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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与此相反,我们的唯一意图乃是用这种方法,由我们自己在理性的技术使用上的因果作用作类推而指出一种自然的因果作用,为要不致忘记按看来探讨某一些自然产物的那条规则。
那末,何以目的论通常又不形成理论的自然科学之一特别部分而归于神学作为一种前序或过渡呢?其所以这样做,是为了使自然机械方面的研究,紧密依附着我们所能使之受到我们的观察或实验的东西,以致我们自己能够像自然那样把它产生出来,或者至少按照与自然相似的规律把它产生出来。
因为只对于我们能按照我们的想法作出而完成的东西,我们才是完全看透的。但是作为自然内部目的的有机体,是无限地超出我们通过艺术而作出与有机体相类似的表现之一切能力的,至于被认为是有目的的这种自然的外部调节如风雨等,固然是物理学所研究其机械作用的,但是这些东西对于目的的关系,就这关系是意味着必然附属于一个原因的条件来说,是物理学所完全不能显示出来的。因为连结中的这种必然性,完全和事物的原来所有的性质无关而是关于我们概念的联系的。
①德语Vermessen这词是一个很好的词,意思极为丰富的。我们作出一个判断时,可能忘记了去清查我们知性能力的限度、结果,这个判断可能有时候听起来是很谦虚的,然而它是十分冒昧的,而且实在是很不客气的。大都我们以计划放在创造和保持的工作底下,从而企图抬高神的智慧的这种判断,其实是为着使我们个人的巧妙智力的聪明得到名誉的,是属于这类型的。原注第二部分目的论判断力的辩证论第8(69)节判断力的二律背反是什么确定性的判断力并不以之作为它自己的独立属性而具有任何原理是对象的概念所以为根据的。它并不是一种自律(Autono-mie);因为它只在所与的规律或概念之下作为它的原理而进行包摄。正是为着这个缘故,它并不遭受任何从它固有的二律背反或它的原理的冲突而来的危险。
所以包含着在范,它只详细说明感性直观的条件,而这些条件就是要按照着来给一个作为知性规律的所与概念提供其实在性,也就是使它有其用途的。在履行这种职务时,它绝不致于陷入一种内部不统一的状态,至少是在原理上不致这样。
但是反思的判断力是要包摄在一条还没给与出来的规律之下的。所以事实上它只有一条对于对象反思的原理,而关于这些对象,我们客观上完全没有什么规律,或者说完全没有对象的概念,足以用为一条原理适合于在我们面前的一切特殊事例的。可是由于没有原理就不容许有认识能力的使用,所以反思的判断力就必须在这样的情况之下作为它自己的原理。
然而由于这种原理不是客观的而又不能提出任何对于对象认识的根据,为着包摄而是足够的,所以它就必须在我们认识能力的有目的的使用上,也就是在对于特种对象的反思上,用作一条单纯主观的原理,所以反思的判断力就有它适用于这样一些情况的准则事实上这些准则是需要来得着关于在经验中发现的自然规律的知识的,而且是意在帮助我们来达到这些概念,即令是理性的概念,只要它们是为着在自然的规律中来得到认识自然单纯这个目的所绝对需要的。
在反思判断力这些必需的准则之间可能发生冲突,而其结果就是二律背反。这也就提供了辩证的根据;如果这些互相冲突的准则之中,每一条都是在我们认识能力的本性里有其基础的,那末这种辩证便可称为一种自然的辩证,而就形成一种不可避免的幻相,揭露它,解决它,使它不致迷惑我们,就是批判哲学的责任。
第9(70)节关于这种二律背反的阐述在处理自然作为外感官对象的集合体时,理性所能依赖的规律、其中有些是知性在验前对自然规定的,而又有些是能通过发生于经验中的经验性确定,有其不定的扩充的。
因为关于知性验前规定的那些规律的应用,也就是关于一般物质自然的普遍规律的应用,判断力是不需要反思的任何特别原理的;因为在那里,它是能确定的,其客观原理是知性所替它准备好的。但是关于我们只能通过经验而变为熟悉的特殊规律,其多种多样性有这么大的幅度,以致判断力单纯为了追求一条规律或者为了在自然的现象中找出一条规律来这个缘故,就必须成为自己的原理。
因为,如果它甚至希望能得到根据于自然的彻底一律性的前后一致的经验知识,也就是希望有自然在其经验规律中的统一性,它就需要这样一条规律作为指导线。然而从特殊规律的这种不必然而然的统一性看来,事情可能是这样发生的,就是判断力在其反思中是按照两条准则而活动的,其一条是它在验前从单纯的知性得来的,而其他一条是为那些按照一条特殊原理而作出对于有形体的自然与其规律的鉴定,因而是引起理性的活动的经验所激起的。
那末结果就是,这两条不同的准则显然是完全不能协调的,而辩证就发生了,使得判断力关于它的反思的原理陷入于混乱之中。
这样的反思的第一条准则就是这个正题:物质东西与其形式的所有产生都是必须按单纯的机械规律鉴定才有其可能的。
其第二条准则就是这个反题:有些物质自然的产物是不能按单纯的机械规律鉴定为可能的(那就是为了作出它们的鉴定,需要有完全不同的因果律,也就是需要有最后原因的规律)。
如果这两条研究的制约性原理,变为对象本身可能性的组织性原理的话,它们就会读为:正题:物质东西的所有产生都是按单纯的机械规律有其可能的。
反题:这样的东西的有些产生按单纯的机械规律是不可能的。在这种后面的形式上,作为确定性的判断力的客观原理,它们是相互矛盾的,因而两者之一必然会是假的。但是那就会一定是二律背反,虽然不是判断力的二律背反,而反为是理性的立法中的一种冲突。但是理性是不能证明这两条原理的这一条或那一条的:理由就是我们不能按照自然的单纯经验规律而有什么验前能确定的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