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庚子,太祖因与侍臣论用将曰:“秦裕伯尝言:‘古者帝王之用武臣,或使愚使贪。’其说虽本于孙武,然其言非也。夫武臣量敌制胜,智勇兼尽,岂可谓愚?攻城战野,捐躯殉国,岂可谓贪?若果贪愚之人,不可使也。”
洪武九年三月乙卯朔,大祖谓群臣曰:“智力虽足以取天下,而不足以得人心。朕每忆斯言,竟夕不寐,静观往事,无不皆然。朕当取天下之初,论智不如张士诚之狡,论力不如陈友谅之众。而朕一以诚心待之,未尝以诈力加人,然二人卒为吾所擒者,要之智力有穷,惟至诚人自不能违耳。”群臣顿首称善。
洪武十七年七月丁酉朔,敕内官毋预外事,凡诸司毋与内官监文移往来。太祖谓侍臣曰:“为政必先谨内外之防,绝党比之私,庶得朝廷清明,纪纲振肃。前代人君不鉴于此,纵宦寺与外臣交通,觇视动静,夤缘为奸,假窃威权以乱国家。其为害非细故也。间有发奋欲去之者,势不得行,反受其祸,延及善类。汉唐之事,深可叹也。夫仁者治于未乱,智者见于未形。朕为此禁,所以戒未然耳。”
丁未,河南吏人上书言利民事,所言卑陋,又多摭拾陈言。太祖谓群臣曰:“谋国之道,习于旧闻者当适时宜,狃于近俗者当计远患。苟泥古而不通今,溺近而忘于远者,皆非也。故凡政事设施,必欲有利于天下,可贻于后世,不可苟且,惟事目前。盖国家之事,所系非小。一令之善,为四海之福;一令不善,有无穷之患。不可不慎也。”
封建
洪武三年四月辛酉,以封建诸王告太庙。礼成,宴群臣于奉天门及文华殿。太祖谕廷臣曰:“昔者元失其驭,群雄并起,四方鼎沸,民遭涂炭。朕躬率师徒以靖大难,皇天眷佑,海宇宁谧。然天下之大,必建藩屏,上卫国家,下安生民。今诸子既长,宜各有爵封,分镇诸国。朕非私其亲,乃遵古先哲王之制,为长久长治之计。”群臣稽首对曰:“陛下封建诸王以卫宗社,天下万世之公议。”太祖曰:“先王封建,所以庇民,周行之而久远,秦废之而速亡。汉晋以来,莫不皆然。其间治乱不齐,特顾施为何如耳。要之为长久之计,莫过于此。”
兴学
洪武二年三月戊午,诏增筑国子学舍。初,即应天府学为国子学。至是,太祖以规制未广,谕中书省臣曰:“太学育贤之地,所以兴礼乐,明教化,贤人、君子之所自出。古之帝王。建国君民,以此为重。朕承困弊之余,首建太学,招徕师儒,以教育生徒。今学者日众,斋舍卑隘,不足以居。其令工部增益学会,必高明轩敞,俾讲习有所,游息有地,庶达材成德者有可望焉。”
十月辛巳,太祖谕中书省臣曰:“学校之教,至元其弊极矣。使先主灰冠礼乐之教号为夷狄,上下之间,波颓风靡,故学校之教,名存实亡。况兵变以来,人习于战斗,惟知干戈,莫识俎豆。联恒谓治国之要,教化为先。教化之道,学校为本。今京师虽有太学,而天下学校未兴,宜令郡县皆立学,礼延师儒,教授生徒,以讲论圣道,使人日渐月化,以复先王之旧,以革污染之习。此最急务,当急行之。”
洪武六年正月庚申,礼部奏增广国子生。太祖曰:“须先择国子学官。师得其人,则教养有效,非其人,增广徒多何益?盖瞽者不能辨色,聋者不能辨声,学者而无师授,亦如聋瞽之于声色。朕观前代学者出为世用,虽由其质美,是亦得师以造就之。后来师不知所以教,弟子不知所以学,一以记诵为能,故卒无实。今民间俊秀子弟,可以充选者虽众,苟无端人正士为之模范,求其成材,难矣。故曰:‘务学不如务求师。’今祭酒乏人,卿等宜为朕询采天下名士通今博古、才德兼备、宜为人师者,以名闻。”
洪武八年三月戊辰,命国史台官选国子生分教北方,太祖谕之曰:“致治在贤,风俗本乎教化。教化行,虽闾阎可使为君子;教化废,虽中材或坠于小人。近北方丧乱之余,人鲜知学,欲求方闻之士,甚不易得。今太学诸生中,年长学优者,卿宜选取,俾往北方各郡分教,庶使人知务学,人材可兴。”于是选国子生林伯云等三百六十六人,给廪食、赐衣服而道之。
洪武十五年四月丙戌,诏天下通祀孔子,赐学粮,增师生廪膳。太祖谕礼部尚书刘仲质曰:“孔子明帝王之道以教后世,使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纲常以正,彝伦攸叙,其功忝于天地。今天下郡县庙学并建,而报祀之礼止行京师,岂非阙典?卿与儒臣其定释奠礼仪,颁之天下学校,令以每岁春秋仲月通祀孔子。”
洪武二十一年十一月壬子,命礼都给赐国子生钞。北平、陕西、山西、山东、广东、广西、四川、福建之人,在监三年以上者,人五锭;二年,人二锭。俾制冬衣。复命工部于国子监前造别室一区,凡百余间,具灶釜、床榻以处诸生之有疾者,令膳夫二十人给役。侍臣进曰:“陛下作兴学校,推心悯下,无所不至,从古未有。”太祖曰:“诸生去乡土,离亲戚,远来务学,日久衣必敝。或有疾,无人具汤药。朝廷作养之,必使之得所,然后可必其成材。盖天生人材,皆为世用,人君育材,当有其实。惟能有以作养之,则未有不成材者也。”
洪武二十四年六月戊寅,命礼部颁书籍于北方学校。太祖谕之曰:“农夫舍耒耜,则无以为耕;匠氏舍斤斧,则无以为业;士子舍经籍,则无以为学。朕尝念北方学校缺少书籍,士子有志于学者,往往病无书读,向尝颁与《四书》《五经》,其它子史诸书未赐予,宜于国子监印颁。有未备者,遣人往福建购与之。”
二
第7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