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第28章
又议准:喀尔喀恰克图地方,设立互市,通鄂罗斯贸易,设监视官一人,由本院司官内简选,二年一次更换。
又议准:增设驻扎哈密本院司官、笔帖式各一人。
十年议准:驻扎喀尔喀库伦、恰克图两处照看贸易之司官,向例皆驰驿前往,二年一次更替,自备盘费。惟驻扎喀尔喀三部落侦探之司官,每日各折廪给银一两。嗣后驻扎库伦、恰克图两处监看贸易之司官,亦照此例,每日各折廪给银一两。
十一年议准:喀尔喀三路蒙古副将军处,设参赞三人。
乾隆元年议准:西宁驻扎大臣一人、本院司官一人、笔帖式三人,皆令互相交错更替,统以三年为期。其更换大臣,由院于散秩大臣、八旗护军统领、副都统暨各部院待郎内,视其谙练蒙古事务者,开列简用。
又议准:瓜州、土鲁番回民事务,见属西安总兵官办理,恐未悉回民语言情性,与事无益。应差本院司官、笔帖式各一人,前往办理,照哈密之例,新旧交错,二年一次更换。其日支廪给银、骑驮牲畜等项,亦照哈密例行,令该地方官办给。
又复准:北路军营之乌里雅苏台地方,见驻扎参赞大臣,应委本院笔帖式一人驰驿前往,随印办事。
四年议准:驻扎西藏办事司官、笔帖式,照驻扎哈密、瓜州司官、笔帖式例,定为二年一换,不必交错更替,俟新去之司官、笔帖式到后,旧驻扎之人留住三月,将旧事交代明白,再令回京。
五年议准:土尔古特罗卜藏达尔札年幼,新袭贝勒,应差本院司官一人前往驻扎,办理旗务,每日折廪给银一两。
六年议准:喀尔喀车臣汗部落,设副将军一人,照例给与敕印、正红旗护军纛一杆、旗牌十二面。所给之敕印号纛旗牌,由院差官赍送,应差随印笔帖式二人驰驿前往。其日支廪给及更换之期,悉照各部落副将军随印笔帖式之例。
又议准:车臣汗部落蒙古副将军处,设参赞一人。
又议准:喀尔喀四部落蒙古副将军处所设参赞各一人,如有缺,于各部落王公内简用。
七年议准:驻扎库伦司官,改为三年一次更换。
八年谕:哈密向差司官二人、笔帖式二人前〔往〕驻扎,办理回民事务,新旧交错,二年一换。瓜州亦差司官、笔帖式各一人,前往办理,照哈密之例,二年交错更换。朕思二年一换,为期太速,未能熟悉边情,嗣后着定期三年,仍照例新旧交错更换。钦此。
十年议准:驻扎西藏大臣司官、笔帖式,均一体定为三年更换。
十一年议准:恰克图驻扎司官,改为三年一次更换。
十三年奏准:本院司官、笔帖式等,常有奉差在各处经年驻扎更换者,向将伊应得三年廪给银一起给发。嗣后给发奉差官廪给银,在京起身时,酌量给发一半,俟满后,再接发一年。若在任所及奉差之处病故,其多领银数在百两以上者,请旨豁免;百两以下,即移咨户部豁免。
十六年议准:喀尔喀四部落副将军处随印笔帖式,三年更换,限期太速。嗣后改为五年一次更换,均不准保留。
十七年奏准:土尔古特贝勒罗卜藏达尔札已十有八岁,可以办理旗务,应将驻扎司官撤回。
十八年议准:土尔古特贝勒罗卜藏达尔札不能办理旗务、约束属下人,应仍遣司官一人驻扎,其更替限期及廪给银,悉照前例。
一会盟土谢图汗及所辖十有八旗,盟于汗阿林地方为一会。车臣汗及所辖二十一旗,盟于克鲁伦巴尔和屯为一会。札萨克图汗及所辖十有六旗,盟于札克毕赖塞钦毕都里尔诺尔为一会。
赛音诺颜及所辖二十旗,盟于齐齐尔里克为一会。
康熙二十九年复准:喀尔喀土谢图汗、车臣汗等内属,应照四十九旗例,永定会盟之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