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名公书判清明集(三)>第28章
妻以夫家贫而仳离刘后村夫有出妻之理,妻无弃夫之条。丘教授未第之前,以女弟适黄桂,既生五女矣。一旦丘教授偶中高科,门户改变,黄桂不善营运,家道凋零,丘教授遽夺女弟,令写离书。嗟乎!
丘教授寿禄不永,万里客死,岂非此等事有以累其阴??欤?惜乎当时有司观望颜情,莫有以义理劝谕丘教授者,前任知县不得不任其责矣。虽然,匹夫不可夺志,黄桂若真有伉俪之谊,臂可断,而离书不可写,今观手写离书,却翻悔于七年之后,亦已疏矣。黄桂不曾犯义绝,既夺其妻,又并其所生女子夺归丘氏家,天下岂有无父之国哉?丘贡士宜鉴乃兄覆辙,做些好事,以助前程。如黄桂者夫妇可以复合,宜以丘氏还之。昔人教诏其女云:无以贫故,
事人不谨。丘教授读书虽多,此二语所未讲也。如夫妇不可复合,亦既悯念黄桂贫乏,资助钱物,使之别娶。所生长女元纳刘县尉聘财,未审是何人交受,元承监两下评议定。两日。
〔一〕无以贫故“以”,明本作“因”。
观者藏书读书中文女家已回定帖而翻悔刘后村谢迪离不肯招认定亲帖子,但引上全行书铺辨验,见得上件帖子系谢迪男必洪亲笔书写,谢迪初词亦云勉写回帖。今乃并与回帖隐讳不认,是何胸中扰扰,前后不相照应如此。
在法:许嫁女,已投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女追归前夫。定亲帖子虽非婚书,岂非私约乎?律文又云: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
注云:聘财无多少之限。然则受缣一疋,岂非聘财乎?况定帖之内,开载奁匣数目,明言谢氏女子与刘教授宅宣教议亲,详悉明白,又非其他草帖之比。官司未欲以文法相绳,仰谢迪父子更自推详法意,从长较议,不可待官司以柱后惠文从事,悔之无及。两争人并押下评议,来日呈。
再判:字踪不可得而掩,尚谓之假帖,可乎?婚男嫁女,非小事也,何不详审于议亲之初?既回定帖,却行翻悔,合与不合成婚,由法不由知县,更自推详元判,
从长较议元承,并劝刘颖母子,既已兴讼,纵使成婚,有何面目相见,只宜两下对定而已。今晚更无定论,不免追人寄收。
再判:和对之事,岂无乡曲亲戚可以调护,知县非和对公事之人,照已判监索缣帖,一日呈。
再判:定帖分明,条法分明,更不从长评议,又不赍出缣帖,必要讯荆下狱而后已,何也?再今晚。
再判:公事到官,有理与法,形势何预焉?谢迪广求书札,又托人来干恳,谓之倚恃形势亦可。既回定帖与人,又自翻悔,若据条法,止得还亲,再今晚别有施行。
再判:在法:诸背先约,与他人为婚,追归前夫。已嫁尚追,况末嫁乎?刘颖若无绝意,谢迪只得践盟,不然,争讼未有已也。仰更详法制,两下从长对定,申。
再判:照放,各给事由。
〔一〕更自推详元判“推”,原作“消”,据明本改。
〔二〕明本无“再今晚”三字。
定夺争婚刘后村观者藏书读书中文吴重五家贫,妻死之时,偶不在家,同姓人吴千乙兄弟与之折合,并挈其幼女以往。吴重五归来,亦幸其女之有所归,置而不问。未几,吴千乙、吴千二将阿吴卖与翁七七为媳妇,吴重五亦自知之,其事实在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去年八月,吴重五取其女归家,至十一月,复嫁与李三九为妻,致翁七七经府县有词。追到吴千二等供对,却称先来系谋娶得阿吴为妻,自知同姓不便,改嫁与翁七七之子。同姓为亲,抵冒法禁,离正之可也,岂应改嫁,接受财礼。吴千二将阿吴嫁与翁七七之子,固是违法,然后来已自知情,又曾受过翁七七官会二贯文,岂应复夺而嫁之?合将阿吴责还翁七七之子。但阿吴既嫁李三九,已自怀孕,他时生子,合要归着,万一生产之时或有不测,则吴重五、李三九必兴词讼,不惟翁七七之家不得安迹,官司亦多事矣。当厅引上翁七七,喻以此意,亦欣然退归,
听不愿理取,但乞监还财礼,别行婚娶。阿吴责还李卅九交领。吴千一、吴千二、吴重五犯在赦前,且与免断,引监三名备元受钱、会,交还翁七七。
〔一〕欣然退归“归”,据明本补。
诸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者听离赵惟斋〔一〕观者藏书读书中文照得陈鉴诉刘有光不肯将义女魏荣姐还亲事。窃详上件事先经县断,再经丞厅看定,皆行劝谕择日还亲,亦可谓曲尽人情。奈两词未已,各持一说。然始初议亲之际,陈、刘二家以三世交契论婚,是为既亲且契,尽善尽美。只缘男家逗留五年,不曾成亲,遂致女家有中辄之意,争讼之端,自兹始矣。观各人前后所供,甚为明白。宝庆元年议婚,至绍定二年,男家方有词经县,催促成婚,则许亲之时至陈诉之日,首尾已历五载,已违诸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者听离之条。
本县与丞厅劝谕还亲,已是舍法意而用人情。然上件法意正谓无故不成婚者,设如有故者,则不然也。且据陈鉴父陈坦绍定二年经县初状,其时状词已称自安吉州庄所回归。继观陈鉴之词,亦谓其父坦出安吉州避寇身故。以此二事观之,彼则自谓是有故而然矣。殊不思初陈状之时,已出三年之外,若还聘财而听离,初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