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年复准:四十九旗索伦、达虎儿等,将内地民人及满洲家下逃人窝留,以为奴仆子孙妻妾者甚多。嗣后蒙古等雇内地民人耕种之处,永远禁止。凡边外生事流民及满洲家下逃人,交与该管札萨克等各旗佐领,不时严查缉捕送理藩院,照例从重治罪。窝留内地逃人民人之窝主,系官革职,鞭一百,罚牲畜三九;系闲散人鞭一百,亦罚牲畜三九,将此所罚牲畜俱给拿获之人。若该札萨克所管人等不加严查,或理藩院查出,或被旁人出首,将窝隐正犯照例治罪外,出首之人系奴仆,开为另户,系闲散人,从窝主罚出牲畜三九给与出首之人。该札萨克所管人等不行严查,札萨克王、协理旗务台吉罚牲畜九九入官;都统、副都统、参领等罚牲畜五九入官;佐领、骁骑校皆革职,罚牲畜三九入官;领催、十家长等鞭一百。
又议准:有俸之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失察窝留逃人者,罚俸一年。
三十二年复准:鄂罗斯尼卜朝城守尉,送回逃人二名,着理藩院行文嘉奖,并咨黑龙江将军,嗣后有伊国逃人潜往索伦等处者,查出奏闻给回。
又复准:凡无票私自出口之民被获,责四十板,其妻及未分居之子,安插山海关外辽阳等处。
五十一年复准:喀尔喀因前噶尔丹之乱,失散人口,若于会集处未经收回之人,离居已久,俱在各旗分编佐领,载入丁册,难以给还,嗣后有恳请归族等事,概不准行。如从久住地方逃往别处者,追回,照逃人例治罪。有不追回隐匿者,照隐匿逃人之律治罪。晓谕八旗内外众札萨克、厄鲁特、察哈尔各旗下,永着为例。
抚辑降人国初定:擅杀降人者,王等隐匿罚十户,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户,台吉等罚五户。
被人首告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马七匹,台吉马五匹,给出首人,令赴愿往旗分。其为首杀人者斩,仍罚牲畜三九,余免死,罚三九,俱给其人所投之王、贝勒等。
若所投之人未定,则以一半给出首之人,余入官。
又定:王、贝勒等,有他处来投之人,于二日内将为首之人速先解院。若过二日,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罚马七匹,非札萨克贝勒、贝子罚马五匹。
顺治五年题准:外藩王贝勒等所属人,有图来内地者,一概发还。
又题准:自喀尔喀来投者,如系汉人,俱交户部。
康熙五年题准:自他处来逃来人,至各斥堠者,斥堠人即送于所投王、贝勒等处。
七年题准:喀尔喀台吉等,或率所属,或单身来投者,其安插之地,在内在外,一概请旨。如庶人逃来者,拨给内王、贝勒、贝子、公、大臣等抚养。
又题准:汉籍蒙古王等及官员未给人口者,亲王给三十名,郡王二十五名,贝勒二十名,贝子十五名,镇国公十二名,辅国公、民公十名,镇国将军、和硕额驸、侯伯一品官各八名,辅国将军、多罗额驸、二品官各六名,奉国将军、固山额驸、参领一等侍卫、侍读学士、郎中各四名,员外郎等官各二名。给过者不再给,迁改者照品秩补给。
八年题准:自喀尔喀来投蒙古,如系来寻兄弟亲戚者,问实,即令完聚,不给赏。如欲居内地来投者分别给赏,拨给缺丁之旗。
十年题准:自喀尔喀来投之人,不许收留。
十三年题准:官员擅杀来投人者,为首一人绞,余革职,罚三九牲畜。
十四年题准:调来兵丁逃回者鞭一百,给旗内为奴。如系家奴,鞭一百,交还其主。
宾客清吏司四十九旗,自王而降,岁时至阙下者,使之分年相代,免其劳顿也,给之刍粟,恤其匮乏也。
朝集国初定:外藩王、贝勒等,年节皆朝服望阙行三跪九叩头礼。
顺治五年定:年节来朝王、贝勒、贝子等来往,自喀喇沁塔以内地方,不许围猎。
又题准:外藩王等来时,随从人员亲王准带五十人,郡王四十五人,贝勒四十人,贝子三十五人,镇国公、辅国公各三十人,台吉、大臣等各十人。额外旨,不支食物草料。
六年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大臣等年节来朝,限于十二月十五日以后,二十五日以前齐至。
第61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