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书目录原则上据明版本的分卷、门类和篇名排列。
二、本书第四、第五、第八、第九卷,以宋版本为底本,以明版本参校。在这四卷中,凡仅见于宋本的书判,篇名上标以*,凡仅见于明本的书判,篇名上标以△。
三、本书第十卷人伦门孝类《割股救母》一篇,系据《永乐大典》补入。
四、凡同一案件有几份书判者,在目录中,自第二份书判始,篇名低一格。
五、原宋版本序、作者名氏和析类目录,明版本序和后序,另加我们所编清明集作者名号对照等,都作本书附录。
咨目呈两通判及职曹官
真西山某猥以庸虚,谬当阃寄,朝夕怵惕,思所以仰答朝廷之恩,俯慰士民之望。惟赖官僚协心同力,庶克有济。区区辄有所怀,敢以布于左右。盖闻为政之本,风化是先,潭之为俗,素以淳古称。比者经其田里,见其民朴且愿,犹有近古气象,则知昔人所称,良不为过。今欲因本俗迪之于善,已为文谕告,俾兴孝弟之行,而厚宗族邻里之恩,不幸有过,许之自新,而毋狃于故习。若夫推此意而达之民,则令佐之责也,继今邑民以事至官者,愿不惮其烦而谆晓之,感之以至诚,持之以悠久,必有油然而兴起者。若民间有孝行纯至,友爱着闻,与夫协和亲族,赒济乡闾,为众所推者,请采访其实,以上于州,当与优加褒劝。至于听讼之际,尤当以正名分,厚风俗为主。昔密学陈公襄为仙居宰,教民以父义母慈,兄友弟恭,而人化服焉。古今之民同一天性,岂有可行于昔,而不可行于今?惟毋以薄待其民,民亦将不忍以薄自待矣。
此某之所望于同僚者也。然而正己之道未至,爱人之意不孚,则虽有教告,而民未必从。故某愿与同僚各以四事自勉,而为民去其十害。
何谓四事?曰律己以廉,凡名士大夫者,万分廉洁,止是小善,一点贪污,
便为大恶,不廉之吏,如蒙不洁,虽有他美,莫能自赎,故此以为四事之首。抚民以仁,为政者当体天地生万物之心,与父母保赤子之心,有一毫之惨刻,非仁也,有一毫之忿疾,亦非仁也。存心以公,传曰:公生明。私意一萌,则是非易位,欲事之当理,不可得也。莅事以勤是也。当官者一日不勤,下必有受其弊者。古之圣贤犹且日昃不食,坐以待旦,况其余乎?今之世有勤于吏事者,反以鄙俗目之,而诗酒游宴,则谓之风流娴雅,此政之所以多疵,民之所以受害也,不可不审。
何谓十害?曰断狱不公,狱者,民之大命,岂可少有私曲。听讼不审,讼有实有虚,听之不审,则实者反虚,虚者反实矣,
其可苟哉!淹延囚系,一夫在囚,举室废业,囹圄之苦,度日如岁,其可淹久乎!惨酷用刑,刑者,不获已而用,人之体肤,即己之体肤也,何忍以惨酷加之乎!今为吏者,好以喜怒用刑,甚者或以关节用刑,殊不思刑者,国之典,以代天纠罪,岂官吏逞忿行私者乎!不可不戒。泛滥追呼,一夫被迫,举室皇扰,有持引之需,有出官之费,贫者不免举债,甚者至于破家,其可泛滥乎!招引告讦,告讦乃败俗乱化之原,有犯者自当痛治,
何可勾引,今官司有受人实封状与出榜召人告首阴私罪犯,皆系非法,不可为也。重叠催税,税出于田,一岁一收,可使一岁至再税乎!有税而不输,
此民户之罪也。输已而复责以输,是谁之罪乎?今之州县,盖有已纳而钞不给,或钞虽给而籍不消,再追至官,
呈钞乃免,不胜其扰矣。甚者有钞不理,必重纳而后已,破家荡产,鬻妻卖子,往往由之,有人心者〔七〕岂忍为此!科罚取财,民间自二税合输之外,
一毫不当妄取,今县道有行科罚之政
〔九〕与夫非法科敛者,皆民之深害也,不可不革。纵吏下乡,乡村小民,畏吏如虎,纵吏下乡,纵虎出柙也。弓手、土兵,尤当禁戢,自非捕盗,皆不可差出。低价买物是也。物同则价同,岂有公私之异,今州县有所谓市令司者,又有所谓行户者,每官司敷买,视市直率减十之二三,或不即还,甚至白着,民户何以堪此。
某之区区,其于四事,敢不加勉。同僚之贤,固有不俟丁宁而素知自勉者矣,然亦岂无所当勉而未能者乎?〔一一〕传曰:过而不改,是谓过矣。又曰:谁谓德难,励其庶,而贤、不肖之分在乎勉与不勉而已。异时举刺之行,当以是为准。至若十害有无,所未详知,万一有之,当如拯溺救焚,不俟终日,毋狃于因循之习,毋牵于利害之私。或事关州郡,当见告而商确焉〔一二〕必期于去民之瘼而后已。此又某之所望于同僚者也。
抑又有欲言者,夫州之与县,本同一家,长吏僚属,亦均一体,若长吏偃然自尊,不以情通于下,僚属退然自默,不以情达于上,则上下痞塞,是非莫闻,政疵民隐何从而理乎?昔诸葛武侯开府作牧,首以集众思,广忠益为先。某之视侯,无能为役,然虚心无我,乐于闻善,盖平日之素志。自今一道之利病,某之所当知者,愿以告焉。某之所为,有不合于理,有不便于俗者,
亦愿以告焉。告而适当,敢不敬从!如其未然,不厌反复,则湖湘九郡之民庶乎其蒙赐,而某也庶乎其寡过矣。敢以诚告,尚其亮之,幸甚。某咨目上府判职曹以下诸同官。
〔一〕民亦将不忍以薄自待矣《真文忠公文集》卷四○《潭州谕同官咨目》无“亦”字。
〔二〕一点贪污“污”《真文忠公文集》卷四○《潭州谕同官咨目》作“讦”。
〔三〕虚者反实矣“者”,据《真文忠公文集》卷四○《潭州谕同官咨目》补。
〔四〕自当痛治“治”《真文忠公文集》卷四《潭州谕同官咨目》作“惩”。
第1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