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名公书判清明集(三)>第27章
如此则黎润祖非在小湖矣,亦非范雅群妾夺去笼、仗,
逾一更而后唤人到拘桩矣。使丘大二、王三一如黎润祖所论,是范雅屋佃,即非实供,则余太一名非住其屋,不佃其田,今亦在邻保之列,亦同此供,若例以诬证目之,不可也。此必黎润祖典范雅人情深熟之时,借贷钱物,
开张店肆,后因有争,黎欲席卷而去之,范雅得知,遂致拦截,不过如是而已。若谓劫夺,恐无是理也。县牒欲当职拟断具申,今合申县,乞再将两争人押上,当厅勒黎润祖斟酌少钱,填还范雅,不必拘以元数,亦俗所谓卖人饶买人之意也。又况范雅之子范继既得黎润祖训导,其模范已正矣。今范雅责偿于黎润祖者,又能不求其足,是亦阴??之一助。模范既正,
阴??相扶,异时范继黄卷策勋,青衫入手,黎润祖之澄源正本,与有力焉。虽然,人事尽则天理见,范继又不可全靠此一项阴??也。案备申,仍将所押下人押回,听候结绝,若二争不伏,一听县衙从条施行。
〔一〕范雅纵使群妾“纵使”,原作“从臾”,据明本改。
〔二〕笼仗之属“仗”,明本作“袱”。
〔三〕畏范雅群妾而避之“之”,据明本补。
〔四〕笼仗之属“仗”,明本作“袱”。
〔五〕“争之端”以上,明本有“争之言乃”四字。
〔六〕余皆默默“默默”,明本作“默然”。
〔七〕黎六九秀脱落头巾在地“秀”,明本作“乃”。
〔八〕笼仗“仗”,明本作“袱”。
〔九〕借贷钱物“借贷”,原作“借借”,据明本改。
〔一○〕遂致拦截“致”,原作“知”,据明本改。
〔一一〕模范既正“正”,明本作“立”。
婚嫁将已嫁之女背后再嫁蔡久轩胡千三戏谑子妇,虽未成奸,然举措悖理甚矣,阿吴固难再归其家。然亦只据阿吴所说如此,未经官司勘正听。
而其父吴庆乙受其兄吴大三之教,遽将阿吴收匿,背后嫁与外州人事,乃妄经本司,诉其女不知下落,设使根究不出,岂不重为胡千三之祸?揆之以法,合是反坐,吴庆乙勘杖一百,编管邻州。若妄诉一节,亦是吴大三所教,则吴大三当从杖编管,而吴庆乙可免。帖县追吴大三根究,解从本司施行。阿吴若归胡千三之家,固必有投水自缢之祸,然背夫盗嫁,又岂可再归胡氏之家。名不正,则言不顺,本县责付官牙,再行改嫁,所断已当,此事姑息不得。胡千三未经勘正,难以加罪。如再有词,仰本县送狱勘正其悖理之罪,重作施行,以为为舅而举措谬乱者之戒。
〔一〕未经官司勘正听明本无“听”,疑为衍字。
士人娶妓蔡久轩公举士人,娶官妓,岂不为名教罪人?岂不为士友之辱?不可!不可!大不可!
薨逝之后不许悔亲蔡久轩寸帛为亲,而况双缣之多乎!结姻于徐侍郎进用之时,背盟于徐侍郎薨逝之后,揆之公议,毋乃不可乎?若曰四年不相问,则徐侍郎之戚方新,又安可促姻乎?牒州照已行催与结绝,申。
嫂嫁小叔入状胡石壁阿区以一妇人,而三易其夫,失节固已甚矣!但李孝德乃其小叔,岂得以制其命?纵使以其背兄而嫉恶之,则当其改嫁李从龙之时,便合声其罪,陈之有司,如此则其名正而其言顺矣。今阿区既久为李从龙之是适,则是阿区已为李从龙之妻,非复李孝标之妻,是不为李孝德之嫂矣。李从龙既死之后,或嫁或不嫁,惟阿区之所自择,可也,李孝德何与焉?
况阿区之适梁肃也,主婚者叔翁李伯侃,送嫁者族叔李孝绩,初非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者比。李孝德其又何辞以兴讼乎?小人不守本分,不务本业,专好论诉,以称雄于乡里,异时破家荡产,殒命伤生,皆因于此。若不勘断,何以息争?李孝德杖一百,余人并放。
女已受定而复雇当责还其夫翁浩堂此事当职元断未免疏略,缘不曾引上姜一娘供责。今据姜一娘所供,康宅曾将此女转嫁吴亚二家,得钱矣。今见阿吴论取,却作徐贡元名担庇。姜百三卖已受定之女,固为有罪,其计出于贫困无聊,今形状累然若此,安得有钱可监?迁延日久,使人父子、夫妻散离而不得合,亦仁人君子所宜动心也。昔荆国王文公捐钱九十万买妾,闻其夫因运米失舟,卖妻以偿,亟呼还之,使为夫妇,此岂非吾党所当共慕。徐贡元方有志科第,闻此宜为之动心矣。引示干人取状,仍先责姜一娘还其夫成婚,如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