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科学技术和哲学史>第69章
虽然这书整个地说远远不像卢梭的大多数作品华丽浮夸,但是第一章就是以一段极有力的辞藻其首的:“人生来自由,而处处都在枷锁中。一个人自认为是旁人的主子,但依旧比旁人更是奴隶。”自由是卢梭思想的名义目标,但实际上他所重视的、他甚至牺牲自由以力求的是平等。
他的社会契约概念起初好像和洛克的类似,但不久就显出比较近乎霍布士的概念。在从自然状态向前发展的过程中,个人不能再自己维持原始独立的时候到来了;这时为了自我保全就有了联合起来结成社会的必要。然而我如何能够不伤我的利益而保证我的自由呢?“问题是找出这样一种结社:它要用全部群力去防御和保护每个结社成员的人身和财物,而且其中每个人虽然与所有人联合起来,却仍旧可以单独服从自己,和以前还是一样自由。这就是以社会契约为其解决办法的那个根本问题。”
该契约即是“每个结社成员连同自己的一切权利完全让渡给全社会;因为首先,由于每个人绝对地献出自己,所有人的境况便都相同了;既然如此,谁也没有兴趣让自己的境况给别人造成负担。”这种让渡应当是无保留的:“假若个人保留下某些权利,由于没有共同的长上在个人和公众之间作出裁决,每个人既然在某一点上是自己的法官,会要求在所有各点上如此;自然状态因而会继续下去,这种结社必然会成为不其作用的或暴虐专横的。”
这话含有完全取消自由和全盘否定人权说的意思。的确,在后面一章中,把这理论作了某种缓和化。那里说,虽然社会契约赋予国家对它的一切成员的绝对权力,然而人仍有他作人的自然权利。“主权者不能给国民强加上任何于社会无益的束缚,它甚至连想要这样做也不可能想。”但是什么于社会有益或无益,主权者是唯一的判定者,可见,这样给集体暴政只加上了极薄弱的对立障碍。
必须注意,在卢梭,“主权者”指的不是君主或政府,而是作为集体和立法者的社会。
社会契约能够用以下的话来叙述:“我们每人把自己的人身及全部力量共同置于总意志的最高指导之下,而我们以法人的资格把每个成员理解为整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种结社行为产生一个道德的、集合的团体,该团体在被动的场合称“国家”,在主动场合称“主权者”,在和其它与己类似的团体的关系上称“列强之一”。
以上对社会契约的表述里出现的“总意志”这个概念,在卢梭的体系中占非常重要的地位。关于这个概念,下面我即将还有话要讲。
据主张,主权者不必向国民作任何保证,因为它既然是由组织它的那些个人构成的,不能有同他们的利害相反的利害。“主权者仅仅其它实际是什么,就一定应当是什么。”这个论调对不注意卢梭的其特殊的术语用法的读者来说是容易造成误解的。主权者并不是政府,政府他承认可能是专制的;
主权者是个多少有些形而上的实体,是国家的任何有形机关未充分体现的。所以,即使承认它完美无缺,也没有想来会有的实际后果。
主权者的这种永远正确的意志即“总意志”。每个公民作为公民来说分担总意志,但是作为个人来说,他也可以有与总意志背驰的个别意志。社会契约不言而喻谁拒不服从总意志,都要被逼得服从。“这恰恰是说他会被逼得自由。”
这种“被逼得自由”的概念非常玄妙。伽利略时代的总意志无疑是反哥白尼学说的;异端审判所强其伽利略放弃己见时,他“被逼得自由”了吗?莫非连罪犯被关进监狱时也“被逼得自由”了?想想拜伦写的海盗吧:
在蓝色深海的欢乐的波涛上,
我们的思想也无边无际,我们的心怀
也自由得如大海一样。
这人在土牢里会更“自由”吗?事情怪就怪在拜伦笔下的高贵海盗是卢梭的直接结果,然而在上面这段文字里卢梭却忘掉了他的浪漫主义,讲其话来像个强词夺理的警察。深受卢梭影响的黑格尔,采纳了他对“自由”一词的误用,把自由定义成服从警察的权利,或什么与此没大差别的东西。
卢梭没有洛克及其门徒所特有的对私有财产的那种深切尊重。“国家在对它的成员的关系上,是他们的全部财产的主人。”他也不相信像洛克和孟德斯鸠所鼓吹的那种权能分立。
不过在这点上,也和在其它若干点上一样,他后来的详细讨论和前面的一般原则是不尽一致的。在第三卷第一章里他说,主权者的职责限于制定法律,行政部门即政府,是设立在国民和主权者之间来确保二者相互呼应的中间团体。他接着说:
“假若主权者欲执掌政务,或行政长官想立法,或者假如国民拒绝服从,混乱就要代替秩序,于是……国家陷入专制政治或无政府状态。”如果考虑到用字上的差别,在这句话里他似乎和孟德斯鸠意见一致。
我现在来讲总意志说,这学说很重要,同时也含糊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