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第73章
归化城土默特,东至四子部落,西至鄂尔多斯,南至山西界长城,北至喀尔喀右翼及毛明安,东西四百有三里,南北三百七十里,至京千一百六十里。
凡旗制科尔沁六旗。扎赖特、杜尔伯特均一旗。郭尔罗斯二旗。敖汉、奈曼均一旗。翁牛特、巴林、扎鲁特均二旗。喀尔喀左翼、阿禄科尔沁、克西克腾均一旗。土默特二旗。喀喇沁三旗。乌朱穆秦、阿霸垓、蒿齐忒、苏尼特、阿霸哈纳尔均二旗。四子部落、喀尔喀右翼均一旗。吴喇忒三旗。毛明安一旗。鄂尔多斯七旗。归化城土默特二旗。
凡封爵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镇国公、辅国公为五等,秩视宗藩,世袭罔替。自札萨克外,皆属散秩。公主之子,亲王之子弟,授一等台吉惟土默特左翼,喀喇沁全部称塔布囊。凡言台吉者,塔布囊同,后仿此。郡主之子,郡王、贝勒之子弟,二等。县主、郡君、县君之子,贝子、公之子弟,三等。台吉之子弟,概授四等。均品如其等,俟十八岁入班供职。若简用札萨克,则秩皆一等。应袭爵之亲王长子,秩视公,郡王、贝勒长子,视一等台吉,贝子、公长子视二等。如长子不称袭爵,于余子内择其优者,报院奏闻,届期承袭。
科尔沁亲王、郡王各四人,贝勒二人,贝子一人,镇国公二人,辅国公六人。扎赖特贝勒一人。杜尔伯特贝子一人。郭尔罗斯镇国公、辅国公、一等台吉各一人。敖汉郡王二人,贝子一人,辅国公二人。奈曼郡王一人。翁牛特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各一人。巴林郡王一人,贝子二人,辅国公一人。扎鲁特贝勒二人,镇国公一人。喀尔喀左翼贝勒一人。阿禄科尔沁贝勒一人。克西克腾一等台吉一人。土默特贝勒、贝子各一人,附喀尔喀贝勒一人。
喀喇沁郡王一人,贝子二人,镇国公一人,辅国公二人,一等塔布囊一人。乌朱穆秦亲王、贝勒、镇国公、辅国公各一人。阿霸垓郡王二人,贝子、辅国公各一人。蒿齐忒郡王二人。
苏尼特郡王二人,贝勒、辅国公各一人。阿霸哈那尔贝勒、贝子各一人。四子部落郡王一人。
喀尔喀右翼贝勒一人,贝子二人,镇国公一人。吴喇忒镇国公二人,辅国公一人。毛明安贝勒、一等台吉各一人。鄂尔多斯郡王一人,贝勒二人,贝子三人,辅国公、一等台吉各一人。
归化城土默特辅国公一人。
凡册诰亲王、郡王、贝勒受封赐册,贝子、公以下赐诰命,各赴阙祗领。有故不能来者,报院遣官赍送。遣失者罪之。因水火盗贼失毁者,准复给。
凡谱系蒙古诸部落世次及锡封根源,备载于册,藏诸内府,十年一修,换出旧册。
凡仪从亲王销金赤伞二,纛二,小旗十,典仪四品、五品各一人。郡王销金赤伞一,纛一,小旗八,典仪五品、六品各一人。贝勒赤伞一,纛一,小旗六,典仪五品一人。贝子赤伞一,小旗六,典仪六品一人。公旗伞与贝子同,典仪七品一人。王、贝勒、贝子、公冠服及长史、司仪长护卫之制,悉视宗藩,惟马缰,非奉特旨不得用金黄紫色。台吉冠服,各从其品。都统以下官校,视在内都统、副都统、参佐领、骁骑校,各杀一级。
凡军功王、贝勒、贝子、公,量功议叙。台吉得一等功牌六次以上者为一等,三次以上者为二等,一二次者为三等。得二等功牌二次以下者,概为四等。
蒙古人以军功赐达尔汉号者,以功之大小另承袭之差等。世袭者,秩视都统。虽世袭而功稍次者,视副都统。袭六次、五次、四次者,视参领。袭三次、二次及授本身者,视佐领。
凡设官科尔沁等二十五部落五十一旗,每旗札萨克一人,或系世管,或由简任,不拘爵秩。协理旗务二人或四人,以王、贝勒、贝子、公、台吉为之。每百有五十丁,设佐领一人,骁骑校一人,领催六人,骁骑五十人。六佐领设参领一人,佐领多者,设都统一人,副都统二人。十佐领以下,设都统、副都统各一人,都统、副都统于本旗台吉内遴选,以原爵兼任。
如台吉内无人,于参领内遴选,参领于佐领内遴选,佐领于骁骑校内遴选,以次递升。骁骑校、领催选丁男有力者充补。自都统以下,有年老残疾,或才不胜任者,罢之。均由札萨克秉公黜陟,报院汇奏以闻。
归化城土默特副都统一人,隶绥远城将军分翼。其参领、佐领、骁骑校及防御等官,均由该将军等遴选。拟定正陪,送院引见补授。
围场总管一人,翼长二人,五品官骁骑校各八人。八沟驻扎司官一人,笔帖式一人。
乌兰哈达、三座塔驻扎司官各一人。
凡移驻内地之索伦达虎里总管、副管、佐领、骁骑校等官,由黑龙江将军遴选正陪,送院引见补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