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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男子几丁,某人(系官吏),某人(作何生理)。
某人(在某处买卖),某人(系生员),某人(有何手艺),某人(见当某役),某人(有何残废疾)。
妇女几口(无则不开)。
一、田若干亩,该粮若干石斗。
一、房屋门面几间(或自已置买,或典赁某人屋住)。
一、寄住客某人(系某府州县人,某年月日来家典住,或寄歇,作何生理,或在某衙门干某勾当,或为人佣工,陆续开报)。
一、牛若干头。
一、马若干匹。(已上三条,无则不开。)
右件,除城内居人士夫群聚,礼义素明,宜自有处,不必编牌。或都会繁华,人烟辏杂,则酌而行之。城外不问关厢镇店,不问军卫有司,不问庵堂寺观,不问深山穷谷,通行开报册。除十岁以下小儿不报,十岁以上者,俱上牌册。凡五丁,出一丁上十家牌,轮当甲总,盖取四人营运以治内、一人守望以治外之意也。大家则析。如有人十丁,则取二丁上牌。有二十丁,则取四丁上牌。五十丁,则取五丁上牌。小家则并。如止有人三四丁不足五丁者,则相并之,务足五丁之数。保长、约正、约副、教读、乡老、社祝之家,俱免轮当甲总。其寺观庵院,或游僧抄化,或住持道众,俱要明开下落。若在荒野园圃住居者,则开系某人产业,一体上册。若册内无名,即系乡约不取,保甲不容,自外于王化者也。卫屯营或独设一地,或与民相搀,俱不得纷更,军民一体编告。正军并城操及跟某官常川役占者,俱明白开除,免上十家牌轮当甲总。与社相近者,即附入社内。其各州县及军屯原设地方火甲营长等项,俱仍旧,以应承接递及官府公事差遣。其新编保长之属,各乡以闻于在城四大馆,转达有司,优免身役,毋致劳扰。
十家者轮于甲
一、各家沿门开报小牌,约正、约副公同教读编造成册,乃以十家为一甲,共为一大牌。每五丁抽一丁精壮者上牌,轮当甲总。十甲则为一保。皆保长统领之。各甲不立甲头者,所以防胁制侵扰之弊也。惟使之日相轮当甲总,则无弊矣。
十家牌面式
某县某坊乡图第几甲
上甲尾某人。
本甲一户某人,男子几丁,某人轮当甲总。
本甲一户某人,男子几丁,某人轮当甲总。
本甲一户某人,男子几丁,某人轮当甲总。
本甲一户某人,男子几丁,某人轮当甲总。
本甲一户某人,男子几丁,某人轮当甲总。
本甲一户某人,男子几丁,某人轮当甲总。
本甲一户某人,男子几丁,某人轮当甲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