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必须要么以这种方式分类标示,把它们的中项认作是指标(即是指使我们能够知道的东西,而中项是最具有这种性质的东西),要么把从端项中得出的论证称作“标示”,把从中项中得出的论证称作“指标”。因为通过第一格得到的结论是最被普遍接受的,也是最真实的。
如果一个人承认在一切自然特性中灵魂和身体一起发生变化,那就可能从人们的生理外表来判断他们的性格(无疑,当一个人学了音乐之后,他的灵魂便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但这种特性不是自然地来到我们身上的。我所谓的特性是指在自然触发中,愤怒、欲望一类的东西)。假如这一点被承认为是适合于每类生物的特性和标示,那么我们就能够从生理外表中判别性格。因为如果一种特殊的特性为一类特殊生物所特有,例如勇敢之于狮子,那么必定存在着与之相应的标示,因为已经设定身体与灵魂是一起受影响的。假定它“具有巨大的四肢”,这可能属于其他类但不能属于整体。如果特性是为整个一类动物所具有的,而不是像我们习惯于用这个词项那样,仅是指它一个,那么,在这个意义上说,一种标示是特有的。因而,同样的特性在另一类生物中也能找到,人或其他动物也是勇敢的。因而他就会有一个标示。因为根据假设,一种特性有一个标示。如果是这样的,那我们就能在动物中检验具有一种特性的这类标示。并且,如果每类特性都有一个标示,由于它必然只有一个标示,则我们就能通过它们的外表判别他们的性格。但如果作为整体的种有两种特性,例如,如果狮子十分勇敢并且十分大方,我们如何决定在与种相联系的标示中,哪一个属于哪种特性呢?或许如果两种特性都可在不是作为整体的其他类事物中找到,即是说,当有的成员具有,有些不具有时,因为如果一个人是勇敢的,但不是大方的,并且表现出其中一个标示,那么很显然,这在狮子中也是勇敢的标示。
因此,在第一格中有可能从外表中判别性格,只要中项可与第一个端项相换位,但在外延上宽于第三个词项,不能与它换位。例如,A表示“勇敢”,B表示“巨大的四肢”,C表示“狮于”,则B属于C所属于的事物的全体,也属于其他更多的事物,A属于B所属的全体,但不属于更多事物,可与B相换位,否则,一种特性就不会有一种标示。
*Analutikahustera据《洛布古典丛书》希腊本文。
一切通过理智的教育和学习都依靠原先已有的知识而进行。只要考虑一下各种情况,这一点便显得十分清楚。数学知识以及其他各种技术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各种推理,无论是三段论的还是归纳的,也是如此。它们都运用已获得的知识进行教育。三段论假定了前提,仿佛听众已经理解了似的。归纳推理则根据每个具体事物的明显性质证明普遍。修辞学家说服人的方法也与此相同:他们要么运用例证(这是一种归纳),要么运用论证(这是一种三段论)。
在两种情况下,必定要求原先就具有知识。有时必须首先假定事实,有时必须理解所使用的术语是什么意思,有时两者都是必需的。例如,我们必须了解,某个陈述要么其肯定是真实的,要么其否定是真实的;必须知道,“三角形”这一术语的含义;至于“单位”,我们必须既搞清它的含义,也确定它是存在的。这些东西并不是同样明显地显示给我们的。对一个事物的认识既需要原先已具有的知识,同时也需要在认识中所获得的知识。譬如说,对归属于我们己知的某种普遍的特殊事物的认识。已知所有三角形的内角和等于两直角,但这个半圆中的图形,我们只有在把特殊与普遍联系起来时,才认识到它的内角和等于两直角(对某些事物,譬如对不能述说主体的具体存在物而言,学习就是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的,即端词不能通过中词而得到认识)。在还没有完成归纳过程或推出结论时,我们或许可以说,在一种意义上,这一事实已被了解,而在另一种意义上则没有。因为如果我们还没有确定地知道它是否存在,那我们怎么能确定地了解到这个图形的内角之和等于两个直角呢?很显然,我们对这一事实的理解并不是纯粹的,而是在我们理解了一个普遍原则的意义上而言的。
如果我们不作出区分,那就会遇到《曼诺篇》中的难题:要么一个人什么也没有学,要么他只是在学习他已经知道的东西。我们一定不要去作某些人在试图解决该难题时所作的那种解释。设想某人被问道:“你知不知道所有的双数都是偶数?”如果他说“知道”,那么他的论敌就会找出一些他不知道其存在的双数。因此他也就不知道它们是偶数。这些人则解答说,他们并不是知道所有的双数都是偶数,而是他们所知道的双数是偶数。然而他们所知道的乃是他们已证明是如此的东西,即已经确定的东西。他们所把握的不是他们所知道的这一个三角形或这一个数,而是纯粹的数和三角形,在诸如“你知道什么是一个数”或“你知道什么是一个直线图形”这样的问题中。没有一个前提被断定。谓项属于主项的全体。但(我认为)没有什么阻止一个人学习他在一种意义上知道、在另一种意义上不知道他正在学习的东西。如果他在某种意义上知道他所学习的东西,这并不荒唐;但如若是指他知道学习它的方法和方式,那就荒唐了。
当我们认为我们在总体上知道:(1)事实由此产生的原因就是那事实的原因,(2)事实不可能是其他样子时,我们就以为我们完全地知道了这个事物,而不是像智者们那样,只具有偶然的知识。显然,知识就是这样子的。在无知识的人和有知识的人中,无知者只是自以为他们达到了上述条件,而有知者则确实是达到了。因而,如果一个事实是纯粹知识的对象,那么,它就不能成为异于自身的他物。
是否还具有其他认识的方法,我们在下文再加讨论、。我们知道,我们无论如何都是通过证明获得知识的。我所谓的证明是指产生科学知识的三段论。所谓科学知识,是指只要我们把握了它,就能据此知道事物的东西。
第60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