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统以下来使,均予五日廪给。
又议准:内札萨克王等来京,均定限四十日。正副位亦如之。
雍正元年议准:公主等下嫁蒙古,成婚之后,久住京师,与蒙古甚无裨益。嗣后公主等下嫁蒙古,非特旨留京者,不得过一年之限。若因病或有娠,不能即往者,令将情节奏明展限。
二年奏准:下嫁蒙古之公主、郡主等,如欲来京者,并令请旨,不得擅来京师。其奉旨来京者,均定以限期,照例供给。内札萨克额驸准住四十日,公主、郡主等,准住六十日。
如限满后,仍欲留京者,亦须奏明,再支供给。
五年定:近御之额驸台吉等所供廪给,毋庸勒限,随居住之日给与。
乾隆九年议准:蒙古额驸台吉等,擢于近御行走,与擢于干清门行走,既有分别,则其住京之例,亦应酌量。除擢于近御行走者毋庸定限外,其擢于干清门行走之额驸台吉等,仍定限四十日,令其起行。
一教养顺治十六年题准:台吉等有愿入内廷随侍者,由院具题,交与内大臣内大臣:官名。清侍卫处次官……
雍正九年谕:从前皇考时,曾将蒙古子弟留内教养。应将蒙古王、贝勒、贝子、公、札萨克等之子年十五岁以上者,令其来京教养,交与理藩院请旨。钦此。遵旨议准:行文内札萨克六会盟长,将各王、贝勒、贝子、公、大台吉等之子,年十五以上、人品聪敏、已经出痘者,开具年岁,造册送院,并行文喀尔喀等各札萨克一体办理。
十年议准:擢于干清门行走之台吉,未授品级者,皆照伊等应得品级,给与顶带补服。
嗣后擢于干清门行走之台吉等,悉照此例。
乾隆十六年奉旨:干清门行走未得品级之科尔沁台吉,喀喇沁塔布囊,着赏给应得品级。
嗣后有擢于干清门未得品级之台吉、塔布囊,皆着照此例给于品级。钦此。
一廪给刍牧折价康熙四十六年议准:蒙古王、台吉等来京,除所骑马驼交馆喂养外,坐马草料及煮料柴薪仍行给与。其余口粮食物等项,停其户、礼、工三部领取,均照该部所定之价,减十分之一,折银支给,使众蒙古得以自便,共沾实惠。
六十一年议准:自固伦公主以下、官员以上随来仆从,原定每日给银二分五厘,应加增一半,定为仆从一人,日给银五分,其宗女亦应酌给口粮路费。再,固山额驸本身口粮,原定日给银七钱三分,应加增七分,日给八钱。公之婿本身口粮路费,原定日给银四钱,应加增一钱,日给银五钱。札萨克台吉本身口粮,原定日给银七钱四分,应加增二钱六分,日给银一两。若额驸、公主、郡主暨蒙古王妃与台吉命妇夫妇同来往者,口粮并为一分支给,坐马、养马仍各照例分给。
雍正三年议准:公主等坐马,日给料三升二合四撮,谷草羊草各一束,柴斤半。王、台吉等及一应官员兵丁人等坐马,日给料四升,谷草羊草各一束,柴二斤。按定例,柴一斤价银二厘六毫六丝,料一斛,价银一两二钱,谷草一束,价银一分五厘,羊草一束,价银六厘五毫一丝。今蒙古宾客等坐马草料及煮料柴薪,亦应照从前口粮食物之例,减定价十分之一,折银支给。均于本院库银内动用,年终汇数奏销。
十二年议准:常住在京之蒙古,非暂来者可比。从前喀尔喀郡王、厄鲁特贝勒之廪给,均照定例裁减一半。嗣后常住在京之蒙古,除近御行走者不议外,余均照例减半给与。此等常住之人,无须喂养马驼,并将草料折价,一并停给。
一廪给定数康熙六十一年议准:固伦公主本身及随从人等口粮,每日共给银六两三钱五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八钱六分九厘一毫三丝。公主来京路费银四十两七钱九分。回家路费银四十两一钱九分。随从五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三钱。
和硕公主,本身及随从人口等口粮,每日共给银五两二钱五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七钱五分三厘二毫四丝二忽。公主来京进喜峰口,给路费银十有八两五钱;进张家口,给银十有八两;进古北口,给银十有七两。公主回家出喜峰口,给路费银二十五两五钱九分;出张家口,给银二十五两九分;出古北口给银二十四两九分。随从四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三钱。
郡主本身及奴婢,每日共给银四两三钱七分五厘。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五钱七分九厘四毫二丝。郡主回家路费银十有五两一钱。奴婢三十五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二钱。
第21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