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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由于我们知道了在什么时候和在什么样的词项结合中三段论可以产生,所以,反驳在什么时候可能,在什么时候不可能也就清楚了。无论一切命题都得到承认,还是回答是交互的(即一个是否定的,一个是肯定的),反驳都可以产生。以前已经说过,词项的前一种排列与后一种排列两者都可以产生三段论。因此,如果所承认的命题与结论相反,则反驳必然可以产生,因为反驳即是证明相矛盾结论的三段论。但是,如果什么也未被承认,则反驳不可能产生;因为以前说过,当所有的词项都是否定的时,三段论不能成立。因而也就不可能有反驳。如果反驳存在,则三段论必然存在。但三段论存在,反驳却不一定就存在。如果回答没有规定全称的联系,则情况亦相同。因为反驳的定义与三段论的定义是相同的。
正如我们在规定词项时有时会犯错误一样,我们在思考它们时有时也会发生错误。例如,如果相同的谓项可直接属于多个主项,有些人知道一个主项,但忘记了另一个,并认为谓项不属于它的任何部分……假如A自身可以属于B
和C,B和C以同样的方式属于所有D,然后如果他认为A属于所有B,B属于D,但A不属于任何C,C属于所有D,那么他对同一件事情自身既有知识又无知。再者,假如一个人对相同系列的词项会发生错误,例如,如果A属于B,B属于C,C属于D,并假如A属于所有B,但却不属于任何C,则他会同时既认为又不认为它属于。但是,结果是,他会实实在在地承认他不知道他所知道的事物吗?他在某种意义上知道A可以通过B而属于C,正如特称属于全称一样,所以他承认了根本不知道他在某种意义上是知道的东西,而这是不可能的。
在前一种情况中,当中项不属于相同的系列时,则没有什么阻止一个人认为一个前提与每个中项相关,或两个前提与一个中项相关。例如,A属于所有B,但不属于任何C,后两个都属于D,由此可以推出第一个前提或全体或部分地与另一个相反。因为如果有人设定A属于B所属于的事物的全体,并知道B属于D,则他就知道了A属于D。因而,如果他又认为A不属于C所属于的任何一个,那么他不认为A属于B所属于的事物的有些部分。但是,既认为它属于全部B所属于的事物的全体,然后又认为它不属于B所属于的事物的有些部分,这要么是一个无条件的反对,要么是部分的反对。
因而,这样思考是不可能的,但是并没有什么阻止人们认为一个前提与每个中项相关,或者两个前提与一个中项相关。例如,认为A属于所有B,B属于D,再者,A不属于任何C。这种错误与我们在论及特称事物时所犯的错误是一样的。例如,如果A属于所有B,B属于所有C,则A也属于所有C。然后如果有人知道A属于B所属于的事物的全体,那么他就知道了它属于C,但没有什么阻止不知道C存在。例如,如果A表示“两直角”,B表示“三角形”,C表示“可感的三角形”。因为一个人可能设定C不存在,尽管他知道每个三角形的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所以他就同时知道和不知道同一件事情。因为知道每个三角形的内角和等于两直角,有着多种含义,要么是普遍的知识,要么是特殊的知识。这样,借助普遍知识,他知道C等于两直角,但根据特殊知识他却不知道,因而他的无知与他的知识并不相反对。
《曼诺篇》中学习就是回忆的理论,其情况也相同。我们根本没有发现我们以前具有的对个体的知识,但是在归纳过程中,我们发现确实获得了关于特殊事物的知识,就像我们回忆起它们一样。有些事情我们是直接知道的,例如,如果我们知道X
是一个三角形,我们就知道它的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在其他情况中也相同。
我们借助普遍知识思考特殊事物,但借助只为它们特有的知识则不能知道它们。因为关于它们,很可能发生错误,不是因为我们有关于它们的相反的知识,而是因为尽管我们拥有关于它们的普遍知识,但却在特殊知识中犯了错误。
在上面提到的情形中也一样。与中项相关的错误并不与通过三段论获得的知识相反对,关于两个中项中任何一个的推测也不与之相反对。没有什么阻止一个人既知道A属于所有B也知道B
属于C,但却认为A不属于C。例如,如果他知道骡子都是不孕的,而X是骡子,那么他就可能认为X是能孕的。因为他不知道A属于C,除非他把两个前提联系起来加以考虑。因此,很清楚,如果他知道一个但不知道另一个,则他也会发生错误,这就是普遍知识与特殊知识的联系。如果可感对象出现在我们的感觉之外,我们就不知道它——甚至即使我们实际感知到它,也不知道它——除非将普遍知识与适合于那个对象的特殊知识的拥有(而不是现实)相结合。知道一个对象可以说有三种方式,或借助普遍知识,或根据特殊知识以及在现实中,因而犯错误也可以具有三种方式。
因此,没有什么阻止一个人既知道又不知道同一件事情,只是不是在相反的意义上。如果一个人只是孤立地知道前提,并且以前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那么这确实是会发生的。在推测骡子是否能受孕时,他实际上并不拥有这方面的知识,但同时这种推测并不使他的错误与他的知识相反;因为与普遍知识相反的错误是三段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