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千金翼方(二)>第62章
凡春左胁,秋右肾,夏脐,冬腰。以上人神,皆不宜针灸。
凡五辰、五酉、五未等日及八节先一日后一日,皆不得针灸。
建日申时头,除日酉时膝,满日戌时腹,平日亥时腰背。定日子时心,执日丑时手,破日寅时口,气日卯时鼻,成日辰时唇,收日巳时足,开日午时耳,闭日未时目。
上件其时并不得犯其处杀人。
一日足大指,二日外踝,三日股内及脚、,四日腰及髀,五日中齿舌根咽悬壅及足指,六日手小指少阳及脐下,七日内踝,八日足腕一云脚,九日尻尾手阳明,十日腰眼及足拇指,十一日鼻柱及眉,十二日面发际,十三日牙齿,十四日胃管咽喉足阳明,十五日遍身,十六日胸乳,十七日气冲及胁,十八日股内及、肠,十九日足趺足下及项,二十日膝以下(一云内踝及膊),二十一日唇舌足小指,二十二日伏兔外踝(一云胸臆中),二十三日肝俞足趺两腋,二十四日足阳明两胁及小肠,二十五日足阳明心腹(一云膝足),二十六日手足胸,二十七日膝骨踝(一云膝肩脐膈下及两足并阴囊中),二十八日内踝玉茎(一云阴中及耳颊),二十九上人神并须依之,吉。
肝神丁卯,心神庚辰,肺神癸酉,肾神庚子,脾神戊巳。此五神之日,特须避之,余日不假避讳也。余以此论为得之近矣,必须依而行之。余者猥碎,徒费辞难领,固非君子之言,诸月忌∶正、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血忌∶丑、未、寅、申、卯、酉、辰、戌、巳、午、子(忌针灸)月厌∶戌、酉、申、未、午、巳、辰、卯、寅、丑、子、亥(忌针灸)四激∶戌、戌、戌、丑、丑、丑、辰、辰、辰、未、未、未、(忌针灸)月杀∶丑、戌、未、辰、丑、戌、未、辰、丑、戌、未、辰(忌针灸《千金》法不同)月刑∶巳、子、辰、甲、午、丑、寅、酉、未、亥、卯、戌(忌针灸)六害∶巳、辰、卯、寅、丑、子、亥、戌、酉、申、未、午(忌针灸)天医∶卯、寅、丑、子、亥、戌、酉、申、未、午、巳、辰(宜寻医取药呼师)上呼师宜天医上来疗病吉,若刑害上来及针灸大凶。
又行年天医法∶人年至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
天医卯戌子未酉亥辰寅巳午丑申。
推岁天医法∶常以传送加大岁太一下为天医。
推月天医法∶阳月以大吉,阴月以小吉,加月建功曹,下为鬼道传送,下为天医。
避病法∶以小吉加月建癸明下为天医。
疗病法∶以月将加时天医加病患年上疗之,瘥。
日天医法∶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天医卯亥丑未巳。
行年人神所在法∶年一岁,十三,二十五,三十七,四十九,六十一,七十三,八十五,神在心辰。
年二岁,十四,二十六,三十八,五十,六十二,七十四,八十六,神在喉卯。
年三岁,十五,二十七,三十九,五十一,六十三,七十五,八十七,神在头寅。
年四岁,十六,二十八,四十,五十二,六十四,七十六,八十八,神在肩丑。
年五岁,十七,二十九,四十一,五十三,六十五,七十七,八十九,神在背子。
年六岁,十八,三十,四十二,五十四,六十六,七十八,九十,神在腰亥。
年七岁,十九,三十一,四十三,五十五,六十七,七十九,九十一,神在腹戌。
年八岁,二十,三十二,四十四,五十六,六十八,八十,九十二,神在头酉。
年九岁,二十一,三十三,四十五,五十七,六十九,八十一,九十三,神在足申。
年十岁,二十二,三十四,四十六,五十八,七十,八十二,九十四,神在膝未。
年十一岁,二十三,三十五,四十七,五十九,七十一,八十三,九十五,神在阴午。
年十三岁,二十四,三十六,四十八,六十,七十二,八十四,九十六,神在股巳。
十日人神所在∶甲日(在头),乙日(在项),丙日(在肩臂),丁日(在胸胁),戊日(在腹),乙日(在背),庚日(在膝),辛日(在脾),壬日(在肾),癸日(在足)。
十二日人神所在∶子日在目,丑日在耳,寅日在胸(一云面及口),卯日在鼻(一云在脾),辰日在腰,巳日在手(一云在头口),午日在心腹,未日在足(一云两足心),申日在头(一云在肩额,又云在腰),酉日在背(一云在胫),戌日在颈(一云在咽喉),亥日在项(一云在臂颈,又云两膝)。
十二时人神所在∶子时在踝,丑时在头,寅时在耳(一云在目),卯时在面(一云在耳),辰时在项(一云在口),巳时在乳(一云在肩),午时在胸胁,未时在腹,申时在心,酉时在膝(一云在背脾),戌时在腰(一云在阴左右),亥时在股。
上件人神所在血不可针灸损伤,慎之慎之。
二十九
论曰∶夫清浊未分,无间眠晓,玄黄肇判,乃见温凉。四时攸分,降生寒暑,三光照烂,日景亏盈。人禀五常,腠理通塞,故老子曰∶吾所以有大患者,为吾有身,及吾无身,吾有何患?由此观之,形质既着,则、瘵与焉。静言思之,惟无形者可得远于忧患矣。夫天地圣人尚不能无患,况如风烛者乎?古有调针切脉之君,尝药炼石之帝,忧劳庶类不遑宁处者,亦以众矣。自时厥后,穷神极智之士,抽心尽思之贤,相与赞成其业者不可胜纪。是以医方千卷,未尽其性,故有汤药焉、有针灸焉、有禁咒焉、有符印焉、有导引焉,斯之五法,皆救急之术也。何者?病起无端,医疗万吕闾瘤之内,犹有矢枉之哀,朝野之中,尚致膏肓之疾,诚可悲夫。方今医者,学不稽古,识悟非深,各承家技,便为洞达,自负其长,竞称彼短。由斯对执,卒不得挹其源流也。余早慕方技,长崇医道,偶逢一法,岂吝千金,遂使名方异术,莫能隐秘。且此书也,人间皆有,而其文零叠,不成卷轴,纵今有者,不过三章两章,既不专精,探其至绩,终为难备。斯之一法,体是神秘,详其辞采,不近人情,故不可推而晓也。但按法施行,功效出于意表,不有所缉,将恐零落。今编为两卷,凡二十二篇,名曰《禁经》。其于条例,后科详悉。博雅君子,无或隐焉。
禁经上
持禁斋戒法第一
《神仙经》曰∶凡欲学禁,先持知五戒、十善、八忌、四归,皆能修治此者,万神扶助,禁法乃行。
五戒者∶一曰不杀,二曰不盗,三曰不淫,四曰不妄语,五曰不饮酒、嫉妒。
十善者∶一济扶苦难,二行道见死人及鸟兽死者皆埋之,三敬重鬼神,四不行杀害、起慈悯心,五不怜富憎贫,六心行平等,七不重贵轻贱,八不食酒肉五辛,九不淫声色,十调和心性不乍嗔乍喜。
八忌者∶一忌见死尸,二忌见斩血,三忌见产乳,四忌见六畜产,五忌见丧孝哭泣,六忌抱小儿,七忌共女人同床,八忌与杂人论法。
四归者∶一不得着秽污不净洁衣服,即神通不行,二不得恶口咒诅骂詈,三不得共人语诈道称圣,四不得饮酒食肉杀害无道。又云又之不得与不信人行禁,又不得向人说禁法,不得与信人行禁,又不得向人说禁法,又云不得秽处诵禁文。又云不得秽污手执禁文,又不得与杂人喧戏,又不得轻说神明,又不得嗔打六畜及人不得乘车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