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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校勘记
[一]臣与太后妻冯氏于郊野面缚俟命“面缚俟命”,旧五代史卷八十五作“面缚俟罪次”。
[二]大宋皇帝谨致誓书于契丹皇帝阙下长编卷五十八载此誓书“契丹”上有“大”字。
[三]虔守欢盟“守”,长编卷五十八载此誓书作“奉”。
[四]以风土之宜助军旅之费此句下文辽圣宗澶渊誓书同,而重熙十一年契丹回宋誓书则作“以风土之仪物,备军旅之费用”,“仪”字是。
[五]南北勿纵搔扰“搔扰”,长编卷五十八作“惊骚”。下同。
[六]所有两朝城池并可依旧存守此句下文辽圣宗澶渊誓书同,而重熙十一年契丹回宋誓书则作“所有两朝城池,并各依旧存守”。“各”字义长。
[七]开掘河道下文辽圣宗澶渊誓书同,而重熙十一年契丹回宋誓书作“开决河道”,“掘”字义长。
[八]各无所求下文辽圣宗澶渊誓书同,而重熙十一年契丹回宋誓书作“一无所求”。
[九]必务协同庶存悠久下文辽圣宗澶渊誓书同,而重熙十一年契丹回宋誓书作“各务协心,庶同悠久”。
[一○]当共殛之“共”原作“其”,据席本及长编卷五十八改。“其”字误,下同。
[一一]大契丹皇帝谨致书于大宋皇帝阙下长编卷五十八“书”上有“誓”字,此脱。
[一二]以风土之宜长编卷五十八“以”前有“云”字。
[一三]某虽不才敢遵此约谨告于天地长编卷五十八“某”作“孤”,“谨”下有“当”字。
[一四]盖欲洽于绵远“远”,长编卷一百三十五作“永”。
[一五]兴一时之狂谋“时”,长编卷一百三十五作“旦”。
[一六]设罪合致讨“致讨”,长编卷一百三十五作“加诛”。
[一七]适届春阳“届”,席本及长编卷一百三十五俱作“居”。
[一八]与大契丹昭圣皇帝弭兵讲好“大”字原阙,据长编卷一百三十五补。
[一九]边民安堵垂四十年“安”原作“按”,据席本及长编卷一百三十五改。
[二○]晋阳故封援石氏之割城“故”原作“古”,据长编卷一百三十五改,同卷“城”作“域”。
[二一]始敦邻宝之信“宝”原作“堡”,据长编卷一百三十五改。
[二二]失为愆溢之患“失”,长编卷一百三十五作“大”,义长。
[二三]当稍缮防“缮”原作“善”,据长编卷一百三十五改。
[二四]阅集兵夫“集”原作“习”,据长编卷一百三十五改。
[二五]乃乡兵充籍之旧“乃”,长编卷一百三十五作“及”。
[二六]誓书之外“誓”,席本及长编卷一百三十五作“二”。
[二七]岁次壬午“壬午”原作“癸未”,误,据长编卷一百三十七改。
[二八]弟大契丹皇帝谨致书于兄大宋皇帝阙下“契”上“大”字原阙,据长编卷一百三十七补。
[二九]共遵诚信“信”原作“纪”,从席本及长编卷一百三十七改。
[三○]修壕葺塞长编卷一百三十七作“淘壕完葺”。上文宋真宗澶渊誓书亦作“淘壕完葺”,同于长编。
[三一]炳若日月席本及长编卷一百三十七作“炳若日星”。
[三二]每年增绢一十万匹银一十万两搬至雄州白沟交割长编卷一百三十于“银一十万两”下多“前来银绢”四字。
[三三]并依旧例“例”,长编卷一百三十七作“外”。
[三四]其见堤堰水口“见”字原阙,据长编卷一百三十七补。
[三五]南朝河北沿边州军“州军”二字原阙,据长编卷一百三十七补。
[三六]无故不得大段添屯兵马“屯”原作“进”,据长编卷一百三十七改。下句“如有事故添屯”可证。
[三七]并不在关报之限“并”字原阙,据长编卷一百三十七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