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八年题准:外藩蒙古会集,及传召之事不来者,都统各罚马五匹,副都统各罚马四匹,参领各罚马三匹,佐领各罚马二匹,骁骑校各罚马一匹,领催各罚牛一头,十家长各罚犋牛一头。不如期至者,都统各罚马四匹,副都统各罚马三匹,参领各罚马二匹,佐领各罚马一匹,骁骑校各罚犍牛一头,领催各罚犋牛一头,十家长鞭二十七。如八旗游牧管旗总管及索伦总管不齐集者,照外藩副都统例,游牧副管、索伦副管照外藩参领例,佐领、骁骑校、领催、十家长照外藩佐领、骁骑校、领催、十家长例治罪。
十七年题准:差遣往会大臣,将领侍卫内大臣、内大臣、散秩大臣、各部尚书、左都御史及本院堂官职名一并开列,请旨简用。随往官员除本院官员笔帖式外,仍选择各部院官一员,笔帖式一员带往。
二十九年复准:喀尔喀土谢图汗、车臣汗等内属,应照四十九旗例,永定会盟之典。其台吉等有远住外边者,着理藩院差官预行调取,会盟日期齐集。
三十九年复准:外藩王、贝勒、台吉等,凡祭祀坛庙斋戒行礼处停其齐集,于午门外按翼排班,候圣驾出入时,与不陪祀内王、贝勒等一体迎送。
丁册国初定:外藩壮丁年六十以下、十八以上者,皆编入丁册,有疾者除之。每三丁披甲一副。
又定:外藩壮丁三年一次编审,有隐丁者,所隐之丁入官。隐丁至十户者,管旗王、贝勒等按罚一户,出首人令赴愿往旗分。
顺治四年题准:审丁时若数目开载不全,后虽声明,仍以隐丁治罪。
五年题准:亲王壮丁六十名,郡王五十名,贝勒四十名,贝子三十五名,公三十名,固伦额驸四十名,和硕额驸三十名,多罗额驸二十名,以供役使。
七年题准:外藩蒙古每十五丁,给地横一里,长二百里。
九年题准:外藩台吉等及喀喇沁土默特塔布囊,一等者各壮丁十五名,二等者十二名,三等者八名,四等者四名。
又题准:外藩亲王守墓人十户,郡王八户,固伦公主与郡王同,贝勒、贝子等六户,和硕公主、郡主与贝勒同,镇国公、辅国公四户,郡君与镇国公同,县君、乡君与其夫同。其大臣护卫,及出征效力之人,不许守墓。
十二年题准:外藩首告隐丁者,准在编审之年首告,二三年以后首告者不准。
康熙三年题准:外藩蒙古都统,亲随兵丁四名,副都统二名,各于本旗选择。参领、佐领各一名,于本佐领中选择。
五年题准:外藩编审丁册,照户部例详开具题。
十一年题准:额驸等所役壮丁,虽额驸身故,不许裁汰。
十三年题准:外藩蒙古编审壮丁时,隐丁之旗,都统、副都统罚三九以九论罚详见理刑司,参领、佐领罚二九,骁骑校罚一九,给出首人。领催、十家长各鞭一百。归化城二旗,无王、贝勒等者,如有隐丁,都统、副都统罚五九;参领罚三九;佐领革职,罚二九;骁骑校革职,罚一九,给出首之人。其出首之人,并所隐之丁,各留旧佐领,家奴若系蒙古人,入官。
十八年题准:出首隐丁人之子弟在所隐内者,俱准于旗内听所欲往。
二十一年题准:公主、郡主等随嫁人,许其守墓及作护卫并闲散使令,不许披甲。
二十二年题准:属下奴仆出首本主隐丁者,照例于旗内听欲往外,出首他人者,不许出户,所罚牲畜,给出首人。
二十六年复准:索伦贫人求入内地当差者,着在索伦地方郎中、总管逐一查问,有情愿披甲者,安置在默尔根、爱浑等处,拣选才能,授为佐领、骁骑校,归并旗分管理,交黑龙江将军,给与钱粮军器;其不愿披甲人,仍留原住地方。
二十九年定:索伦贫人编入旗分,每佐领给马各三匹,牛各三头;每骁骑校给马各二匹,牛各二头;披甲人等给马各一匹,牛各一头。
又复准:比丁之年,传示四十九旗,着该管王、贝勒、都统以下、十家长以上,按佐领查核,分户比丁数目,俱保造印册,令协理旗务台吉会同都统等送部。其索伦、达虎尔人丁,亦照此例查核造册,令总管一员送部。俱限十月内赍到。
三十三年复准:巴尔虎二次迁来人丁,共六百三十七户,八百三十九丁,二千七百二十九口。有牲畜营生者四百三十四户,五百一十一丁,编为佐领,拣选材能授为佐领、骁骑校,安插在胡朱尔河游牧。其牲畜少而贫者,二百零三户,三百二十八丁,编为四佐领,每一佐领各八十二丁,选六十名披甲,余二十二丁,候缺顶补;拣选材能授为佐领、骁骑校,安插在纳默尔河之博尔得村地方,与达古尔四佐领一处居住,照前给索伦穷披甲之列,给与盔甲、军器、牛畜,令该将军拣选原任人员咨送到部,补授原职,训练教习伊等,令知礼法,及时耕耨。所给伊等盔甲、军器,交工部造发。将博尔得村仓米给与口粮。其买备马牛银三千九百两,于盛京户部预备银内照数支给。
四十四年复准:定例台吉等各有跟随附丁。今拣选台吉等补授都统、佐领各职分,仍将伊附丁随侍行走,不许以披甲人为跟役。
又复准:嗣后出首隐丁之人,照例准其开户,令于贫穷之台吉内择主。
五十一年复准:鄂尔多斯六旗内,有卖去壮丁、附丁及披甲人口、或逃散口者甚多,遣官查明,该管王、贝勒、贝子等罚俸三年,协理台吉等罚三九,都统、副都统等罚二九,其前未协理旗务及补授后不察明呈报之台吉等罚一九。本旗未卖人丁,听属下逃散不能收养者,贝勒罚俸年半,协理台吉罚二九,都统、副都统罚一九。其擅卖人丁之台吉罚二九,台吉已故者,妻罚一九;擅卖人丁之披甲人各鞭一百,披甲人已故者,妻罚牲畜五个。知买主有地方姓名者,行文该管札萨克地方官等,不给原价,追还人丁,仍交各该旗分;不知地方姓名者,行文内札萨克、众喀尔喀、沿边神木等处,概行严查,限一年内送还。如一年内不能察交,或被告发,将该管札萨克官员等治罪。其察出送还者,该旗收领行文报部。嗣后各旗养育人丁,不时严察,若再有卖去壮丁及逃散人口者,将该札萨克、经管之人,俱从重治罪。
第57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