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义此以卦德释卦名义。
程传
“需”之义,须也。以险在于前,未可遽进,故需待而行也。以《乾》之刚健,而能需待不轻动,故不陷于险,其义不至于困穷也。刚健之人,其动必躁,乃能需待而动,处之至善者也。故夫子赞之云“其义不困穷矣”。
集说王氏申子曰:“需”者,坎险在前,须而后进也。唯刚则内,有所主,故能需。唯健则动不可御,故能济。
蔡氏清曰:以刚遇险,而不遽进以陷于险者,盖阴柔不能宁耐,乾刚则沈毅不苟,而能宁耐,所谓乾天下之至健也,德行恒易以知险。
需,有孚,光亨,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利涉大川,往有功也。
本义以卦体及两象释卦辞。
程传五以刚实居中,为孚之象,而得其所需,亦为“有孚”之义。以乾刚而至诚,故其德光明而能亨通,得贞正而吉也。所以能然者,以居天位而得正中也。居大位,指265集说
谷氏家杰曰:此卦合坎乾成《需》。唯乾易而知险,故曰“刚健”,曰“正中”。
见有天德者,能需也。
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
本义以璞德释卦名义。
程传《讼》之为卦,上刚下险,险而又健也。又为险健相接,内险外健,皆所以为《讼》也。若健而不险,不生讼也。险而不健,不能讼也,险而又健,是以《讼》也。
集说毛氏璞曰:上刚下险,以彼此言之。险而健,以一人言之。
讼,有孚窒惕中吉,则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咸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本义以卦变卦体卦象释卦辞。
程传《讼》之道固如是,又据卦才而言,九二以刚自外来而成《讼》,则二乃《讼》
之主也。以刚处中,中实之象,故为“有孚”,处《讼》之时,虽有孚信,亦必艰阻窒塞而有惕惧,不窒则不成讼矣。又居险陷之中,亦为窒塞惕惧之义。二以阳刚自外来而得中,为以刚来讼而不过之义,是以吉也。卦有更取成卦之由为义者,此是也。卦义不取成卦之由,则更不言所变之爻也。据卦辞,二乃善也。而爻中不见其善,盖卦辞取其有孚得中而言,乃善也。爻则以自下讼上为义,所取不同也。讼非善事,不得已也。安可终极其事,极意于其事,则“凶”矣,故曰“不可成也”。“成”,谓穷尽其事也。“讼”
者,求辩其是非也。辩之当,乃中正也,故“利见大人”。以所尚者中正也,听者非其人,则或不得其中正也。中正大人,九五是也。与人讼者,必处其身于安平之地。若蹈危险,则陷其身矣。乃“入于深渊”也。卦中有中正险陷之象。
集说
孔氏颖达曰:“刚来而得中”,辅嗣必以为九二者,凡上下二象,在于下象者则称来。故《贲》卦云“柔来而文刚”,是离下艮上而称柔来。今此云“刚来而得中”,故知九二也。且凡云来者,皆据异类而来。九二在二阴之中,故称“来”。若于爻辞之中,亦有从下卦向上卦称“来”也。故《需》上六“有不速之客三人来”,谓下卦三阳。
然《需》上六阴爻,阳来诣之,亦是非类而称来也。
刘氏牧曰:“刚来”,谓二也,性本刚,好胜而讼也。来居柔,能屈其性也。处中位,不失中道也。
王氏安石曰:彖言乎其才也,《讼》“有孚窒惕中吉”,此言九二之才也。“终凶”,此言上九之才也。“利见大人”,言九五之才也。“不利涉大川”,言一卦之才也。
蔡氏清曰:“讼不可成”,以理言之,扬人之恶也,烦上之听也,损己之德也,增俗之偷也。又人己之间,俱废其业,虽得不偿失也,此岂君子之所乐成者哉!谓之“不可成”,见其宜惕中也。
266师,众也。贞,正也。能以众正,可以王矣。
本义此以卦体释师贞之义。“以”,谓能左右之也。一阳在下之中,而五阴皆为所以也。能以众正,则王者之师矣。
程传能使众人皆正,可以王天下矣。得众心服从而归正,王道止于是也。
刚中而应,行险而顺,以此毒天下而民从之,吉又何咎矣。
本义又以卦体卦德释“丈人吉无咎”之义。”刚中”,谓九二。“应”,谓六五应之。
“行险”,谓行危道。“顷”,谓顺人心。此非有老成之德者不能也。“毒”,害也。师旅之兴,不无害于天下,然以其有是才德,是以民悦而从之也。
第218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