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这样做至少是可能的,而且这样做是在我们的思想的道德习惯中有其基础的,那就是形成一种表象,描写着对于一位存在者的存在的一种纯粹的道德需要,借以让我们的道德性得到加强,或者甚至(至少在我们的表象方面)得到范围的扩张,就是对它的行使得到一个新的对象,也就是说,承认世界以外有一个道德的立法者是可能的,而且这样做时是没有顾虑到理论的证明,更没有顾虑到私利,而只根据纯然道德的理由,这种理由当然只是主观的,可是不受外来的影响的,只是按照纯由自身立法的纯粹实践理性的单纯推荐的。这样的一种心情可能是少见的、或者也不是持久的,而是昙花一现没有持续的效果的,或者它是可能消逝而心灵并没有加以反思到在这样一种映现出来的对象上面去,而又没有费力去把它带到明了的概念底下去。
可是这种心情的根源是明白的。那就是我们本性的原有道德性格,作为一条主观原理在我们观察世界当中,没有通过自然原因而得来的目的性,就不让我们得到满足的,而是引导我们把一个基础上的、按照道德律而管理自然的最高原因输入世界里面去的。除上述的之外,还有这个事实,就是我们觉得道德律促使我们为着一个一般性的最高目的而努力,然而我们觉得我们自己以及一切自然是不能达到它的。
再则,只要我们是追求这个目的,我们才能判定我们是和一个有理性的世界原因的最后目的相符合的(如果是有这样一个世界原因的话)。样,如果没有更好的理由来承认这个原因(因为我们可以承认它而并不自相矛盾),我们还有从实践理性得来的一种纯粹道德的根据,使得我们不致认为把这种努力看作在它的效果上是十分无聊的因而让它松弛下去这种危险。
让我们重述这里说了这么多的所想要传达的意思。虽然惧怕无疑是可以能够产生许多神,(即鬼神)出来的,但是能够产生真神(Gott)这个概念的,只有理性通过它的道德原理,(而虽然关于自然的目的论一般是很无知的,或者由于难以用充分证实的原理来调解自然所呈现的相互冲突的现象而引起的很大怀疑,理性还是能够这样产生出真神的概念来的。)还有这一点,人的生存所要达到的道德目的就弥补了自然知识的不足,由于它指示我们把那个具有种种属性,因而有能力,来把整个自然从属于那单一的目标而且把自然成为只是那个目标的工具的最高原因这个思想和一切事物的存在的最后目的这个思想接合起来,而这个目的的原理就是唯一能使理性从一个伦理的观点得到满意的,换句话说,它是指示我们把这个最高原因作为神来想的。
第26(87)节上帝存在的道德证明我们有一种自然目的论,它所提供的证据是足够为我们的理论反思判断力来使我们能够承认一个有理性的世界原因的存在的。但是在我们自己里面,尤其是在一个具有其因果作用的自由的有理性的存在者里面,我们发现一种道德的目的论,但是,因为我们对于一个目的的关系,连同支配那关系的规律,是可以在验前确定下来的,因而就是为人认识到是必然的,那末道德目的论就毋待于我们自身以外的任何有理智的原因来解释这种内在的与规律之符合,正如我们在几何形的几何属性(对于一切可能的艺术来说都有其适应性)之中,不必求之于外面的一个以这种适应性授予它们的最高理性一样。
但是这种道德目的论在这点上和我们的关系,是就我们作为世界上的存在者来说的,因而是就我们在世界上和别的东西联系起来来说的;而同是这些道德律责令我们要顾虑到世界上一些别的东西或者作为目的或者就它们来就我们是最后的目的。那末,这种道德目的论是有关于我们自己的因果作用对于目的的关系,乃至对于我们必须在世界上意欲提出的最后目的关系,同时也是有关于世界与那道德目的的相互关系以及和在外部条件下实现那道德目的的关系(关于这点,没有什么自然目的论是能给我们任何指导的)这种道德目的论就提出一个必然的问题了。
因为我们必然要问:这种道德目的论是否一定要我们的理性的批评判断越出世界的范围而追求一种有理智的最高原理,那原理是关于自然与我们里面的道德的东西的,象这样我们就可以形成自然的一种表象,显出自然也在其对于我们的内在道德立法权与其可能的行使上是合乎目的的呢?因此,道德目的论确实是有的。
它一方面是必然与自由的法理(Nomothetik)相联系而另一方面又必然与自然的法理相联系的,正如有了公民的立法权,就联系着在那里去找其行政权这个问题那样。
其实这里的联系也正是这一种的联系,就是理性在任何东西里面发现有联系时,总是给它以只按照理念才有可能的事物某一定合乎规律的现实性这条原理的。我们开始就将说明理性是怎样从上述的道德目的论与其对于自然目的论的关系而前进到神学去。然后我们就将要关于这种推断型式的可能性与有效性作一些观察。
如果我们假定某些事物的存在(甚至只是事物的某些形式)是不必然的,因而只是通过某另一东西作为它们的原因才成为可能的,那末我们就可以去追求这种因果作用的最高的根源,因而去追求受条件限制的东西的无条件的根据,或者是在物理的秩序里,或者是在目的论的秩序里,那就是按照有效的联系(nexuseffectivus)或者是按照目的的联系(nexusfinalis)。
换句话说,我们可以问:哪个是最高有效原因,或者什么是这种原因的最高的(因而也就是无条件的)目的,就是说,一般说来,它产生出这些或它的一切产物是为了什么的最后目的的?在后一个问题里。
显然是认为这种原因当然是能形成目的的一种表象的,因而也就是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或者说,至少我们必须把它设想为是按照这样一个存在者的规律而活动的。现在,设使我们跟着目的论的秩序去,那就是一条基本原理,乃是甚至最寻常的人类理智所不得不马上就同意的。这原理就是:如果理性必须在验前指定有一个最后目的,那末这个最后目的只能是服从道德律①的人(或者任何一个世上有有理性的存在者)。
第34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