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种对立的阶级,其构成是在经济上。社会经济莫不以农工生产为先为本。除近代工业勃兴,压倒农业外,一般地又都以农业为主要。农业生产离不开土地。假若一社会中,土地掌握在一部分人手里,而由另一部分人任耕作之劳;生产所得,前者所享每多于后者。那么,便形成一种剥削关系。中古之封建地主阶级对农奴,即如此。又近代工业生产离不开工矿场所的机器设备。假若一社会中,此项设备掌握在一部分人手里,而由另一部分人任操作之劳;生产所得,前者所享每多于后者。那么,便又形成一种剥削关系。近代之产业资本阶级对劳工,即如此。总起来说,在一社会中生产工具与生产工作分家,占有工具之一部分人不工作,担任工作之一部分人不能自有其工具,就构成对立之阶级。对立之者,在一社会中,彼此互相依存,分离不开;而另一面又互相矛盾,彼此利害适相反也。
此种经济关系,当然要基于一种制度秩序而存立。例如,中古社会上承认封建地主之领有其土地,以及其他种种;近代社会上承认资本家之私有其资产,以及其他种种。不论宗教、道德、法律、习惯,都这样承认之保护之。此即造成其一种秩序,其社会中一切活动即因之而得遂行。秩序之成功,则靠两面:一面要大家相信其合理;更一面有赖一大强制力为其后盾。此一大强制力即国家。于是说到政治上了。政治就是国家的事。国家即以厘订秩序而维持秩序,为其第一大事——是即所谓统治。经济上之剥削阶级,即为政治上之统治阶级,此一恒例,殆不可易。土地垄断于贵族,农民附着于土地,而贵族即直接以行其统治,此为中古之例。人人皆得私有财产,以自由竞争不觉造成资本阶级;资本阶级利用种种方便,间接以行其统治,此为近代之例。以统治维持其经济上之地位,以剥削增强其政治上之力量,彼此扣合,二者相兼,从而阶级对立之势更着。
阶级之为阶级,要当于经济政治之对立争衡的形势求之。至于贵贱等级,贫富差度,不过与此有关系而已,其自身不足为真的阶级。形势以明朗而后有力,阶级以稳定而后深固。是故下列几点却值得注意——
一、一切迷信成见足使阶级之划分严峻者;二、习俗制度使阶级之间不通婚媾者;三、阶级世袭制度,或在事实上几等于世袭者。
这些——特别是第三点——均大足以助成阶级。反之,如其不存成见,看人都是一样的;婚姻互通,没有界限;尤其是阶级地位升沉不定,父子非必嬗连,那么,阶级便难于构成。中古封建,几乎于此三点通具,所以阶级特着。近代,前二点似渐消失,末一点则从世袭制度变为事实上有世袭之势,故仍有阶级存在。
阶级之发生,盖在经济上对他人能行其剥削,而政治上则土地等资源均各被人占领之时。反之,在当初自然界养生资源,任人取给;同时,社会没有分工,一个人劳力生产于养活他自己外,不能有多余,阶级便不会发生。无疑地,阶级不是理性之产物,而宁为反乎理性的。它构成于两面之上:一面是以强力施于人;一面是以美利私于己。但它虽不从理性来,理性却要从它来。何以言之?人类虽为理性的动物,然理性之在人类,却必渐次以开发。在个体生命,则有待于身心之发育;在社会生命,则有待于经济之进步。而阶级恰为人类社会前进程中所必经过之事。没有它,社会进步不可能。此其理须稍作说明。
前章曾讲,人类的特长在其心思作用(兼具理性与理智)。凡社会进步,文化开展,要莫非出于此。但这里有一明显事实:一个人的时间和精力,假若全部或大部分为体力劳动所占据,则心思活动即被抑阻,甚至于不可能。而心思不活动,即无创造,无进步,又是万要不得的事。那么,腾出空闲来给心思自在地去活动,即属必要。——老实说,有眼光的人早可看出,自有人群那一天起,造物即在向着此一目的而前进;这原是从有生物那一天起,造物即在为着人类心灵之开辟而前进之断续。但既没有造物主出面发言,人们又不自觉,谁能平均支配,让每个人都有其一部分空闲呢?其结果便落在一社会中一部分人偏劳,一部分人悠闲了。——此即是人世对立的两阶级之出现。从古代之奴隶制度,到中古之农奴制度,再到近世之劳工制度,虽曰“天地不仁”,却是自有其历史任务的。后人谈起学术来,都念希腊人之赐;谈起法律制度来,都念罗马人之赐。那就不可不知当初都是以奴隶阶级之血汗换得来的。同样,中古文明得力于农奴,近世文明得力于劳工。凡一切创造发明,延续推进,以有今日者,直接贡献固出自一班人;间接成就,又赖有一班人。设若社会史上而无阶级,正不知人类文明如何得产生?
然则人类就是这样以一部分人为牺牲的生活下去吗?当然不是。历史显然昭示,进步之所向,正逐步地在一面增加生产之中,而一面减轻人力(特别是体力)负担——此即经济之进步。由于经济之进行,而人们一面享用日富,一面空闲有多;求知识受教育之机会,自然大为扩充。人们的心思欲望,亦随以发达——此即文化之进步。凡此文化之进步,在一社会中之下一阶级亦岂无所分享?而在心思欲望抬头之后,他们此时当然不能安于其旧日待遇。社会构造至此,乃不能不有一度变更调整。调整之后,略得安处,而经过一时期又有进步,又须调整,社会构造又一变。如是者,自往古讫于未来,盖划然有不可少之三变。第一变,由古代奴隶制度到中古农奴制度。这就是由完全不承认其为人(只认他做物),改变到相当承认其为人。在前奴隶生产所得,全部是主人的,只不过主人要用其中一部分养活奴隶。今农奴生产所得,除以一部分贡缴地主外,全部是自己的。
第44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