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五年题准:与逃人斗死者,逃人如无奴仆,向逃人札萨克王、贝勒处,取给牲畜三九。
十三年题准:出斥堠逃往外国之人,如追时不曾抗拒被获,将为首一人斩,余绞,如持兵抗拒俱斩。逃往外国被执送者,本曾伤人斩,未伤人者鞭一百,交还原主。未伤人逃走而自归者,免罪,交原主。
十六年题准:追杀率先逃走者,即以其人家产牲畜给之,不更给赏。如无可给者,斥堠佐领赏给蟒镶领缎袍一件,缎三匹,布二十匹。骁骑校妆缎镶领缎袍一件,缎二匹,布十五匹。兵丁缎一匹,布十匹。
抚辑逃人国初定:擅杀投来逃人者,王等隐匿罚十户,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户,台吉等罚五户。被人首告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马七匹,台吉马五匹,给出首人,令赴愿往旗分。其为首杀人者斩,仍罚牲畜三九,余免死,罚三九,俱给所来投王、贝勒等。
若不知所投,则以一半给出首人,余入官。
又定:王、贝勒等,将他处逃来人为首者于二日内速先解院,若过二日,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罚马七匹,非札萨克贝勒、贝子罚马五匹。
顺治五年题准:外藩王、贝勒等所属人,有首告图来内地者,一概发还。
又题准:自喀尔喀来投者,如系汉人,俱交户部。
康熙五年题准:自他处逃来人,至各斥堠者,斥堠人即送于所投王、贝勒等处。
七年题准:喀尔喀台吉等,或率所属,或单身来投者,其安插之地,在内在外,一概请旨。如庶人逃来者,拨给内王、贝勒、贝子、公、大臣等抚养。
又题准:汉籍蒙古亲王未得过者,给三十名,郡王二十五名,贝勒二十名,贝子十五名,镇国公十二名,辅国公、民公十名,镇国将军、和硕额驸、侯级一品官各八名,辅国将军、多罗额驸、二品官各六名,奉国将军、固山额驸、参领一等侍卫、侍读学士、郎中各四名,员外郎等官各二名。给过者不再给,迁改者照品秩补给。
八年题准:自喀尔喀逃来蒙古,如言来寻兄弟亲戚者,问实,即令完聚,不给赏。如欲居内地来投者分别给赏,拨入缺丁之旗。
十年题准:自喀尔喀逃来人,不许收留。
十三年题准:官员擅杀来投人者,为首一人绞,余革职,罚三九牲畜。
十四年题准:调来兵丁逃回者鞭一百,给旗内为奴。如系家奴,鞭一百,交还其主。
宾客清吏司四十九旗,自王而降,岁时必有至阙下者,使之分年相代,以免其劳顿,给之刍粟,以恤其匮乏。临莅之体,与抚循之仁交尽矣。
朝集国初定:外藩王、贝勒等,年节皆朝服望阙行三跪九叩头礼。
顺治五年题准:年节来朝王、贝勒、贝子等来往,自喀喇沁塔以内地方,不许围猎。
又题准:外藩王等来时,随从人员亲王准带五十人,郡王四十五人,贝勒四十人,贝子三十五人,镇国公、辅国公各三十人,台吉、大臣等各十人。额外多来者,不准支给食物草料。
六年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大臣等年节来朝,即于十二月十五日以后,二十五日以前齐至。
八年题准:年节来朝,王、贝勒、贝子、公等,令分两班循环而来。
十年题准:外藩王等来时,亲王及其从人留马十五匹,郡王及从人留马十匹,贝勒及从人马八匹,贝子、固伦额驸等及从人马六匹,公、和硕额驸、多罗额驸等及从人马四匹,公主之子及从人马三匹,台吉等及从人马二匹。若台吉等随其王、贝勒来者,止许留本身马一匹。固伦公主照亲王,郡主照郡王,县主照贝勒,郡君照贝子,县君照公。都统精奇尼哈番精奇尼哈番:爵位名称。清初世爵等级中的第四等,汉名为“子”。以下、拖沙喇哈番拖沙喇哈番:爵位名称。清初世爵等级中的第八等,汉名为“云骑尉”。以上,各留本身马一匹。
俱行文户部支给草料,此外马驼交礼部饲养。
又题准:外藩亲王在内亲王下,郡王在内郡王下,贝勒在内贝勒下,贝子在内贝子下,公在内公下,接坐。如在一处,或分左右翼,各照爵次坐。
十四年题准:外藩固伦公主、亲王以下,县君、公以上,或以朝贡,或以嫁娶,及探亲等事欲来者,俱报院请旨,不许私来。
十五年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等已故,其承袭之子年未至十八,免其年节来朝。
至十八岁,始令入伊父之班。
十六年题准:台吉等有愿入内随侍皇上者,本院具题,交与领侍卫内大臣。
十八年题准:公主、郡主等与额驸同来,随从人员照来数俱支给食物草料。若额驸等自来,固伦额驸准带四十人,和硕额驸三十人,多罗额驸、公主之子二十人,固山额驸十五人。
多带者,不准支给食物草料。
又题准:年节来朝,或进杂贡,或会集,一二等台吉后,令精奇尼哈番坐,其后为三等台吉,又其后为都统,又其后为四等台吉、副都统,又其后为参领、佐领,其阿思哈尼番阿思哈尼番:爵位名称。清初世爵等级中的第五等,汉名为“男”。以下、拖沙喇哈番以上,各照品级分别坐。
康熙六年题准:年节来朝,令归化城土默特二都统轮流、四副都统轮流同来。
五年谕:一二等台吉坐于内大臣之下赐食。
贡献国初定:外藩蒙古每年四季,每旗遣一人来听事。
第50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