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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二检覆总说上
(一)凡验官下去验尸,多是差遣厅子虞候,或以亲随充作公差、家丁各种名目,前去召集邻人保伍,使令打前站,带路找人,踏荒开路,先行看尸之类,都是他们。在骚扰乡民上,这种害处最大,务要严加禁戒。
(二)凡验官接受验尸公文之后,不可接见出事地点附近的官员、秀才、江湖术士、和尚道士,以防止奸人诈骗及招惹是非。也不可在公文上写定检验时间,前去验尸地头约估一下实际所需时间,才能写定,以免延误受责。还必须约束仵作行人和吏役等,不许稍离官员身边,恐有不法活动。遇到夜间,仵作吏役等必须勒令他们作出保证,才可住宿。
(三)凡接受公文出去检验,需要随带凶手的,要差遣本地土着、有家室牵累和田产、没有过错的头目率领公差看押。到达验尸地点,要勒令仵作当着凶手的面对尸仔细检验喝报。要勒令仵作、吏役等对众邻人保伍当面作出保证。不要把凶手下到县监狱,恐有串通倒弄的弊端发生。如果凶手尚未捕获,就以邻人保伍作为公众见证。所有验尸记录,初、覆验官不可泄露。验官还必须亲临验尸现场,监视仵作行人检验喝报,以免漏掉重要伤损去处。
(四)凡验官遇到夜间需要住宿的地方,必须问明所要住宿的人家,是不是凶手的血属亲戚,以避嫌疑。
(五)凡死者的血亲递状请求免除检验的,多是暗受凶手买通,串同公吏呈递的,验官切不可听信,便给备文呈报免验,或让缴回验尸状。即使州、县有批示下来,明明有公文照应,也仍然需要慎重处理,恐怕以后死者的亲属因争钱不平,必将引起诉讼,问题倘或发觉,验官自然也要被牵累。这时,污秽满身,也就难于辩明了。
(六)凡行凶器物,搜索得少许缓慢,那些奸猾的囚犯之家,就要藏匿倒换,装扮成疑案,可因此免死,关系十分重大。验官一受到差委,首先应当紧急搜索凶器。如能及早搜出交官,又可以参照伤痕的大小宽窄,使得验定不出差误。
(七)凡验官到验尸现场,不要立即上前看验,且在上风的地方坐定,传唤死者的骨肉亲属,或尸体所在地的土地主人(湖南有地主到场,其它地方没有)、争讼人,粗略询问一下事情发生的经过,点数一下关系人和邻人保伍等,应在验尸单上签字的人都齐全了,先令仵作吏役等丈量记录下尸体所在的东西南北四至,然后再同仵作吏役等人一起上前看验。如果是上吊死的,务必要看吊的地方和死者颈上的索痕。要看系绳地方的尘土,绳子有没有移动过,吊的地方离地面有多少高下,原来踏的是什么地方,是什么东西才能上得去系绳处;要看绳套垂下有多少长短,项下绳带有多少粗细,对照一下勒痕的宽窄;要细看绳套是活套头还是死套头,有的绳套是单挂十字系,有的是缠绕系,各要仔细看验。如果是从高处扑下跌死的,要看失脚处土痕踪迹的高下。如果是落水淹死的,也要看失脚处土痕的高下,以及测量一下水的深浅。
其它的杀伤病患,各种横死的人,札记下四至以后,就教人扛抬到明亮干净的地方,暂且不要使用汤水酒醋洗尸,先行干检一遍。要仔细看验脑后、顶心头发内,恐怕会有火烧的钉子钉入骨内(这种烧钉钉人,血不流出,也看不到伤痕)。更要切实检验眼睛、口齿、舌、鼻、大小便二处,提防有其它东西。然后用温水冲洗后,先用酒醋蘸纸搭盖在尸体的头面上、胸胁、两乳、脐腹、两肋间,更用衣服覆盖好,浇上酒醋,用草席盖一个时辰之久,再进行检验。不可听任仵作行人只拿酒醋泼过便验,那样,伤损处是显现不出来的。
三检覆总说下
(一)凡检验,不能听任仵作行人行事,必须叫他们用酒醋将尸体洗净,仔细验看。如果是烧死的,嘴里有灰;溺死的肚腹膨胀,肚里有水;用衣物或湿纸按在口鼻上捂死的,便肚腹干胀;如果是被人勒死的,脖项下绳索相交而过,手指甲可能有抓损之处;如果是自己上吊死的,就脑后分八字,索子不相交,绳索勒在喉头之下部位的,舌头伸出口外,绳在喉上的,舌头不伸出,务要仔细看验。其余的损伤致命,便无多大可疑。如有疑虑之处,就且待捉到凶犯后再定。捉拿凶犯不着,那还是属于公事上的过错,如果死者本是被人打杀的,却作为病死验定,将来一旦凶犯捉到了,真象大白,那就免不了要受重罚了。
(二)凡检验书上的文字,不可写做「皮破血出」字样。因为太凡皮破就血出。应当写做:皮微损,有血出。
(三)凡定致命伤痕,虽小也不可稍为扩大它的分寸。定致命伤,有骨折,就说明,骨不折,不必说,骨不折,却也依然是要害啊(即或行凶器物未找到,对伤痕程度的确定,也不可有分毫的增减,恐怕他日找到后有所异同)。
(四)凡伤处多的,只指定一处伤痕为要害致命伤。
(五)凡聚众打死的人,最难定致命伤。如果死人身上有两处伤痕,都可以致命,而这两处伤痕如果是由一个人下手打的,那倒还无妨;如果是两个人打的,就要出现一个人偿命,一个人不偿命的情况了。所以必须在两处伤痕内,斟酌出一个最重的作为致命伤。
(六)凡居官守职常规是禁戒探问外事,惟独检验这件事,如果遇有大的疑难案件,必须更广布尔目探访情况加以印证,才有可能避免错误。比如有人被殴打在担保限期内死去,伤痕不明,如果死者面有病色曾经请医生、巫师救治过之类,就多半是由于病患而死的。如果不去访问,那就无从得知了。只是广布尔目,不可专任一人,仍在善于使用他们,不然,恰足以自误。
(七)凡行凶人,捕到后不要让他供吐,一律派人押解去县。等他到县里全部供出后,就立即追捕同案犯。恐怕吏役下人,妄自生事,骚扰乡民。
(八)凡初、覆验完毕,尸亲、耆长、保正副、邻人等,都要责令他们具结看守尸首。切不可混同在一起解送到官府,白白使他们受到骚扰。只是解送凶手和证人就行了。如果司狱司需要找人,自然会传唤他们的。
(九)凡检覆后,访察到行凶事由不可公开写到公文上的,当面向长官报告,使他能够了解案件的曲折情况,以便易于审理。
(十)近年各路宪司指示下级,每在初、覆验官当中,就便差委一人兼任「体究」。凡担任「体究」的,必须先召集邻人保伍,反复审问。如果他们所说的趋于一致,就合为一款供述;如果他们的所见所闻参差不一,就叫他们分别各供一款,或同时责令行凶人供述一个大略,一并呈交到本县和宪司。县狱就凭此审理,宪司就凭此复核。或小有差错,都要受到重责。簿、尉既无明令禁止,乡邻多已惊怕逃避,若凭吏卒开口,那就是他们一己的私意。应当多方深入访问,务要使各方面的材料相互参证归于一致。切不可凭一二人的口说,便以为确实可信,以及有了三两纸供状,就认为可以敷衍了事。况且乡邻中不识字的,口供多是出于吏人代写,其中有的又可能与凶手是亲戚故旧,以及暗中受到收买作假证的,不可不仔细考察。
(十一)随行的吏役及其它有关人员,常利用职务,徇私卖放近邻,事先纵使他们逃避,只捉一些远邻或老人、妇女以及未成年的人拿来敷衍塞责(或不得已而使用他们的口供,也只可与审问互相参证,终究难于据以为实,全在于仔细斟酌)。又有的行凶人怕紧要的见证人照直供述,对他有所妨碍,而故意叫躲藏起来,自以亲信人或庄客佃户等到官出庭,串通捏造假证,不可不知。
(十二)顽固的囚犯多不认罪,在验尸表格「凶身」项下填写姓名押字,公吏人员有所勒索受贿,反教罪犯别出花样,写成为被诬陷或受牵连之类,企图乘此机会变动案情,制造出入。近来江西的宋提刑重新修订了验尸表格,上报朝廷和尚书省备案,增添进了「被拘捕人」一项。如果遇到虚实未定的罪犯,不得已就给他在这一项下填写;对于那些确属实在的罪犯,就必须使令他们签名画押在「正行凶人」那一项下面。不可苟且盲从,全在检验官自己拿定主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