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两代生长北方,居住北方,已经可说是北方人。我所见者,当然亦就是北方的情形。北方情形,就是大多数人都有土地。虽然北平附近各县(旧顺天府属)有不少“旗地”(八旗贵族所有),但他们佃农却有永佃权。例不准增租夺佃,好像平分了地主的所有权(类如南方地面权地底权)。我所曾从事乡村工作之河南山东两省地方,大地主虽亦恒有,但从全局大势论之,未见集中垄断之象。特别是我留居甚久之邹平,无地之人极少。我们在邹平全县所进行之整理地籍工作,民国廿六年上半年将竣事,而抗战遽作,今手中无可凭之统计报告。但确实可说一句:全县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都有土地,不过有些人的地很少罢了。这情形正与河北定县——另一乡村工作区——情形完全相似。定县则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一巨册,其中有关此问题之报告。(1)(据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则该处土地分配情形有如下之三例:第一例:东亭乡六二村一○四四五家,除一五五家不种地外,种地为业者一○二九○家。其中种一百亩以上者二二○家,即占百分之二,种地百亩以下者一○○七○家,即百分之九十八。又调查其中之六村八三八家,除四八家不种地外,种地者七九○家。其中完全无地而以佃种为生者一一家;余七七九家均自有土地多少不等。
第二例:第一区七一村六五五五家,除三七九家不种地外,种地者六一七六家。其中多少自有土地者五五二九家,完全无地者六四七家。无地佃农视前例为多,然亦只占十分之一强。有地百亩以上者,在六五五五家中占百分之二,有地三百亩以上者占千分之一。有地而不自种者,占百分之一。
第三例:第二区六三村八○六二家,除三二三家不种地外,种地者七七三九家。其中多少自有土地者七三六三家,余为无地之佃农雇农,约占百分之五。在有地者之中,一百亩以上占百分之二,三百亩以上占千分之三。
以上均见该书第618—663页。)据其报告,分别在不同之三个乡区作调查:一区六十二村,一万零四百四十五家;一区七十一村,六千五百五十五家;一区六十三村,八千零六十二家。总起来,可得结论如下——
一、百分之九十以上人家都有地。
二、无地者(包含不以耕种为业者)占百分之十以内。
三、有地一百亩以上者占百分之二;三百亩以上者占千分之一二。
四、有地而不自种者占百分之一二。
此调查工作系在社会调查专家李景汉先生领导之下,又得当地民众之同情了解与协助,绝对可靠。而准此情形以言,对于那一部分人有地而不事耕作,一部分人耕作而不能自有土地的阶级社会,相离是太远了。我承认这情形不普通。但我们两个乡村工作团体,当初之择取邹平、定县为工作区域,却并没有意在山东全省中或河北全省中,特选其土地最不集中之县份。乃结果竟不期而然,两处情形如此相同,则至少这情形在北方各省亦非太不普通了。
要知道此种情形并非奇迹,而是有其自然之理的。在当时定县中等土地每亩值钱普通不过四十元。而一个长工(雇农)食宿一切由主人供给外,每年工资普通都在四十元以上。节储几年,他自己买一亩地,有何不可能?这是说,有地并不难。有地人家百分比之高在此。又中国社会通例,一个人的遗产,由他诸子均分。(1)(大清律例关于遗产继承有如下之规定:嫡庶之男,不问妻妾婢所生,以子数均分之;私生子及养子各与其半。)所以大地产经一代两代之后,就不大了。若遇着子弟不知勤俭,没落更快。这是说,纵有大地产,保持正不易。一百亩以上人家,百分比之低在此。河北省谚语“一地千年百易主,十年高下一般同”(十年间的变化,可能富者不富。贫者不贫),又说“穷伴富,伴得没有裤”,都是由此而发。
既然如此,那么,南方各省土地集中,佃农颇多,又何自而来呢?这一半来自工商业势力,一半来自政治势力。古语早已说过“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见《史记·货殖列传》)。现在之经济学家则指出农业上远没有像工商业那样的竞争:土地集中远没有像资本集中那样的容易;大规模经营压倒小经营,工商业有之,而农业不必然。从封建解放后之土地自由经营,其本身是不可能发展出这局面来的。只有由工商业发财者,或在政治上有钱有势者,方能弄到大量土地并维持之。而一般说来,中国的工商业家和官吏,出在北方者远不如南方之多。土地分配情形,南北所以不大同,其故似在此。但他们要土地,不过觉得不动产牢稳,用以贻子孙;其积极兴趣不在此,绝不是想要改行。虽土地分配情形不免时时受其影响,而土地集中总不是一种自然趋势所在。造成此种不自然趋势,固有可能;亦必非工商业势力所能为(理由见后),而必在政治势力。由政治势力而直接地或间接地使全国土地见出集中垄断之势,那对于从封建解放出来的社会说,即是形势逆转。此种逆转,势不可久。历史上不断表演,不断收场,吾人固已见之矣。
第46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