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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可是我们现在就能形成一种知性的想法,这种知性既然不是推论的,象我们的知性那样,而是直观的,那就是从综合性的普遍(Synthetisch-Allgemeinen),或者说从整体作为整体的直观到特殊,那就是说,从整体到部分。为了使这个整体的明确形式成为可能的,并不在这样的一种知性里或者在其整体的表象里含蕴着各部分的综合之一种不必然性。
但是那正是我们的知性所需要的。它必须从作为普遍想到的原理的各部分前进到要包撮在这些原理之下作为其后果的种种不同的可能形式。按我们知性的性质,我们只能把自然的实在整体看为是各部分的并流运动力的结果。那末我们如何可以避免把整体的可能性作为在符合于我们推论的知性之一种方式上依靠着其各部分来表现它呢?
我们可否按照直观性的,即原型的urbildlichen)知性的标准所规定的而把各部分在其形式上以及在其综合上表现为依靠其整体的呢?我们所说的知性的特性不能让我们这样做,叫整体包含着各部分的联系之可能性的根源。
在推论类型的知识中这会是自相矛盾的。但是一个整体的表象可以包含着那整体的形式以及那个形式所包含的各部分的联系的形式之可能性的根源。这就是我们唯一的途径。但是,这样一来,整体便是一种结果(产物),其表象就被看为它的可能性的原因了。可是,其决定性的根据只是其结果的表象的这种原因的产物就称为一个目的。
因之我们就得出结论说,只是从我们知性的特殊性格出来的结果,我们才想象到自然产物是按照一种不同于物质的自然规律的因果作用的因果作用才是可能的,那就是说,只按照目的以及最后的原因才是可能的。我们以同样的方法来解释这个事实,就是这条原理并不涉及这种东西本身,乃至作为现象(Phanomene)看,在其这样的产生方式上,是怎样成为可能的这个问题,而只涉及对我们知性来说,关于它们有其可能的那种评价。从而我们同时也看到何以在初极的自然科学中我们远远不以自然产物通过按照目的的因果作用这种解释为满足的。
因为在这种的解释中我们所追求的只是适合于我们的判定能力,或者说我们的反思判断力的关于自然的生产,而不是为着确定性的判断力而适合于事物本身的。在这里也完全没有必要来证明象这样的一种原型的理智(intellectusarchetypus)是有其可能的。只要说明以我们的推论知性(那是需要意象的,即需要模仿的理智(intellectusectypus)的)和原型的理智相对比,而且注意到这种形式的能力之不必然性的性格,我们就被引到一个原型理智这个观念,而又注意到这个观念并不合有什么自相矛盾的东西,那就足够了。

可是,当我们考虑一种物质的整体而在其形式上看它为一种产物,由于其各部分以及这些部分的自行结合的力量与能力(包括着原有部分的配合作用所引入的任何外来物质作为其整体的部分的在内)而来的,我们这样想象到的就是那个整体的机械产生。但是这样看事物的整体产生,我们就不能从而得出一个整体作为目的的这个概念不能得出一个整体,其原有的可能性是绝对要预先假定一个其部分的性质与作用是依靠整体的这种整体的观念的。然而这正是我们关于一个有机体所必须形成的表象。
但是,如上面所说明,我们不能从这就断定一个有机体的机械产生是不可能的。因为那就会等于说:在杂多的连结中形成这样的统一的表象而不同时以这个统一的观念作为它的产生原因,那就是不以这个产生表象为有意的,对于任何知性来说都是不可能的,或者说,都是自相矛盾的。
同时,如果我们有理由来把物质的存在者作为自在之物本身来看,我们事实上就应该得出这个结论来。因为这样一来,构成自然塑造可能性的基础的统一性就会只是空间的统一性。但是空间并不是事物产生的实在根据。
它不过是事物的形式上的条件虽然从空间中任何部分除非在其对于整体的关系上都不能确定的这个事实来说(因之整体的表象是在部分的可能性的基础上的),空间的统一性是有点和我们所追求的实在根据相似的。但是既然这样,至少还有可能把物质世界看为是一种单钝的出现的东西,而把不是出现的某东西,即自在之物,思想为它的基质。而这可能是有与之相应的智性的直观(虽然不是同于我们的直观的)为其基础的。
象这样,就能替自然而且替我们自己作为其一部分的自然,找到一种超感性的实在根据,虽然在我们来说,这个根据是不可知的。所以,凡是在这个自然里面是必然的东西作为感官的对象的,我们都应该按照机械的规律进行判定。可是种种特殊规律以及从而产生的附属形式的相互一致与统一性(这些规律与形式对于机械的规律说来,我们必须认为是不必然的),都是在自然中作为理性的对象的,整体自然作为一个系统来看也是这样的,这一切我们也应该按照目的论的规律来考虑。
所以我们是应该根据两种的原理来判定自然的。机械式的解释并不为目的论的解释所排斥,好象两者是互相矛盾似的。而且这又使我们洞见我们从其他方面无疑可以容易猜测得到的,但是我们会有困难来确实断定或证明的东西。
这说明纵然从机械地可以得出带有目的性的自然产物来这条原理是和目的论的原理相并立的,但是它并不使我们能够不需要这目的论的原理的。对于我们得要作为自然目的的东西,也就是作为有机的物的,我们可以应用已知的或向待发现的一切机械产生的规律,我们甚至可以指望在这种研究上能有很好的进展,但是关于这一类的产物的可能性,即关于通过目的的因果作用的可能性,我们却永远不能摆脱对一种完全不同的产生根据的呼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