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种跨到另一个种不可能证明一个事实,例如通过算术证明几何命题。证明有三个因素:(1)有待于证明的结论(它是就自身而归属于某个种的属性);(2)公理(公理是证明的基础);(3)载体性的种及其规定及依据自身的属性由证明揭示。如果种互不相同,如算术和几何,即使证明的基础是同一的,算术的证明也不可能适用于量值的属性,除非量值是数目。在某些情况下转变是可能的。其原因将在下文解释。算术证明总是拥有作为证明对象的种,其他科学亦相同。这样,如果证明是可转换的,种必定是同一的,要么是纯粹的,要么是在某些方面同一。在其他方式上,这显然是不可能的。端词和中词必定属于同一个种:如果联系不是出于自身的,那它必定是偶然的。这就是我们不能通过几何学证明相反者为同一学科所研究,甚至不能证明两个立方体之积是一个立方体的原因。一门科学的命题不能由另一门科学来证明,除非存在着这样一种联系,即一门科学的命题从属于另一门科学的命题。例如,光学的命题从属于几何学,和声的命题从属于算术。几何学也不能决定是否一个不是作为线的给定的属性属于线,并且从它们自己特殊的原则中引申出来,例如,直线是否是所有线中最美的,它是否是曲线的对立面,这些属性适用于线不是由于它们特殊的种,而是由于它们是为其他某个种所共有的性质。
显然,如果三段论的前提是普遍的,那么,这类证明一一总体意义上的证明——的结论必定是永恒的。如果联系不是永恒的,那就没有总体意义上的证明或知识。而只是在偶然的意义上而言,即属性不是普遍地而是在特定的时间和条件下属于主体。要是如此,小前提必定是非永恒的、非普遍的。它是非永恒的,因为这样结论只能是非永恒的;它是非普遍的,因为结论只是在某些情况下真实,某些情况下不真实,所以不可能被证明是真正普遍真实的,而只是在特定的时间中才是真实的。定义的情况亦相同。因为定义要么是证明的本原,要么是一个不同形式的证明,要么是证明的结论。显然,关于间断性发生事物的证明和知识,例如月蚀,仅就它们涉及一特殊种类的事物而言,它们是永恒的,但就它们不是永恒的而言,它们是特殊的。属性可以间断性地归于其他主体,正如蚀之于月一样。
除了从与其种相适合的本原出发外,显然不可能证明这种特殊属性对它主体的归属,所以,知识并不在于从真实的、不证自明的、真接的原则出发的证明,我这样说是因为一个人不可能以这种方式引导一个证明。例如,就像布拉松证明他的把圆形作成正方形的理论一样,这样的论证通过使用一个共同的中词而证明结论。这个中词同样涉及一个不同的主体,因而它们也归属于不同种的主体。这样,它们就使我们知道属性不是作为它自身,而只是偶然地属于它的主体,否则,证明不可能也适用于另一个种。
只有当我们在由于其属性才成为一个属性的主体上,从适合于那个主体本身的本原出发认识一个给定的属性时,我们对它的知识才不是偶然的。例如,只有当我们把“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这一属性认作是属于它由自身而归属的那个主体,并且从适合于这主体的本原来认识时,我们对它的知识才不是偶然的。所以,如果这后一个词项由自身属于它自身的主体,那么中词必定属于与端词相同的种。为算术所证明的和谐的命题是仅有的例外。这种命题是由同样的方式证明的,但却具有着差异。当被证明的事实属于一门不同的学科(因为作为载体的种是不同的)时,事实的根据属于更高的科学,属于那个属性出于自身所归属的事物。从上述可以很明显地看到,对任何属性作无条件的证明是不可能的,除非从它自己的本原出发。不过,在刚才所给的例证中,本原有着共同的元素。
如果这一点清楚了,那么每个种的特有本原不能被证明也就清楚了,因为它们由此获得证明本原是一切存在着的事物的本原。关于这些本原的科学高于一切。如果一个人从更根本的原因中知道一个事实,那他就更真实地知道它,因为当他从它们自身无原因的原因中知道它时,他是从更先在的前提认识了它。这样,如果他在更真实或最真实的意义上知道,那么他的知识就是更真实或最真实的。不过,证明不能应用于不同的种,除了我们已经解释过的几何学的证明应用于力学或光学的命题,算术的证明应用于和声的命题以外。
要确定一个人知道还是不知道是很困难的,因为很难确定我们知识是否奠基于适用于每个种的本原,这些本原构成了真正的知识。我们觉得,如果我们从真实的和首要的前提推出结论,那就获得了科学知识,其实不然,推断必须与科学的原初真理相同类。
第64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