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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凡女服,首饰衣裙随俗,但不许用违禁之物。上户通计所费银不过三十两,资装器物之费半之;中户所费不过二十两,资装器物之费半之;下户所费不过十两,资装器物之费半之。其僭用珠冠命服、金银器皿者有罪。上户女从者一人,男僮一人。中户以下女从一人。无者勿强。
凡妇见舅姑,用币,余皆不用,明义分也。乡俗见诸亲有帛。妇不见外姓,别男女也。乡俗例见异姓,诸亲及乡党无所分别。今悉正之。惟见同姓尊长。亲迎后三日、七日及遇俗节,女氏使人于壻家,用米面点心。上户四品,每品不过二盒;中户四品,每品不过一盒;下户惟用茶果,亦不过四品,每品不过一斤。凡此所以撙节财用,勿为无益之费,自取窘匮。
凡昏礼,不得用乐。贺昏非礼,宜更贺为助,礼物随宜。
凡三等人户之下聘,用酒一埕,鹅二只,各布二疋,茶一盒。妇荆钗布裙见舅姑而已。贫不能具者,约正、约副率闾里科少钱以助之,勿令失时。
凡媒妁为人议婚,须通达二家之情,待其许诺,毋得饶舌欺诳,但求成事,以贻他日之悔。事发,罪媒妁。谢媒妁之礼,上户银不过一两,中户五钱,下户一钱。其有溺阴阳年月不肯成昏及论财者,罪其父母。
凡生女多,惧贫难嫁,自行淹溺,访出,将父母送官惩治如律。近闻有等村民,自杀其女,以免费奁饰。此风渐不可长,教读及约正、约副宜早谕之。
三曰丧(凡九条)。
凡居丧,要以哀戚襄事为主,不许匿丧成昏。吊宾至,不许用币,不许设酒食。惟自远至者,为具素食,不用酒。孝子不许易凶为吉,赴他人酒席。乡俗有旬七会饮,及葬,有山头等酒会,皆深为害义,犯者有罪。
凡丧事,不得用乐,及送殡用鼓吹杂剧、纸幡纸鬼等物,违者罪之。
凡居丧,始惟食粥蔬素,不得饮酒食肉、寝处于内。大祥后,禫而后饮醴酒,食干肉。有能尽礼者,众共核实,以凭旌奖。
凡停柩踰年不葬,及溺于风水、兄弟相推托不葬者,各行戒谕。违者罪之。
凡致奠,上户用猪羊各一,所费银不过三两;中户用猪一,所费银不过二两;下户用五牲,所费不过一两。不能具者,惟炙鸡絮酒尽哀亦可。僭用牛马者罪之。凡三等人户之下葬,用薄棺,不许焚尸。贫不能葬者,约正、约副率闾里科少钱以助之,毋令暴露。
凡葬,依《家礼》,用灰隔,不必用椁。棺内毋得用金银钱帛。
凡火化者,忍心害理,宜送官严惩,子孙依律死罪,工人各行重治。
凡葬埋,宜依族瘗之礼,左昭右穆,不得淆乱。其有乘时强占他人坟地,送官惩治。
四曰祭(凡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