》要求全党按照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同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于扩大党内民主具有重要意义。2005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进一步丰富了党的廉政纪律的内容。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会议认为,党章是党的总章程,集中体现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的重要主张,规定党内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对推进党的工作、加强党的建设具有根本性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党的十七大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对党章进行了适当修改,有利于全党更好地学习和遵守党章,更好地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向前进。党的十七大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体现科学发展观等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把党的十七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写入党章,努力使党章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推进党的工作、加强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会议对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在党章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增加了“各级纪律监察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力”的内容。
2008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对于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具有重要意义。2010年,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于反腐倡廉建设有重要意义。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根据近些年来党的建设积累的经验和形势任务对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对党章总纲部分关于党的建设的总体要求做了适当修改。增写了加强党的纯洁性建设,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等新内容,体现了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一定要自觉遵守党章,自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组织之上。胡锦涛同志在报告中强调,“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胡锦涛同志提出“纪律建设”这个概念,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还是第一次。
2012年11月16日,习近平同志就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是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也是全党同志应尽的义务和庄严责任。习近平同志的讲话对强化全党党章意识,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习近平同志特别强调:“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加强纪律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规律的准确把握,表明了我们党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坚定决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针对党内的实际情况和存在于部分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比较突出的“四风”及歪风,适时出台了“八项规定”和“六条禁令”,有效地整顿了作风,狠刹了歪风,让心存侥幸的党员干部不再有恃无恐,让各种歪风也再无藏身之处。今年5月,两部党内重要的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对外公布。《制定条例》和《备案规定》这两部重要党内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们党在加强以党章以根本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方面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我们党在加强自身纪律建设方面步入了快车道,其科学化水平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12月,党中央又出台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这为进一步优化党风、改善民风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经过90多年的发展,党的纪律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基本形成了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体系,使党的政治、经济、组织、人事、宣传、道德、廉政、外事、保密以及群众工作等各个方面、各项工作、各项重要活动有纪可依、有章可循,基本实现了党的纪律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4节
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启示
90多年来,我们党在自身纪律建设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这对于我们新时期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有重要的启示。
(一)抓住理想信念、党性修养和纪律意识这个根本,着力筑牢加强纪律建设的思想基础
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是共产党员的立身之本,也是自觉执行党的纪律的思想基础。党的纪律蕴含着高远的理想。有了高远的理想,党的纪律才有了活的灵魂;失去理想信念,就会失去精神支柱,就会放松对执行纪律的严格要求。加强纪律建设,就要坚定革命理想信念,不断提高思想境界,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不断筑牢纪律建设的思想根基,增强反腐拒腐能力。
纪律意识是执行纪律的内在动力。敬畏纪律,才能遵守纪律。党员干部,要有纪律意识,常怀律己之心,自觉模范地遵守党的纪律。
(二)牢牢把握党的纪律的特点,着力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要围绕纪律的平等性来加强纪律建设。工人阶级政党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党的成员在政治上一律平等,决定了党的纪律是真正平等的纪律、统一的纪律。党的成员不论职位高低、资历长短、功劳大小,在党的纪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党内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纪律之上的特权,党内任何人、任何组织违反了纪律都必须受到追究。
要围绕纪律的自觉性来加强纪律建设。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是工人阶级政党制定纪律的目的。对于每一个共产党员来说,不管是否符合自己意愿、是否在党组织的直接领导和监督之下,都要自觉地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纪律,这靠的是政治思想觉悟和对党的事业的忠诚。
要围绕纪律的科学性来加强纪律建设。党的纪律是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为指导产生的纪律,是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一定民主程序、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党的会议讨论通过基础上产生的纪律,是保护大多数人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民主、科学的纪律,其科学性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中不断得到调整、充实、丰富和完善。
要围绕纪律的严肃性来加强纪律建设。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具有严肃性和强制性的特征。党之所以有力量,在于有严密统一的组织和严格铁的纪律。某种建议和意见一经党的会议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党的每个组织和每个党员必须执行,否则就应受到纪律制裁。
(三)紧密结合党的建设伟大工程,深入推进党的纪律建设
纪律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纪律建设必须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相结合。要把党的纪律建设与思想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在推动全党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中加强纪律建设,保证党的思想路线得到切实贯彻执行;要把党的纪律建设与组织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加强纪律建设,保证组织人事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要把党的纪律建设与作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在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中加强纪律建设,保证我们的工作始终获得最广泛最可靠最牢固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要把党的纪律建设与反腐倡廉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在坚定不移反对腐败中加强纪律建设,保证权力运行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要把党的纪律建设与制度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推进纪律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同时以严格的纪律保证制度切实得到贯彻执行,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四)紧紧抓住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这个关键,深入推进党的纪律建设
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严格执行是关键。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要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必须有严明的纪律,并依靠党的各级组织教育、监督、维护和执行。对于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如果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不维护党的纪律,就会失去人民群众的支持,不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就会在群众中失去威信。加强党内的组织纪律性,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才能促进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团结一致,才能使党更加坚强、国家长治久安。维护党的纪律,需要全体党员的共同努力。
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要坚决维护党的纪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党的纪律检查组织责无旁贷。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随着世情、国情、党情的变化,和实践的不断发展,我们必须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创制、修改或废止党的一些纪律规范,不断增强党的纪律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权威性,使党的纪律建设始终发挥维护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功能。
党的十八大确立了宏伟的奋斗目标。到党成立100年时,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新中国成立100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我们党是一个拥有8500多万名党员的执政党,推进伟大的事业和伟大的工程,都需要靠严明的纪律来保障。我们要深刻把握党的纪律建设的规律,借鉴党的纪律建设的经验,以党的十八大和大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着力改革创新,深入推进党的纪律建设,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努力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