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十五年四月庚辰,廉州巡检王德亨上言:家本阶州,界于西戎,有水银坑冶及青绿紫泥,愿得兵取其地,以归于朝。太祖谓户部臣曰:“尽力求利,商贾之所为;开边启衅,帝王之深戒。今珍奇之产,中国岂无?朕悉闭绝之。恐此涂一开,小人规利,劳民伤财,为害甚大。况控制边境,贵于安靖,苟用兵争利,扰攘不休,后虽悔之,不可追矣。此人但知趋利,不知有害,岂可听也!”
四月癸巳,工部尚书赵俊奏饰东宫殿宇及公主府,所用青绿,请令民采办。太祖曰:“姑随所有用之,勿劳民也。”俊曰:“库藏所贮,恐不足用。且令其采纳,以价值给之,亦不伤民。”
太祖曰:“青绿产于深山穷谷,民岂能自采?必待贩鬻而后得之。尔但知给以价值,不知有司急于取办,所费此下疑有缺文。况货殖之人乘时射利,高价以售,民受驱迫者急于应办,转相借贷,其弊百端,为害滋甚。岂可以彩饰之故而重扰民乎!”
五月丙子,广平府吏王允道言:磁州临水镇地产铁,元时尝于此置铁冶都提举司,总辖沙窝等八冶炉丁万五千户,岁收铁百万余斤,请如旧置炉冶铁。太祖曰:“朕闻治世天下无遗贤,不闻天下无遗利。且不在官则在民,民得其利,则利源通,而有益于官;官专其利,则利源塞,而必损于民。今各冶铁数尚多,军需不乏,而民生业已定。若复设此,必重扰之,是又欲驱万五千家于铁冶之中也。”杖之,流海外。
洪武十六年九月甲辰,敕谕户部曰:“数年以来,颇致丰稔。闻民间尚有衣食不足者,其故何也?岂徭役繁重而致然欤?抑吏缘为奸而病吾民欤?今岁丰而犹如此,使有荒歉,又将何如?四民之中,惟农最苦,有终岁勤谨而不得食者。其令有司务加存抚,有非法苛刻者重罪之。”
洪武十七年十月壬申,广东都司械送蛮寇余党九十余人至京,法司请治其罪。太祖曰:“蛮夷之人,相煽为非,一时诖误。若悉治其罪,情有可矜。然既戮其首恶者,胁从之人不必躬穷治。其宥之。”又曰:“南人不耐寒。”命悉给冬衣而遣之。
洪武十八年三月壬戌,太祖谕户部臣曰:“善为政者,赋民而民不困,役民而民不劳,故民力纾,财用足。今天下有司能用心于赋役,使民不至于劳困,则民岂有不足,田野岂有不安,争讼岂有不息,官府岂有不清?如此,则民岂有不受其福者乎?民既受福,为官长者亦得以享其福矣。近来有司不以民为心,动即殃民。殃民者祸亦随之。苟能忧民之贫而虑民之困,使民得以厚其生,此可谓善为政者。尔等勉之。”
洪武二十年正月丙子,府军前卫老校丁成言:河南陕州地有上绞、下绞、上黄塘、下黄塘者,旧产银矿,前代皆尝采取,岁收其课。今锢闭已久,若复采之,可资国用。太祖谓侍臣曰:“君子好义,小人好利。好义者以利民为心,好利者以戕民为务。凡言利之人,皆戕民之贼也。朕尝闻故元时,江西丰城之民告官采金,其初岁额犹足取办,经久民力消耗,一州之民卒受其害。盖土地所产,有时而穷,民岁课成额,征取无已,有司贪为己功而不以言,朝廷纵有恤民之心,而不能知。此可以为戒,岂宜效之!”
四月丁酉,工部右侍郎秦逵言:宝源局铸钱,请令郡县收民间废铜以资鼓铸。太祖曰:“铸钱本以便民,今欲取民废铜以铸钱,朕恐天下废铜有限,斯令一出,有司急于奉承,小民迫于诛责,必至毁器物以输官,其为民害甚矣。姑停之。”
四月壬寅,北平布政使司请以菽折盐粮,而每斗加五升。太祖谓户部臣曰:“以菽代谷者,为其轻可以便民。然菽亦谷也,而又加之,益损民矣。夫权变者当究其实,拯弊者当探其源,不知权变而昧其源,不几于救跛而成瘘乎!”
五月癸酉,太祖谓兵部臣曰:“军士月给米一石,仅可充食。身亡之后即罢给,或父母老无所依,或儿女幼无所赖,将何以自存?困而不恤者匪仁,劳而不报者匪义。尔兵部悉阅军卫,凡军士死亡,父母年老、儿女幼小无所依者,并优给之,毋令失所”
九月癸未,太祖谕左军都督府臣曰:“前所遣囚徒往充辽东驿卒者,今天气尚寒,恐道途冻馁,此辈本宥之以全其生,若不免死,是徒宥耳。且令就济宁暂住,待春暖遣行。”
洪武二十二年正月丁亥,太祖御奉天门,退朝,召五军都督府臣谕之曰:“军士有从征亡死者,有疾病而死者,其父母妻子老弱无依,虽已优给,然远违乡里,终无所托。其有愿还乡依亲者,悉遣其去,人给钞五锭为道里费。”
十一月乙丑,太祖御谨身殿,翰林院学士刘三吾侍,因论治民之道,三吾言南北风俗不同,有可以德化,有当以威制。太祖曰:“地有南北,民无两心。帝王一视同仁,岂有彼此之间?汝谓南方风气柔弱,故可以德化;北方风气刚劲,故当以威制。然君子小人何地无之?君子怀德,小人畏威,施之各有攸当,乌可概以一言乎!”三吾惊服顿首而退。
洪武二十三年正月戊子,中军都督佥事萧用、左都御史詹徽等奏:湖广茶陵卫城库隘,周围四里,宜循城西排栅旧址开拓之,以壮一方形势。太祖曰:“凡事有可已而不必为者,有不得已而必须为者,要皆合于时宜。今茶陵城池足以容众,军民相安,亦事之可已者,何用开拓?倘隳坏必须修理,亦俟秋成。”
洪武二十四年四月癸亥,太原府代州繁峙县奏逃民三百余户,累岁招抚不还,乞令卫所追捕之。太祖谕户部臣曰:“民窘于衣食,或迫于苛政则逃。使衣食给、官司无扰,虽驱之使去,岂肯轻远其乡土?今逃移之民不出吾疆域之外,但使有田可耕,足以自瞻,是亦国家之民也。即听其随地占籍,令有司善抚之。若有不务耕种,专事末作者,是为游民,则逮捕之。”
七月戊申,禁罪人诬引良善。太祖谓刑部尚书杨靖曰:“善与恶异趋。廉者必不同贪,公者必不济私。然恶或诬善,事虽可白,不免受辱,必严禁之,使有所劝惩。继今犯法者,不许诬引良善。违者,所诬虽轻,亦坐以重罪。尔刑部其榜谕之。”
洪武二十五年五月庚戌,太祖御右顺门,有近臣奏厩马暴毙,请罪主典者。太祖曰:“凡有血气者,必有死也。今厩马自毙,何可罪人?得无轻人而重马乎?其勿问。”
洪武二十七年三月甲子,陕西有士人上仁政书,太祖览之,谓侍臣曰:“既言仁政,则必当爱民。何故所言皆劳民伤财之事,自相悖戾。彼山林儒生,不深究事体。然亦言有嘉也。不必指摘瑕疵,以杜言路。”
第30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