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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反之,如果他作为一个信徒,诚意地、无私地按照他的良心遵守责任,但是遇见他想要考验自己时,他把这种情况摆出来,他也许确信没有上帝,那他就立刻相信他毫无道德的责任了,那末他内心的道德心情只能是坏的。
那末我们可以拿一个诚实的人为例,比方是斯宾诺莎这样的一个人,认为自己是坚决相信没有上帝的(既然关于道德的对象有同样的后果),于是也没有来生。那末他是怎样判定他的从道德律而来的内在目的性而这道德律却是他在实践中所尊敬的呢?他是不需要道德律的遵守来给他任何个人在今生或来生的利益的。
与此相反,他的意志是不求个人的利益,而只要建立那神圣的规律把他的一切力量指向到的那种善。但是他的努力是受到限制的。诚然,他在自然中可以指望有时候,却不是总是,有一种按着一定的规则,和他的准则那样而且主观上必须是那样的与那个是他觉得不得不去实现并且被催促着去实现的目的相一致的。
欺骗,暴行,与妒嫉总是流行在他的周围,虽然他自己是正直、和平和慈善的;而他在世上所遇见的其他虔敬的人,不管他们是怎样配得幸福,可是为那毫不顾及这种美德的自然,使之受到贫乏、疾病、夭折这一切的不幸,正如世上其他的动物一样。而这也就长此以往,直至一个辽阔的坟墓把他们(正直的也好,不正直的也好,因为在坟墓中,是没有分别的)一起都吞噬掉,而那些能自信为世界最后目的的人们,也为自然掷归于他们所从自来的无目的的混沌物质的深渊。
这样一来,这个虔敬人在遵行道德律的过程中所持有而又是应该持有的目的,就一定要被他看为不可能的而放弃掉了。但是他或者决意始终忠于他内心道德命令的号召而不愿让那是道德律直接感动他去服从所带来的尊敬心情、因着适合于道德律的高尚要求的唯一理想的最后目的空虚,而被削弱下去,这种事情是不能不损害及道德心情的。
如果是这样的话,他就必须假定世界道德的创造主,即上帝的存在。既然这种假定至少是不含有在其自身中的自相矛盾的,那末他就尽可从实践的观点来作山这种假定,也就是说,至少是为了形成一个在道德上给他规定的最后目的的可能性的概念这种起见而作出这种假定。
第27(88)节道德证明的有效性的限制纯粹理性看作一种实践的能力,也就是看作一种通过理念(即纯粹理性概念)来确定我们因果作用的无束缚的使用的能力,不但是在其道德律里具有我们行动的一种限制性的原理,而且同时由于那条道德律并提供另一条从主观的观点看来是组织性的原理,这条原理乃是包含在只有理性才能想到的一个对象的概念之内的,而且是要在世界上通过我们按照那道德律的行动来实现的。
所以在按照道德律来使用自由之中一个最后目的这个理念是有其主观实践的实在性的。我们是验前被理性确定了要尽力之所及来促进这个至善的。
这种至善乃是在世界上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最大福祉与他们的善良的最高条件的结合上,即在大众幸福与最严格的道德的结合上而形成的。可是这种最后目的的一个组成部分的可能性,即幸福的可能性,是经验所限制的。它是以自然的本性为转移的,是要看自然是否和这个目的相符合的。
因之它从理论的观点来看是成问题的;而其另一组成部分,即道德,关于这部分我们是不为自然与我们合作与否所限制的,所以我们在验前就有了它的可能性的保证,而可武断其为一定的。
因之,验前就有一个最后目的摆在我们面前这个事实,并不满足世界上有理性的存在者一个最后目的这个概念的客观的与理论的实在性之一切要求的。还得要创造,即世界本身,在其实在存在方面确有一个最后目的才行。如果我们能够在验前证明它确有这样一个目的的话,那就会有了客观的实在性来补足这个最后目的的主观实在性了。
因为如果创造是有一个最后目的,我们就只得想到它必然是和我们的道德能力相符合,而只有这种能力才能使目的这个概念成为可能的但是现在我在世界上发现确实是目的的东西。其实自然目的论展示出这么多的目的,如果我们让理性来指导我们的判断,我们是有根据来作为研究自然的原理假定在自然中简直没有什么东西是没有目的的。
可是在自然自身里,我们寻找它的目的是徒劳无功的因此,和这种最后目的的理念只处于理性里面那样,我们也只能,而且必须在有理性的存在者里面来寻找这样的目的作为一种客观可能的东西。但是这些存在者的实践理性不只是指出这个最后目的,而且还关于我们能想到创造的最后目的必须具备的一些条件,确定了这个概念。
现在就有这个问题:是否有可能为着满足纯粹理性的种种理论的要求而证实最后目的这个概念的客观实在性?为着确定性的判断力,这是诚然不能显然确实地做到的。然而为着理论上反思的判断力可否充分地做到?这是对于思辩哲学最低的要求,因为思辩哲学是负责来把道德的目的通过一单个目的这个理念和自然目的结合起来的。可是甚至这一点点还是远远多过思辩哲学所能完成的。
我们从理论反思判断力原理的立场来谈谈罢。为了说明自然的有目的的产物,我们是否有理由来假定自然有一个最高的原因,其关于自然现实性的因果作用,或者说它的创造的活动,必须要看为是特别不同于自然的机械作用所需要的,就是说,看为是一种理性的因果作用的?如果是的话,那末,按上述的原理,我们就应该说,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来以之归之于这个原始的存在者不只是在自然到处都有的目的,而且还有一个最后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