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中国文化要义>第68章
二、从承认旁人,就发展有“彼此平等”之一精神出现。在团体内,则“大家平等”,若“唯我独尊”,便是反民主。
三、从彼此平等,就发展有讲理之一精神出现。人们彼此间遇有问题,要依理性解决。什么事大家说通,你亦点头,我亦点头,就行了。不能硬来,不能以强力来行己意。凡不讲理,而以力服人者,都是反民主。
四、从平等讲理,就自然有“多数人大过少数人”之一承认。凡事关涉众人,就要开会商议,取决多数;其中涵义,实综合以上四点而来。民主之“民”,正指多数人说;民主之“主”,则有多数人作主体,作主张,作主动等意思。
五、尊重个人自由。——这仍是根本于第一点而来。大家的事,固应大家共同做主;若一个人的事,于他人无涉者,就应让他自己做主,不得干涉。此中自有分际,必须认识。任何一个人意志不容被抹杀,虽公众亦不能抹杀之。
民主的涵义,粗举其要似不外此五点。然却须声明:一、民主是一种精神或倾向,而不像是一件东西,所以难于斩截地说它有没有。它表见得一点,就算民主;表见得多,更算民主。反之,表见得少,就是不够民主;假如缺的太多,就是反民主。它在正面负面一长一消上见,在彼此比较相对上见,而非绝对如何的事。
二、民主精神总是最先见于较小的生活圈内,即最先对他“自己人”见出民主精神来。但若于此外不能推广来用,则亦等于零耳。人民主精神偶一流露,并不难;难在恒久。所以非在较大范围成为风气习俗者,例不能以民主许之。
三、上列五点——承认旁人、平等、讲理、取决多数、尊重个人自由——都是从一根本精神所表现。精神是一,因而各点容易相连而见;但各时各地社会生活却多不同,因而其所表现者就有出入,又非必五点齐备。如世人所知,英美与苏联互有短长,即是其例。甚至就在同一点上,亦且各有各的表现,绝不一样。与其执此而非彼,不如善观其通。
明白这些,然后可以来论中国。中国人生活上自有其民主精神,读吾书者前后寻绎,应不难大致看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之恕道,即其第一点精神之表见。再以中国社会(缺乏阶级)与欧洲中古社会(有阶级)相较,与印度社会(阶级多且严)相较,将见其第二点之精神。特别是第三点,最为中国之所长——中国人最爱讲理。通常之说中国无民主,盖指其缺乏第四第五两点。即:遇事召开会议取决多数之习惯制度未立;划清群己权界人己权界之习惯制度未立。前者可说就是缺乏政治上之民主;特别是民有、民享、民治三点中,缺乏民治(bythepeople)之一点。后者可说就是缺乏近代法律上之民主,特别是缺乏个人本位权利观念。一句话总括:中国非无民主,但没有西洋近代国家那样的民主。
中西何为如是不同?历史所示分明两条路线。西洋之政治和法律,早于古代海国城邦见其端倪。其次,则基督教会又有千余年更好陶冶:在教会之中,个个人都是同等的,直属于团体;破除家长家族之间隔。最后则经过中古后期之自由都市,培养出近代国家。在近代国家稳定进步之中,乃更发展了其政治和法律。——这就是沿着集团生活偏胜所走出的一条脉路。但家族生活偏胜,又演为伦理社会如中国者,却天然缺乏政治其事,法律其物。梁任公先生所指出,“中国有族民而无市民”,“有乡自治而无市自治”(见第四章),乍看似不得其解者,真乃有确见。中国乡党成于家族。乡自治即族自治,依人而不依他,原不是真的集团(见第四章)。任公所述其家乡自治状况,(1)(梁任公《中国文化史》乡治章述其家乡自治概况,原文如次:吾乡曰茶坑,距?门十余里之一岛也。岛中一山,依山麓为村落,居民约五千,吾梁氏约三千,居山之东麓,自为一保。馀、袁、聂等姓,分居环山之三面为二保。故吾乡总名亦称三保。乡沿各决于本保,其有关系三保共同利害者,则由三保联治机关法决之。联治机关曰“三保庙”,本保自治机关则吾梁氏宗祠“叠绳堂”。自治机关之最高权,由叠绳堂子孙年五十一岁以上之耆老会议掌之。未及年而有“功名”者(秀才监生以上),亦得与焉。会议名曰“上祠堂”(联治会议则名曰“上庙”)。本保大小事,皆以“上祠堂”决之。叠绳堂置值理四人至六人,以壮年专管会计,其人每年由耆老会议指定,但有连任至十余年者。凡值理虽未及年,亦得列席于耆老会议。保长一人专以应官,身份甚卑,未及年者则不得列席耆老会议。耆老及值理皆名誉职,其特别权利只在祭祀时领双胙,及祠堂有宴饮时得入座。保长有俸给,每年每户给米三千,名曰“保长米”,由保长亲自沿门征收。耆老会议每年两次,以春秋二祭之前一日行之。春祭会主要事项为指定来年值理,秋祭会主要事项为报告决算及新旧值理交代。故秋祭会时或延长至三四日。此外遇有重要事件发生,即临时开会。大率每年开会总在二十次以上,农忙时较少,冬春之交最多。耆老总数常六七十人,但出席者每不及半数,有时仅数人亦开议,未满五十岁者只得立而旁听,有大事或挤至数百人,堂前阶下皆满。亦常有发言者,但发言不当,辄被耆老诃斥。临时会议其议题,以对于纷争之调解或裁判为最多。每有纷争,最初由亲友耆老和解,不服则诉诸各房分祠,不服则诉诸叠绳堂,叠绳堂为一乡最高法庭,不服则讼于官矣。
然不服叠绳之判决而兴讼,乡人认为不道德,故行者极希。子弟犯法,如聚赌斗殴之类,小者上祠堂申斥,大者在神龛前跪领鞭扑,再大者停胙一季或一年,更大者革胙。停胙者逾期即复,革胙者非经下次会议免除其罪,不得复胙。故革胙为极重刑罚。耕祠堂之田而拖欠租税者停胙,完纳后即复胙。犯窃盗罪者缚其人游行全乡,群儿共噪辱之,名曰“游刑”。凡曾经游刑者,最少停胙一年。有奸淫案发生,则取全乡人所豢之豕悉行剌杀,将豕肉分配于全乡人,而令犯罪之家偿豕价,名曰“倒猪”。凡曾犯倒猪罪者,永远革胙。祠堂主要收入为尝田,各分祠皆有,叠绳堂最富,约七八顷。凡新淤积之沙田皆归叠绳堂不得私有。尝田由本祠子孙承耕之,而纳租税约十分之四于祠堂,名曰“兑田”,凡兑田皆于年末以竞争投标行之,但现兑此田不欠租者,次年大率继续其兑耕权,不另投标。遇水旱风灾则减租。凡减租之率,由耆老会议定之,其率便为私人田主减租之标准。支出以坟墓之拜扫、祠堂之祭祀为最主要。凡祭皆分胙肉,岁杪辞年所分独多,各分祠皆然。故度岁时,虽至贫之家皆得丰饱。有乡团,本保及三保联治机关分任之,置枪购弹,分担其费。团丁由壮年子弟志愿补充,但须得耆老会议之许可。团丁得领双胙,枪由团丁保管(或数人共保管一枪)。盗卖者除追究赔偿外,仍科以永远革胙之严罚。枪弹由福堂值理保管之,乡前有小运河,常淤塞,率三五年一浚治。每浚治,由祠堂供给物料,全乡人自十八岁以上,五十一岁以下,皆服工役。惟耆老功名得免役,余人不愿到工或不能到工者,须纳免役钱,祠堂雇人代之。遇有筑提堰等工程亦然。凡不到工又不纳免役钱者,受停胙之罚。乡有蒙馆三四所,大率借用各祠堂为教室,教师总是本乡念过书的人。学费无定额,多者每年三十几块钱,少者几升米。当教师者在祠堂得领双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