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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嫉恶不宜太甚
余性褊急,遇不良人,略一周旋,心中辄半日作恶。不惟良友屡以为诫,即闺人亦尝谆切规谏。临事之际,终不能改。比读史至后汉党锢,前明东林,见坐此病者,大且祸国,小亦祸身。因书圣经“人而不仁,疾之已甚,乱也。”十言于儿,时时寓目警心,稍稍解包荒之义。涵养气质,此亦第一要事。
善恶不可不分
然善恶之辨,断不可小有模糊。或曰:皂白分则取舍严,取舍严则门户立,非大度之说也。曰:不然。不知而徇之,谓之闇;知而容之,谓之大度。闇则为人玩矣。毋显受人玩,宁佯受人欺。
勿苛人所短
此即使人以器之道也。人无全德,亦无全才。鸡鸣狗盗之技,有时能济大事。但悉心自审,必有能、有不能,自不敢苛求于人。故与人相处,不当恃己之长,先宜谅人之短。
勿过刚
刚为阳德。正人之性,大概多刚。然过刚必折,总非淑世淑身之道。千古君子为小人谗陷,率由于此。当为受者层层设想,使其有以自容,则宽柔以教,原不必全露锋棱。
遇事宜排解
乡民不堪多事,治百姓当以息事宁人为主。如乡居,则排难解纷为睦邻要义。万一力难排解,即奉身而退,切不可袒激事。如见人失势,从而下石,尤不可为。为者,必遭阴祸。
勿预人讼事
切己之事尚不宜讼事,在他人何可干预?如邻佐干证之类,断断不宜列名。盖庭鞫时语挟两端,则易遭官府诃遣;公言之,必与负者为仇,大非保身之哲。
勿轻作居间
姻族中遇有立继、公议之事,于分于理不能自外者,不得不与。即不得已而讼案有名,亦不得不昌言。此有公议可凭,非一人所得偏也。若事关田产资财,恐有未了者,总不宜与事居间,后干讼累。至官司交易,一涉银钱,便为赃私过付,牵连获罪,尤当避而远之。
势力不可恃
恃势逞力,必有过分之事,损福取祸,万万不可。谚云:有一日太阳晒一日谷。“又云:”有尺水行尺船。“皆刻薄语也。有太阳时,须算到阴云霖雨;有水时,须算到河流浅涸,自不敢恣所欲为。能以礼下人,全在有势力时,若本无势力可倚,不得不畏首畏尾,非让人也。天道恶盈,凛之哉!
信不可失
以身涉世,莫要于信。此事非可袭取,一事失信,便无事不使人疑。果能事事取信于人,即偶有错误,人亦谅之。吾无他长,惟不敢作诳语。生平所历,愆尤不少,然宗族姻党,仕宦交游,幸免龃龉。皆曰某不失信也。古云:“言语虚花,到老终无结果。”如之何弗惧!
勿傍人门户
他人位高多金,与我何涉?依门傍户,徒为识者所鄙。且受恩如受债,一仰人鼻息,便终身不能自振。惟竖起脊骨,忍苦奋厉,方为有志之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