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商君的意思,是站在国家立场,实行军国主义,奖励耕战,用以对外。所以必要打破家族,而使个人直接国家。关于这一点,证据甚多。例如他实行一种户籍法:(1)(据陈启天着《商鞅评传》中说:世界历史上首先实行户籍法的国家,要推中国;中国首先创行户籍法的人即是商君。此话未知其可信否,故未以入吾文。陈着系商务出版。)
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着,死者削。(见《商君书·境内篇》)
举民众口数,生者着,死者削。(见《去强篇》)
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厮舆徒重者必当名。(见《垦令篇》)
还有其他类乎后世保甲法者,类乎后世兵役法者,种种组织民众的办法,此不具引。看所谓商君作法自毙的“舍人无验者坐之”一句,似乎还有国民身分证之一物。其《农战篇》中固说:“凡治国者患民之散而不可抟也,是以圣人作壹,抟之也”;又说明要“抟”才可以“强”。总之,无非是国家要直接掌握其人民。其势便不容家庭家族在中间横梗、牵掣而弛散其组织关系。明眼人当可看出,在欧洲亦正是这种情形;或说,这种情形正是欧洲的情形。生产工具生产方法之进步,绝不是使家庭家族解体的唯一因素。当时秦国的生产工具生产方法有无改进,现已无从详考,谁亦说不清。在我想冯先生怕亦不会固执地说,当时必然有改进的话罢!经济诚然可说是一切上层建筑(道德法制等)的基础;但必谓一切上层建筑都是被决定的,则亦不然。即如秦国当时,怕正是倒过来由上层建筑(新法)而促进其经济起大变化罢。
再举第二个例。欧洲的瑞士于1907年新颁民法,颇重家庭制度。(1)(瑞士之看重家庭制度,自必有其积极理由,我们还不清楚。在消极一面,亦许为瑞士是一永久中立国,不需行军国主义,时刻准备对外,有如商鞅在秦之所为罢。)在其第三三一条以下,特置家权一节,其最重要为家主共有,且于亲权之外并立家长权。但我们却不晓得瑞士到这20世纪来了,是不是还未曾经过产业革命呢?
还有第三个例是苏联。由于我平素爱留心之故,使我觉察近年苏联,在妇女问题上婚姻问题上家庭问题上是有变化了。在我手册所记下的,有下列各材料为证
(一)1939年2月24日大陆报载《莫斯科的转变》一文(据西风节译),是新到过苏京的人所作报道。其第四条有云:家庭生活的重要性亦恢复了。十年前口号是“国家是最好的儿童保护人”,而今则莫斯科公立学校校长却公然对人说:“儿童的教导者实在是家长而非学校”。
(二)1943年2月22日桂林《大公报》载一长篇关于苏联的报道,有这样的话:给人以深刻印象的,是清教徒式婚姻看法的恢复。离婚虽仍属可能,却并不容易了。工人农人中离婚者,更属绝无仅有。家庭又成了根深蒂固的组织,被认为民族生命的基石。
(三)1944年3月5日纽约《前锋论坛报》载苏联中央委员奥罗加米希可娃访问记一篇,经张君劢夫人王释因女士译出,刊在重庆《民宪》第一卷第二期上,并附志了一段话:“记得1932年我从德国回来,怀着思亲念子心情,经过莫斯科,看到最新典型的俄国妇女,又看到一切家庭社会化的机关,如托儿所、如公共食堂等,给我精神上一种新剌激,使我起了莫名的怅惘。我觉得如果人类理想,单是社会主义与个人主义两个极端的发展,那末苏联社会制度之完全实现,即是人类生活之极端集体化与机械化,由于家庭制度之废除,将使人类天性之爱,夫妇亲子之情,皆不复存在;而人群生活之冷酷将不可以想像。”(下略)但事实没有如王女士所顾虑那样演下去,苏联终于转变了。那篇苏联女中央委员访问记,主要叙述苏联把女子教育和男子教育从小学到大学彻底分开。这是战前所决定者,虽德人侵苏,在战争中还要实行。米希可娃说:“女人毕竟是一个女人。我们以前忽略了对女子所应有的特别教育,即她们如何成为贤妻良母所需要的教育。”
试问苏联这种转变——初时家庭几于可废,入后家庭制度又被看重而巩固起来——如冯先生之说,将又是随着其生产工具生产方法有什么更不同的变动而来呢?不待言,而知其不然了。
从上三个事例(秦、瑞士、苏联)来看,冯说之未尽是既甚明白。家庭在中国人生活里之所以特重,亦就非“生产家庭化”单这一点所能解释了。除此之外,冯卢两位还有一种错误。如卢说:农业的经济单位,非常简单;简单到一个单位只需要一个家庭。如冯说:生产家庭化的社会里,家是一个经济单位。它固亦不能离开别的经济单位(家)而存在,而可以彼此有种种关系,但不能融为一体。他们两位恰是以中国这样一家一家的小农小工小商,误会为中古经济之一般的方式。不知道事实恰相反,像中国这样情形实为世界他方所稀有。关于此层,看后面几章便明白。
三文化之形成及其个性中国一直是一个没有经过产业革命的农业社会;中国传统的风教礼俗,无疑地自要与它相适应。尤其有见于二千年文化颇少变革,更不难推想其间(经济基础与其上层建筑之间)相互适应已达于高度,上下左右扣合紧密。但我们没有理由可以遂行论断一切中国风教礼俗,就为这种经济所决定而形成。相反地,说不定中国生产工具生产方法二千余年之久而不得前进于产业革命,却正为受了其风教礼俗的影响——此层随后可以谈到。
经济为人生基本之事,谁亦莫能外,则在全部文化中其影响势之大,自不难想见。随着社会经济的变迁,而家庭制度不得不变。固亦人所共见之事实。但仍不能说它在文化中片面具有决定力。霍布浩士(L.T.Hobhouse)着《简单民族中的物质文化与社会制度》一书,曾想设法求出社会制度和物质文化间的相关系数来,结果是相关系数并不大。民族学上的材料,显出文化的各部间可以有各种不同配合,其例不胜枚举。(1)(此据费孝通译W.F.Ogburn着《社会变迁》,商务出版。)黄文山先生在其文化学(culturology)建设论中(2)(见黄着《文化学论文集》,中国文化学学会在广州印行版。),引有吴景超先生的三句话:一、同样的生产方式,在不同时间与空间内,与不同的制度及思想并存;二、文化中别的部分有变动,而在其先找不到生产方式有何变动;三、在不同的生产方式之下,却找到相同的制度及思想。黄先生又引人类学权威鲍亚士(FranzBoas)的话,指出“经济条件无疑地比地理条件与文化间之关系较密切,因为经济即构成文化之一部分;然它不是唯一决定者,它一方决定,一方被决定”。就在马克思、恩格斯,虽创为唯物史观,其持论亦并不如流俗所传那样。根据恩格斯给布洛赫的信(1890年9月),即明白指斥如以经济为唯一决定因素即属荒唐;而肯定经济虽为根基,但其上层建筑如政治宗教等一切,亦同样地在历史过程中,有着他们的作用;而且亦影响于经济,有着一种交互作用——假如是这样的话,那么,彼此间意见亦无甚不同。
第9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