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元年题准:公主之子、亲王之子弟为一品;郡主之子,郡王、贝勒之子弟为二品;县主、郡君、县君之子,贝子、公之子弟为三品;台吉、塔布囊等子弟概为四品,俱于十八岁给与品级。
又题准:一二等台吉许以一子袭职外,余子概为四品。若有功酌量另议。
又题准:公主等之子,十岁以上,父没分有所属人,不拘岁数,即给品级。
二年题准:台吉、塔布囊等有军功者,量功给品级。有头等功牌六个以上者为一等,三个以上者为二等,一二个者为三等。有二等功牌二个以下者概为四等。
三年题准:承袭王、贝勒、贝子、公等,册、诰皆令亲身来领。若应袭之人未经出痘者,遣还,册、诰本院差官赍送。
八年题准:索伦总管为三品,副管为四品。
二十一年题准:外藩诸旗,各于旗内选择贤能,协理事务。
二十二年题准:归化城土默特副都统缺出,择在内贤能官员,会同兵部引见补授补授都统由本院题补,不会同兵部。
二十五年题准:外藩四十九旗管旗札萨克及索伦总管,俱照内都统印,各铸给印一颗。
会集国初定:外藩蒙古三年一会,清理刑狱,编审壮丁。
又定:会集不来者,王等罚马二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马十五匹,台吉等罚马十匹。不如期至者,按日罚马凡罚牲畜,一概入官,不入官者,见本条内。
顺治九年题准:往会敕书内阁撰写。
康熙八年题准:外藩蒙古会集,及传召之事不来者,都统各罚马五匹,副都统各罚马四匹,参领各罚马三匹,佐领各罚马二匹,骁骑校各罚马一匹,拨什库各罚牛一头,十家长各罚犋牛一头。不如期至者,都统各罚马四匹,副都统各罚马三匹,参领各罚马二匹,佐领各罚马一匹,骁骑校各罚犍牛一头,拨什库各罚犋牛一头,十家长鞭二十七。如八旗游牧管旗总管及索伦总管不齐集者,照外藩副都统例,游牧副管、索伦副管照外藩参领例,佐领、骁骑校、拨什库、十家长照外藩佐领、骁骑校、拨什库、十家长例治罪。
十七年题准:差遣往会大臣,将领侍卫内大臣、内大臣、散秩大臣列名进呈御览,交于本院,将各部尚书、左都御史及本院堂官职名,一并开列,请旨简用。随往官员除本院官员、笔帖式外,仍选择各部院官一员、笔帖式一员带往。
丁册国初定:外藩壮丁年六十以下、十八以上者,皆编入丁册,有疾者除之。每三丁披甲一副。
又定:外藩壮丁三年一次编审,有隐丁者,所隐之丁入官。隐丁至十户者,管旗王、贝勒等按罚一户,出首人,令赴愿往旗分。
顺治四年题准:审丁时数目开载不全,及后其主虽自声明遗漏,亦以隐丁治罪。
五年题准:亲王各兼壮丁六十名,郡王各五十名,贝勒各四十名,贝子各三十五名,公各三十名,固伦额驸各四十名,和硕额驸各三十名,多罗额驸各二十名,供其役使。
七年题准:外藩蒙古每十五丁,给地横一里,长二百里。
九年题准:外藩台吉等及喀喇沁土默特塔布囊,一等者各兼壮丁十五名,二等者十二名,三等者八名,四等者四名。
又题准:外藩亲王守墓人十户,郡王八户,固伦公主同郡王,贝勒、贝子等六户,和硕公主、郡主同贝勒,镇国公、辅国公四户,郡君同镇国公,县君、乡君同其夫。其大臣护卫及出征效力之人,不许守墓。
十二年题准:外藩首告隐丁者,准在编审之年首告,二三年以后首告者不准。
康熙三年题准:外藩蒙古都统,亲随兵丁四名,副都统二名,各于本旗选择。参领、佐领各一名,于本佐领中选择。
五年题准:外藩编审丁册,照户部例详开具题。
十一年题准:额驸等所兼壮丁,虽额驸已没,亦不许裁。
十三年题准:外藩蒙古编审壮丁时,隐丁之旗,都统、副都统罚三九,参领、佐领罚二九,骁骑校罚一九,给出首人。拨什库、什家长各鞭一百。归化城二旗,无王、贝勒等,如有隐丁,都统、副都统罚五九;参领罚三九;佐领革职,罚二九;骁骑校革职,罚一九,给出首之人。其出首之人并所隐之丁,各留旧佐领,家奴若系蒙古,入官。
十八年题准:出首隐丁人之子弟在所隐内者,俱准旗内听所欲往。
第48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