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第45章
乾隆四年议准:拿获围场内偷捕牲畜之犯,若系蒙古交八沟理事同知,初犯再犯皆鞭一百,三犯罪一九,毋庸送部。
六年奏准:偷捕围场内牲畜者,初犯枷一月,再犯枷三月,令在围场附近地方示众,满日皆鞭一百。系蒙古,交札萨克严行约束。
十年奉旨:此汇奏在围场内私行采捕之案皆系民人及察哈尔蒙古,并无札萨克蒙古。可见附近围场之札萨克等,平素留心公事,能将所属人等严加约束,殊属可嘉。着传谕奖励,俾益加勉励。再,察哈尔总管及同知等,平素疏忽,不严行管束所属,并交部察议。
十三年奉旨:从前拿获偷入围场射猎樵采之人,由该总管处送部治罪,后因设立地方官,将此等人犯停止送部,即交地方官办理。但禁约围场究与地方官无涉,嗣后如有斗殴词讼等事,照常令地方官办理完结外,倘围场内有偷入射猎樵采等事,该总管拿获时,仍照旧例送部治罪。即交该地方官转行解部,岁底该总管将拿获数目报部汇察。
一人命国初定:外藩蒙古斗殴致伤人目,折人手足,致成残疾者,罚牲畜三九,平复者罚一九。
伤孕妇致堕胎,及殴损人牙齿者,各罚一九。断人发辫及帽缨,或以鞭杆殴人者,各罚牲畜五。互殴有伤,相等者无罪。
顺治十五年题准:斗殴伤重五十日内死者,将殴人之犯拟绞监候。
又题准:夫故杀妻者,拟绞监候。
康熙五年题准:射砍家奴割截耳鼻者,系王罚五九,贝勒、贝子、公罚四九,台吉罚三九,职官罚二九,庶人罚一九,赏给被伤家奴。致死者以故杀论。
又定:王等以刃刺杀所属人及家奴,并故杀、仇杀、醉杀者,罚马四十匹,贝勒、贝子、公罚马三十匹,台吉罚三九牲畜。死者亲属一并开出,赏给所罚,于旗内听所欲往投主。若无仇隙误伤致死者,报明情由,不报者王等各罚俸九月,无俸之台吉等仍罚三九入官。死者亲属不准开出。都统、副都统杀死家奴者罚三九,参佐领、骁骑校罚二九,庶人罚一九,均给死者亲属,听所欲往投主。误伤至死者,于札萨克处报明情由,不报者仍按数罚牲。
六年题准:奴仆弑家主者凌迟。
十三年题准:因戏误伤人致死,有人见证者罚三九,无见证可疑者令其设誓,设誓者罚三九,不设誓者拟绞监候。
又题准:官民人等与妻斗殴误伤致死者罚三九,给妻家。妻有罪不报明而擅杀死者罚三九入官。
又题准:故杀他旗之人及谋杀、仇杀者,除偿人外,系王罚马百匹,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罚马五十匹,给死者亲属。系庶人,为首拟斩监候,为从拟绞监候,均籍没家产牲畜给死者亲属。为从不加功者,本身并妻子家产牲畜皆解送邻近盟长,给效力台吉为奴。
又题准:迎杀投到之逃人者,为首系官拟绞,系庶人拟斩,均监候,为从者罚三九。
一失火国初定:因熏野兽窟穴致失火者罚一九,给见证人;延烧致毙人者罚三九,给死者之家。
其余失火者罚牲畜五,给见证人;延烧致毙人者罚一九,给死者之家。延烧致毙牲畜者,照数赔偿。
康熙十三年题准:挟仇放火致毙人者,系官拟绞,庶人拟斩,均监候,除妻子外,均籍没,畜产给与事主。致伤牲畜者,系官革职,庶人鞭一百,除妻子之外,畜产均给与事主。
乾隆十八年复准:嗣后凡内地民人出口贸易,不戒于火致延烧牧场者,皆照蒙古熏野兽窟穴失火例罚取牲畜,无牲者,比照牲畜折价罚银。
一犯奸顺治十三年议准:王等奸人妻者罚九九,贝勒、贝子、公等罚七九,台吉、官员、庶人等罚五九,均给与本夫。以他人之妻为妾者罚三九。与主母私通者奸夫凌迟,奸妇斩决,将奸夫妻子没为家奴服役。
一略卖康熙二十二年定:凡蒙古人将内地男妇子女诱骗贩卖,或为妻妾奴婢者,不论良贱,已未卖成,如被诱之人不知情,将为首诱人者拟绞监候,为从者鞭一百,罚牲畜三九,被诱之人不坐。若被诱之人知情,为首鞭一百,罚牲畜三九,为从及被诱之人均鞭一百。
又定:蒙古人诱骗良人为妻妾子孙奴仆,贩卖与人者,不论已卖未卖,皆鞭一百,罚三九。被诱之人知情,鞭一百。
一杂犯国初定:帽纬帽纬:应为纬帽,清代的一种凉帽,无帽檐。长出帽檐,及戴卧免帽卧免帽:一种皮帽的俗称。剪开沿毡帽,胁间系偏练垂,皆系违禁,被人见者,王、贝勒等罚马一匹,庶人贰⊙牛一。
又定:庶人在王前明出恶言者罚三九,犯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二九,犯台吉、塔布囊等罚一九。虽非面言而审实者亦坐。诟骂都统者罚一九,犯副都统罚七头,犯参领罚五头,犯佐领罚三头。
又定:札萨克所遣人,贝勒等擅责罚三九,庶人擅责罚一九。
又定:凡挟仇首罪而取牲畜者,王罚三九,贝勒、贝子、公罚二九,台吉罚一九。所取牲畜给还原主,随所愿者遣往。
又定:外藩蒙古以他日为岁朝者,系王罚一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头,台吉罚五头,庶人罚马一匹,均给与出首之人。
又定:射砍他人牲畜致死者,除抵偿外罚一九,系马加倍抵偿。未致死者贰⊙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