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第74章
凡会盟简稽军实,巡阅边防,清理刑名,编审丁册。每三年疏列领侍卫内大臣、散秩大臣、一等侍卫、满九卿、八旗都统副都统、前锋护军统领暨本院尚书、侍郎,请简命四人,率刑部暨本院司官、笔帖式赍敕以往。各札萨克以时赴盟长所在,罚后至者。科尔沁、扎赖特、杜尔伯特、郭尔罗斯四部落十旗为一会,盟于哲里穆。敖汉、柰曼、翁牛特、巴林、扎鲁特、喀尔喀左翼、阿禄科尔沁、克西克腾八部落十一旗为一会,盟于召乌达。喀喇沁、土默特二部落五旗为一会,盟于卓索图。乌朱穆秦、阿霸垓、蒿齐忒、苏尼特、阿霸哈那尔五部落十旗为一会,盟于锡林郭尔。四子部落、喀尔喀右翼、吴喇沁、毛明安四部落六旗为一会,盟于乌兰察布。鄂尔多斯七旗为一会,盟于伊克召。每会设盟长副盟长各一人。归化城土默特会盟集于本城,不设盟长,听简命大臣裁决。
凡军纪一旗战却,一旗力战,在战却旗分分一佐领人丁给力战之旗。各旗皆战,一旗战却,一旗之王、贝勒等皆降为庶人,所属佐领尽数撤出,散给各旗之力战者。若一旗之内,力战者半,战却者半,战却之王、贝勒等降为庶人,所属佐领,尽给本旗之力战者。若各旗未及整备,而一旗独先冲锋,斩获立功者,按功之大小,获之多寡,分别给赏。
凡军器自亲王以下,均不得私藏甲胄、弓橐鞬。刀枪过二十,鸟枪过十,矢过千,硫黄硝过三十斤者,皆奏闻购买,颁给信票,沿途察验放行。不及前数者,由院转行兵部给票,违者论如法。
凡比丁每三年由简命会盟之大臣会同盟长编审。如停止简命,由各札萨克具册送院以闻,以周知蒙古人丁数。丁男年十八以上,六十以下者,皆入册。老疾除名,隐匿者罪之。每三丁共一骁骑,遇有征伐,以二丁遣战,一丁留家。壮丁不务本业,私投喇嘛为徒,及为伍巴什者,罪之。妇女非年老残疾,不得为齐罕察。
凡户口以籍为凭,定嗣者,告明佐领,于族内择继,族内无人,方准乞养异姓,不得私自继立。绝户家产,听札萨克充公用。
凡族长每族各设一人,择有行谊能任事者为之。台吉以下,有不率者,则举以告。
凡什长十家设立一人,视十家有无违法以别功过。不设十长者,王以下议罚有差。
凡力役亲王随丁六十,郡王五十,贝勒四十,贝子三十五,公三十,一等台吉十有五,二等台吉十有二,三等台吉八,四等台吉四,固伦额驸四十,和硕额驸三十,多罗额驸二十,都统四,副都统二,参领、佐领各一。均于所属人丁内选择使令,兼任者,不重给。
亲王守墓十户,郡王八户,固伦公主与郡王同,贝勒、贝子各六户,和硕公主、郡主与贝勒同,公四户,郡君与公同,县君、乡君从夫之爵。
凡婚姻以时嫁娶,聘物以马二,牛二,羊二十为率。少者听,多者罚。聘定后,婿故全还,女故还半。王以下有悔婚夺娶者,罚如例。
凡征收所属畜产,二十而取十。有乳牛五者,纳酥,羊成群者,纳毡。丁至百户以上,出车一、牛一、马一,滥征者禁。
凡寄籍内地人民寄居蒙古部落,所在部长察明耕种贸易、踪迹无可疑者,给与印票安置。
其地有专理民事之官,则会同察核,并取乡长、总甲、牌头甘结存案。
凡游牧近山河者,以山河为界,无山河者,设鄂博垒石为丘曰鄂博为界。越界游牧者,王以下议罚有差。
凡采捕各依界限,毋得越境滋事。私入禁地采捕者,逐令迁移,仍治以罪。
索伦捕貂者,计丁贡貂。貂分三等,赏赐有差。
凡汛地各设斥堠,以资防御。有关隘者,以时启闭,诘奸宄,禁逃亡。兵弁有旷误者,罚无赦。
凡邮政每百里为一传,自喜峰口至扎赖特,置邮十有六土默特、柰曼、喀尔喀左翼、科尔沁由山海关外,郭尔罗斯、社尔伯特,由黑龙江大路,均无庸别设驿传,自古北口至乌朱穆秦,置邮九;独石口至蒿齐忒,置邮六;自张家口至四子部落,置邮五;自杀虎口至吴喇忒,置邮九;又自归化城至鄂尔多斯,置邮八仍为杀虎口路。均于水泉形势之地安设。
驿官五路各设员外郎一人,由本院司官内奏委,司其事,笔帖式一人佐之,均三年任满更代。
驿丁喜峰口六百名,古北口三百名,独石口四百五十名,张家口五百五十名,杀虎口七百五十名,均于各路穷户内选充。
驿骑每一传马五十匹,每年均以三分报销疲乏,以帑买补。
驿使计程在千里以内者乘官马,千里以外,及奉要差不计程途,均乘驿马,仍以使臣之品级为差。
王会清吏司漠南蒙古诸部落,每岁朝觐、修贡惟谨,燕飨、赐予、舍馆,飨饩之礼,分隶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