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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中世纪初期结束时的经济形势
中世纪是没有变化的经济停滞时期,这曾经是历史学家中流行一时的看法。这一看法与其理论基础即历史的阶段理论一道,如今已经成为陈旧的知识而被弃置不用。当代学者一般都同意,考虑中的这个时期是—个动态扩张的时代。如果不是更早的话,想必从十一世纪起,商业就萌生了,城市也兴建和发展起来,而经济专业化进入了兴盛时期。
在中世纪盛世这—重要的历史时代(公元一OOO年至—三OO年),西方社会发展中心一劳永逸地从古典的地中海地区转移到北欧平原。令人满意地解释这些现象已经成为重大的历史探索之—。问题引起了大历史学家亨利。皮雷内的注意。虽然皮雷内的命题几乎证明是不成立的,但他所关心的问题—直是重大的历史争论之一:为什么北欧在中世纪盛世能发展成具有持久的优势?
皮雷内由于将这—发展称作是重开地中海贸易的十字军东征在商业上附带派生的后果,于是便将北欧的扩张看作是对外部刺激的直接反应——其居民对与地中海以外地区的贸易所提供的利益机会的反应。与皮雷内的观点对立的许多学者在详细反驳了他的命题之后,几乎全部把注意力都放在北欧社会内部的那些原因上。目前最广泛接受的一种解释仍沿袭传统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认为技术变革是打破平衡、派生出其它的力量。当代大多数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都坚持这一观点,加入他们行列的还有许多在其它方面自认为是彻底的反马克思主义的学者。流行的观点把周期性的经济增长归因于新发明和新制度的累积性作用,这些新发明和新制度使更多的畜力、水力和风力得到利用,使投入组合更加有效。地区迅速发展的原因被认为是农业生产率的改进而不是地中海商业增长带来的外部刺激。
在我们看来,马克思主义的解释有某些致命的缺陷。[我们有必要在下面讨论这些缺陷。也可参见我们的论文《西方社会经济增长的经济理论》最后的脚注,载《经济史评论》第二辑,第二十二期,I(一九七O年)第1—17页]我们在这里提出一个可供选择的命题,我们认为这不仅是好的经济学的命题,而且与历史证据比较一致。简述如下:我们提出人口增长是基本上可以解释中世纪盛世西欧增长和发展的外生变量。在—个地区人口扩张最后会遇到劳动力规模继续增大带来的报酬递减。劳动力增加的部分便迁移到荒野上尚未开发的土地去定居,于是拓殖区便延伸开来。不过,老区的居民密度仍大于边区的居民密度,这—差异导致地区之间土地与劳动力比率的不同,如果再加上地区在天赋自然资源上的差异,势必造成不同的生产类型。这些差异使地区之间的产品交换具有盈利。因而我们认为中世纪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扩张,是对因人口增长而变成可行的专业化和贸易所带来的机会的直接反应。城市的发展便利了本地交易和整个地区的交易,这些市场的扩张又使职能专业化、引进新技术和调整生产工艺适应条件改变可以增加盈利。总之,人口增长为贸易创造了基础;随之而来的市场经济的扩张使中世纪经济发生了变化,虽然变化很慢,但终究像亚当。斯密所说的那样变化了。且让我们随着对中世纪的这一简介回到九世纪。
第一节九世纪初的西欧最好想象成人口稀疏的广袤荒野,天然的植被把它分隔开来,在一簇簇封建小村落里村民一家挨着一家。除意大利外,我们现在所知道的那些城市几乎都不存在。村庄包括几间农民的茅舍,一座教堂,一座庄园主的宅邸以及座落在附近的磨坊、榨坊、烤炉和谷仓等必17需的资本品。一般来说,个人的园地都与茅舍毗连。大片的已耕敞地从村庄向外辐射;附近有广阔的牧地,荒地上仍覆盖着天然植被。
实际耕过的可利用的土地比例很小,村民们便在其上种植着小麦、黑麦、大麦、燕麦等各类谷物,用它们制作面包这一基本食物。森林和旷野在乡村经济中起了重大作用:除供给燃料、建筑材料和可以食用的猎物和野菜外,还为牛羊猪提供牧场;猪群可以提供肉和油脂,在森林中随处散放,是每个村庄的主要依靠。
可耕地被分成一块块相邻的地块即条状地,其权利在领主和农民之间分配。领主的土地被称作领地,或座落在农民的敞地中间,或分布在农民的敞地以外。单个农民则对零星散布在整个旷地上的一块块条状地拥有权利。土地要按照共同体就何时犁地、栽种和收获作出的决定来协作耕耘,这种农业计划如今称作公耕制。
庄园由一个或不止一个村庄构成,首领为庄园主即领土,他被看作是庄园里所有人的法官、保护者和领袖,负有保卫村庄和执行习惯法之责。他享有习惯的和继承的权利,实际上往往也就是将庄园土地派作某些用途的权利和垄断诸如磨坊、榨坊、烤炉和作坊这些需要资本投资的活动的权利。
村社的普通人民也享有(和承担)某些习惯权利和义务。他们有权为他们自己耕田,利用牧场和荒地,把自己的财产过继给继承人;作为报答是要受庄园的约束,未经领主同意不得迁出或嫁出庄园。他们还要向领主交纳例行的婚丧税,此外——作为农民或农奴与领主之间最基本的联系——他们负有完成规定的劳役的义务。
领主的主要职能是提供每个社会必须生产的公共产品一保护和公正,而佃农或农奴则部分靠他们自己的财产部分靠领主的财产提供劳动作为交换。每一方所用时间的比例,如我们稍后可以看到,由现实的经济因素预先决定并受庄园习惯的严格制约。
典型的庄园按其本身性质不可能完全是—种稳定的经济组织,它必然经常处于不断变动之中。一旦领主或农民死亡,领地所有权或对租佃地的权利则常常要在继承人中瓜分。对教会和贵族的赠予也造成了对捐税和庄园土地产品的所有权的分散。由于这些权利经常因继承的缘故而落到局外人手里,他们越来越满足于以部分谷物来支付。
甚至在这个时期,庄园也不是完全封闭的即整体上自给自足的经济共同体。农民除劳动捐外还常向领主交纳小额款项,这—事实意味着对市场经济的参与是经常的,即使还有限。在九至十世纪,小规模的每周一次的集市似乎已经增多。农业经济产品不划一为互利性贸易提供了基础,行旅客商的食宿则可以用货币来换取。领主本人就是经常的主顾:购买木柴、购买谷种是常事。除了这种限制得很严的市场交易外,庄园还发展和生产了差不多大部分供自己消费的产品和劳务。
典型庄园的领主不完全单独存在,他在一个复杂的社会结构中具有自己的地位,这个结构规定了他与其他领主与作为其占有权最终来源的国王的关系。王权有责任保卫王国并需要资源来履行该项义务,于是给予领主一片指定的地区,而得到的回报是同样明确规定的劳务。这样封建主义便成为政府用以获得资源以履行其对王国职责的财政制度。
直接从国王得到土地的领主被称作主要承租人。这些主要承租人(tenantsin
capite)按同样的方式来组织他们的地区,把土地授给被称作中间承租人(mesnetenants)的另一些人,中间承租人再依次在被称作次承租人(tenants
paravail)中间细分他们的土地,他们的责任在于使土地能有收益。因而只有国王和次承租人的地位是单一的:国王单个不能是一个承租人,而次承租人18则不能是一个领主。每个中间人既是授予者的承租人又是他自己的被授予者的领主。这样几种人都对次承租人事实上耕作的土地拥有特定的权利。
土地转授有四种不同的地产持有类型:以服军役为条件的租佃(knights'service),只交租但不服军役的租佃(socage),军事警卫人员(serjeanty)的租佃和神职人员(frankalmoign)的租佃。第五种租佃(大多数居民以这种方式占有他们的土地)是不自由的,称农奴的租佃。鉴于一个人以自由租佃方式拥有的地产可以随时将占有权归还给他的领主而离去,因此农奴受法律的约束必须留在土地上。
以服军役为条件的租佃有土地用益权,回报是提供一定数量的军士由领主指挥。以只交租而不服军役为条件的租佃也是一种土地授予形式,而以提供—定的劳役如货币、产品、劳动和出席领主法庭作为回报。军事警卫人员的租佃需要以某些军事服役为回报,如提供一定数目的备有武器和运输工具(一个现代军官应当提供的那些装备)的人员。神职人员的租佃是转授给教士那种人的,其职责为提供宗教服役。
让我们考察一个封建组织运行的假设的例子。假定国王授予甲以服军役为条件的租佃权。甲允诺以五名军士帮助国王作为回报。作为主要承租人,甲于是把土地转授给为他充当军士的这五个人。这些人转过来又可以利用他们的授给物。领主甲接着可能会从他初次转授后留下的部分地产当中拿出—块来授给乙,乙不服军役只交租,乙的回报是交纳定额年度金,—定数量的谷物或类似产品。领主甲可能会将土地转授给几个像乙这样的人,因为他的经济福利主要依赖于他的地产收入。领主甲还会将另一部分土地授给教士丙,教士则以为甲及其亲属和先祖祈祷祝福作为回报。领主甲也可能会因需要卫士把某些土地授给于丁,丁则有义务在甲进行战争时提供一定数目的随从。领主甲就是以这种方式既满足了他自己的需要又履行了对王权的义务。
我们以上叙述的庄园领主可以采用上述任何一种形式拥有他的土地。既然他直接拥有土地,因而他终身占有的被认为是领地;他的领主(和他领主的领主)显然也对这一土地拥有权利,但被认为占有的是劳役,因为他们并不直接拥有土地。土地最终必须满足实际拥有土地的领主的租佃义务,也必须满足占有劳役的领主的租佃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