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本前有“清明集名氏”栏,开列书判作者姓名、字、号、籍贯,共二十八人。正文中确证其有书判的仅有十三人,也就是说,“名氏”栏中有十五人在正文中没有或不能确证其有书判。这说明,这个“名氏”栏,不仅包括户婚门的作者,还包括其它各门的作者。也说明现存的静嘉堂本,仅仅是一个残本。
明本前有隆庆己巳(三年)辑者张四维序,后有刻者盛时选(以仁)后序。张序说:
曩余校录《永乐大典》,于“清”字编见有《清明集》二卷者,皆宋以来名公书判。……命吏录一帙藏之。迨后校“判”字编,则见所谓《清明集》者,篇帙穣浩,不止前所录,而前所录者亦在其中。未谂二卷先行,后纂者并收之耶?将原为一书,或于其中撮录之耶?顾其始末,不着作者姓氏,其详不可考,……因并录置箧中。侍御盛君以仁,将出按辽左,语政间偶及是编,取而阅之,谓读律者必知此,庶几谳拟不谬,遂携入辽,为之校订诠次,以镵于梓。盛君,余壬戌所举士。
盛后序说:
观者藏书读书中文《清明集》乃宋以来诸公判案之书,自真文忠公申儆官吏,讫于惩恶,凡为类十四,为目百余篇。笥藏中秘,世所希遘睹也。吾师凤磐先生校《永乐大典》,自群集中表出之。岁戊辰,选奉命按辽左,辞谒先生,且乞教,乃手授是书……刻既成,不知先生为然否,谨书以质之。时皇明隆庆三载冬月之吉。
从张序可知,明本《清明集》录自《永乐大典》的“清”字编及“判”字编。查《永乐大典目录》“清”字韵在《大典》中不足两卷,即卷八五一五的后部和八五一六的前部。其中八五一五为“事韵”,八五一六为“诗文”及长清县、闽清县等后一字为“清”的县志及姓氏。《清明集》只可能收在卷八五一五的“事韵”中,总的篇幅不可能超过《大典》的一卷。“判”字韵在《大典》中占三十五卷之多,其中卷一六三○二至一六三二六共二十五卷,全是书判。明刻本十四卷肯定就是出在这二十五卷之中。张四维在序中说,“判”字韵中所收《清明集》,包括了“清”字韵中所收内容。但他没有交代清楚,“清”字韵中的所谓两卷,是全卷完整地包含在“判”字韵中?还是分散在各卷中?因为这牵涉到判断《永乐大典》“清”“判”两韵所收《清明集》是否同出一源的问题。序中提出疑问:“将原为一书,或于其中撮录之耶?”
既称“撮录”,可能是分散在各卷中。《大典》编者不大可能作这种“撮录”工作,很可能“清”、“判”两韵分别录自不同的版本。
观者藏书读书中文明刻本同宋刻本一样,正文每篇下大多署作者别号、郡望或官称,如蔡久轩、宋自牧,与宋本“名氏”栏对照,大都可查出他们的姓名。但张序说:“顾其始末,不着作者姓氏,其详不可考”。可见他虽看到这些别号,但不能识别其名。盛后序中也只提到一个真西山(德秀),那是因为真的名气大的缘故。由此可以肯定,在《大典》中的《清明集》,是没有宋本那个“名氏”栏的,否则张四维就不会说“其详不可考”了。
明初编《永乐大典》时,所收《清明集》是什么版本,现在已不能确定了。《四库提要》子部法家类存目所说的《清明集》,也是《大典》本,但作十七卷,并说“辑宋元人案牍判语”。
而现在的明刻本,虽说也是《大典》本,但只有十四卷,而且只有宋人而无元人案牍判语。
从这些迹象,可以作如下推论:《清明集》自景定二年编成后,在元代又曾增修过,补入元人案牍判语;《大典》所录《清明集》就是元代增修本,而张四维只录了其中宋人案牍判语。
无论是宋本或元增修本,在明中叶时已很难看到,否则张四维也不会利用校《大典》的机会,命人录出;盛时选也不会说“笥藏中秘,世所希遘睹”,并把它刻印了。
上面探讨明本与宋本的关系,外证只有这些,还不足以作肯定的结论。现在只有进一步求诸内证,即从两本的内容上的联系来考察、分析。
我认为宋明本之间有渊源关系,理由如下:
第一,如上所述,明本与宋本,凡内容相同的类,各篇的顺序是一致的。
第二,宋本所举“名氏”栏,经初步考察,在明本其他各门中至少可补充五人,即真德秀(西山)、史弥坚(沧洲)、马光祖(裕斋)、宋慈(自牧)和王遂(实斋)。
第三,宋本最后一篇雇赁类的《卖过身子钱》缺一页,明本此篇也有缺文,所缺字数与宋本完全相同。宋明两本行款不同,很难想像,如果明本不是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宋本,何以所阙字数完全相同?
但是要说明本直接来源于宋本,又有些矛盾无法解释:一、在同一类中,两本内容还有个别交叉(即前述,有八篇是只有其中一本有的),文字也有个别差异。二、宋本“名氏”栏中尚有十人未能在明本中找出其判词。三、缺页或错简,往往是检验不同版本的源流关系的重要标志。如前所述,明本卷九户婚门违法交易类《正典既子母通知不得谓之违法》一篇缺后半部,紧接的《共帐园业不应典卖》一篇缺前半部。与宋本相对,知阙文共五百四十余字。如果明本直接源于宋本,阙文应为宋本之整页(二八八字)或倍数,但事实并非如此;如为张四维录《永乐大典》文时书手抄漏《大典》之一整页,《大典》每半页十六行,行二十八字,则应为八百九十六字。另外,同卷十至十三页间有错简,取赎类《典卖田业合照当来交易或见钱会中半收赎》一篇错至前面,错简字数,也是五百四十余字,这是两个铁证,证明明本或《永乐大典》本,并非直接来源于宋本。
明本既与宋本有渊源关系,又不是直接来源于宋本,那就是说,在宋本与明本之间还有另一个版本。细查明本内容,果然发现了这方面的证据。如前所述,明本户婚门共六卷,其中六、七两卷为宋本所无。这两卷有如下特点:一、作者吴恕斋、叶岩峰、韩竹坡、韩似斋、巴陵赵宰、通城宰、许宰,没有一人在宋本“名氏”栏中有名。而其它各卷作者,即使非全部,至少有部分可在“名氏”栏中找到。二、这两卷所收各案,时代都较晚,都在嘉熙、淳佑、宝佑年间,特别是卷七归宗类《出继子破一家不可归宗》一案,其中说到:“斗焕之立在宝佑三年,而官司出给除附公据乃迟迟在五年之后”。宝佑三年之后五年,已是景定元年。判词之作,又在此以后。“幔亭曾孙”在景定二年长至日就编完《清明集》,不可能收入这份判词。三、第六、七两卷分类,与其他各卷重复。即第七卷与第八卷各类基本相同,第六卷的争田业、争屋业、争山、争界至,与第四、五卷争业重复。据此三点,可以推断这两卷的内容是后加的。也就是说,在景定二年幔亭曾孙本之后,又有人增入新的内容,再刻新本;新增的内容,不是插入各类之中,而是单独成卷。
第44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