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之,我们判定这些对象的可能性,别无他法,只能把它作为按照目的性的原因的联系而奠基于一种最高的知性。象这样,就不致对目的论的解释方式存有偏见。
但是,自然的机械作用作为方法对自然的每一个目的意图有多少的贡献,这是一个未解决的问题,而在我们的理性说未必须永远是一个未解决的问题,并且,注意到上述关于一般自然可能性的可理解的原理,我们甚至可以假定自然在一切方面都是按两种的规律成为可能的,即按物理的规律以及按目的性原因的规律。
作为普遍相互调和的规律,虽然我们是不能够明白这是怎样的。因之我们不知道那对于我们是可能的机械解释方式能进到什么程度。这么多是确实的,就是不管我们用它能够得到多少成绩,而对于我们已经认定是自然目的的事物来说,这种机械的解释方式永远必须还是不足够的。
所以由于我们知性的性质我们必须把这种机械的根据全都放在一条目的论的原理的更低级的位置上去。那末这就是一种权利的根源而由于按照机械作用原理的路线进行自然研究的重要性,这对于我们理性的理论使用来说,也是一种职责的根源。我们可以,而且应该,就我们力之所及,按照机械的路线来解释自然的一切产物和事件,乃至解释其最有目的性的而对我们来说,在进行只是这种的探讨时,是不可能对我们的力量加以限制的。
但是在这样做时,我们永远不能忽略这个事实,就是在这种产物之中有哪些是我们除了在理性的一个目的这个概念之下,是不能乃至以之作为研究的。如果我们顾到我们理性本质上的性质,纵然是有了那些机械的原因,我们也不得不最后以这些所说的产物隶属于按照目的的因果作用。
慧田哲学:交流思想、对话现象、思考现相、看清真相;附录:①目的论判断力的方法的理论第18(79)节是否必须把目的论作为自然科学的一部分来处理在科学的完整专科大全里,每门科学都必须有其明确的地位的。如果它是一种哲学的科学,就必须把它的地位归之于理论部门,或者归之于实践部门。
其次,如果它的地位是在理论部门里,那末派定它的地位就必须是在自然科学里面当它所考虑的是能作为经验的对象的那种东西时,这就是它应有的地位因而就是在物理学里,或者在心理学里,或者在宇宙论里,不然的话,就在神学里神学是关于世界作为经验的所有一切对象的集合体的原始根源的科学。
那末问题就发生了:目的论合理的地位是什么呢?它是严格说来的自然科学之一支,抑或是神学的一支呢?它必须是这门科学的一支或者是那门科学的一支;因为没有科学能属于从一门科学到另一门科学的过渡阶段的,因为过渡阶段所指的只是体系的关节或组织而不是在这个体系中的地位。
从事情的本身就看得很明显,目的论并不形成神学的一部分,虽然它们能有的用途是极其重要的。因为它的对象乃是自然的产生方式与其原因;而且虽然它是指向着这个处在自然以外而又在自然之上的根据,也就是指向着一位神圣的创造者,但是它这样做时,并不是为了确定性的判断力,而只是为了从事于考察自然的反思判断力作为一条制约性的而适合于我们人类知性的原理,以便通过这样一种根据这个理念来指导我们对于世界上种种事物的判定。
看来,目的论也同样地不会形成自然科学的一部分。因为自然科学关于自然结果所需要来指定其客观根据的乃是确定性的原理而不是单纯反思的原理。事实上,把现象来在各目的的相互关系中进行考虑,对于自然的理论,或者对于以有效的原因来机械地解释自然的现象,也是丝毫没有补助的,关于自然在其种种产物中所追求的目的来进行阐述,就这种目的按照目的论的概念形成一种体系来说,严格说来,只是属于按照某特殊导线关于自然的叙述。
在这种叙述中,理性固然有其很好的作用,而且这种作用从多种观点看来,都是充满着实践上的目的意义的,但是谈到这些形式,理性就并不提供任何消息是关于这些形式的起源与其内在的可能性的,然而这正是与自然的理论科学特别有关的。
所以,目的论作为一种科学来说,并不属于什么学说,而只属于批判,而且是属于特殊一种认识能力,即判断力的批判。可是目的论确是包含有验前的原理,所以它就可以,而且事实上必须、详细陈述得要按照目的原因的原理来进行判定自然的这种方法。这样,它的方法论对于理论的自然科学的进程,至少是发生一种消极的影响,而同样地它也影响着理论的自然科学对于神学的形而上学关系,那就是在理论的自然科学对于神学的形而上学关系是作为神学的入门的时候。
第19(80)节机械作用原理在关于一个作为是自然目的的事物之解释中对于目的论原理必须处在比较低级的地位我们接着单纯机械的路线来解释一切自然产物这种权利,在其本身来说,是完全不受限制的。但是我们知性的性质既是这样的,在知性从事于作为自然目的的事物时,刚止依靠机械的解释而无其他的外援,我们的力量不但是很受到限制,而且显然是有其拘束的。因为只按照一条采取上述的步骤的判断力原理来解释自然目的,是不能达到任何目标的。因此,我们对于这种产物的判定,任何时候都得要服从一条同时是目的论的原理。
因之我们是有理由,而且事实上是值得去追求自然的机械作用来解释自然产物,只要这是可以或者得到成功的,而且并不是因为在这个途径上本来就不能碰见自然的目的性,而只是因为对我们作为人来说这是不可能的,我们才放弃这个企图,其理由就是,为着在这种路线上要研究得到成功,我们就需要一种不同于我们感性直观的直观而且需要对于自然的智性基质有一种确定的知识,而这种基质是我们从而能够说明出现的东西,按其特殊的规律,是可以有它的机械作用的。
所以,遇有自然目的这个概念毫无疑问是证明适用于一些事物(例如有机体)时,如果自然的研究者不是要白费气力,他就必须总是在判定这些事物时,以某种原始的组织为基础,他必须认为这种组织是利用正是上述的机或者,械作用来产生其他的有机形式从那些原有的结构来演变出新的结构(然而这些新的结构总是从所说的目的出来而且是与之符合的)。
第22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