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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旧例弹奏皇帝视事。□御史奏之。景龙后皆先进状。听进止。许则奏之。不许则止。同诘冤狱例。凡为三司。同诘三司为御史大夫。中书门下省。大事奏裁。小事专达。
衣冠例。秦御史冠柱后惠文。盖用铁为柱。取其审固不挠。唐大夫中丞。遇大事。押奏冠法冠。【谓豸冠也。】衣朱衣纁裳白纱中单以弹之。小事常服而已。大礼例。
国有大礼。则乘辂车为之前导。审覆例。若有制使覆案囚徒。则刑部参择之。三司理事例。则与给事中。中书舍人。更直于朝堂受表。中丞与皇太子。三公相遇例。
元魏朝故事中丞出。与皇太子分路三公。皆遥驻车。去□轭于地。以待其过。其或迟违。则前驱以赤捧捧之。六职例。一曰奏弹。二曰三司。三曰西推。四曰东推。【
东西朝堂。】五曰赃赎。六曰理匦。侍御史五曹例。汉皆用公府掾属高第者为之。一曰。令曹掌律令。二曰。印曹掌刻印。三曰。供曹掌斋祠之事。
四曰。慰曹掌厩马之事。五曰。乘曹掌护驾之事。新除有罚例。旧例新除者。未晓制度有罚。至罚有逾万钱者。若议罚则询于杂端。侍御等里行例。
唐龙朔元年。置侍御里行。殿中里行。监察里行。武后文明。后颛以里行名官。长安二年。复置内供奉官。供奉例。
旧例掌殿庭供奉之仪式。每朝与侍御史随仗入位在中丞下。给事中。中书舍人后。持书故事。
持书侍御史者。本汉宣帝元凤中。因路温舒上书。宜尚缓刑。帝深采览之。季秋清谳时。帝幸宣室斋居而决事。令侍御史二人持书。故曰持书侍御史。四推莅太仓。左藏出纳例。
旧例以殿中侍御史第一人。同知东推莅。太仓出纳第二人。同知西推莅。左藏出纳号四推御史。大朝会例。
凡冬至元正大朝会。则具服升殿。若皇帝郊祀郊巡省。则服从旌门往来检察。视其文物之有亏阙。则紏之。衔署例。
凡弹劾之事。御史言于大夫。若遇大事则方幅奏弹。小事则署名而已。监察不得供奉例。旧例监察正门。无籍非因奏事。不得入至殿庭。开元间。敕并令随仗而入。不得供奉。
监察例
九冬至祀圆丘。夏至祀方丘。孟春祈谷。季夏祀明堂。季冬祀神州。五郊迎气。及享太庙。则二人共监之。朝日夕月。及祭社稷。孔宣父。齐太公蜡百神。则一人率其官属。阅其牲牢。省其器服。辩其轻重。有不修不敬。则劾之。
会议例。尚书省监司。七品巳上官会议。先牒报台。亦一人往监。若据状有违。及不委议意而署名者紏弹。凡有敕令一御史往监。即监察受命而行。亦监其过谬。监斋例。
凡京都忌斋日。则与殿中侍御史分察寺观。七品巳上清官。皆顾行香。不到。则牒送法司。监决囚徒例。凡决囚徒。则与中书舍人。金吾将监之。在京监察例。
分知左右巡。各察其所巡之内。有不法之事。谓左降流移。停匿不去。及妖讹宿霄。蒲慱盗切。狱讼冤滥。诸州纲典。贸易隐盗。赋敛不如法式。诸此之类蔽匿者。则量其轻重。而坐所由御史。
监察御史杂例。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紏视刑狱。肃政朝仪。朝廷有不肃钦者。御史则紏而劾之。每二人五日分知东西朝堂。边功例。
凡将帅战伐。大克杀获。数其俘馘。审其功赏。辩其真伪。门直例。
凡自监察御史巳上。每日一人于本司当门直。以检察台中出入。及令史领词讼过大夫之事。若缘词讼事。须推勘者。大夫便委门直御史以推之。风闻例。
旧日御史台。不受诉讼。有通词状者。即于台门候御史。御史径往门外收采。知可弹者。略其姓名。皆云风闻访知。相遇例。凡御史已下。遇长官于路去戴下马。长官敛辔止之。
监围例。旧例搜狩。则监围察断绝失禽者。监选例。
旧例吏部将除定员数。及拟到州县付之监察。于吏部别置监察一幕。御史阅数。临视而已。若中间或有资历先后。品从高下。及不应等事。许授除官陈告御史即推究根因与之改正。
进帖例。监察旧例所进帖子。止是今呈子样。但内为腰封。其囊上用黄纸作帖。黄上书奏帖二字。下书臣某谨封。照刷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