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名公书判清明集(三)>第17章
户绝之家,自有专条,官司处置,一从条令,非惟绝讼,死者可慰舐犊之念,生者可远兼并之嫌,纵有健讼,奚所容喙。自度无慊,于荣祖乎何畏,榜示市曹。或愿议姻,听自入状,切待审度,以凭施行。又据所供族图,解懃亦且无后,仅有一女,年逾六十,此日迫崦嵫,钟鸣漏尽之时也。孳孳罔利,不知自反,能欺于人,而不能欺于天,能计于一时,而不能计于他日,诚恐后之视今,犹今之视昔,并书以戒之。汝霖一分田租,并行桩管,存为二女出适之用,余人并放。申州照会施行。
〔一〕取回成婚“婚”,原作“毕”,据明本改。
遗嘱假伪遗嘱以伐丧蔡久轩范瑜放荡无藉,乘范大佑神朝奉不禄,妄起觊觎,既教唆族人,使于范朝奉垂绝之际,登门伐丧,骗去钱、会,今又敢恃其破落,
自行诈赖。鞠之囚圄,理屈辞穷,即无所谓遗嘱,特凿空诬赖,为骗取钱物之地耳。国家大臣薨,肉未寒,而不肖之族已群起而并吞之,此风俗之大恶,人情所同恶,不行重惩,无以戒后。范瑜勘杖一百,编管邻州,所有范朝奉垂绝之际骗去钱物人,牒府第具姓名申来,以凭追究。院司引断施行间,续据国子进士范涣等连名札状陈告,及范承议札状,乞从末减,范瑜本合照已判勘杖编管,以明堂赦恩适至,而范族尊长及小范佑神承议合辞有请,姑从轻,送州学决竹篦二十,听读三月,放。余照前判。
观者藏书读书中文〔一〕恃其破落“落”,明本作“荡”。
女合承分范西堂郑应辰无嗣。亲生二女,曰孝纯、孝德,遇房一子曰孝先,家有田三千亩,库一十座,非不厚也。应辰存日,二女各遗嘱田一百三十亩,库一座与之,殊不为过。应辰死后,养子乃欲掩有,观其所供,无非刻薄之论。假使父母无遗嘱,
亦自当得,若以他郡均分之例处之,二女与养子各合受其半。今只人与田百三十亩,
犹且固执,可谓不义之甚,九原有知,宁无憾乎?县丞所断,不计其家业之厚薄,分受之多寡,乃徒较其遗嘱之是非,义利之去就,却不思身为养子,承受田亩三千,而所拨不过二百六十,遗嘱之是非何必辩也。二女乃其父之所自出,祖业悉不得以沾其润,
而专以付之过房之人,义利之去就,何所择也。
舍非而从是,此为可以予,可以无予者?设舍利而从义,此为可以取,可以无取者?设今孝先之予,未至伤惠,二女之取,未至伤廉,断然行之,一见可决。郑孝先勘杖一百,钉锢,照元遗嘱各拨田一百三十亩,日下管业。
〔一〕父母无遗嘱“母”,据明本补。
观者藏书读书中文〔二〕今只人与田百三十亩“人”,明本作“令”。
〔三〕不得以沾其润明本无“其”字。
诸侄论索遗嘱钱范西堂柳璟兄弟四人,久矣分析,各占分籍,素无词诉。三兄俱亡,有侄凡四,璟死之日,家业独厚,生子独幼,
遂以四侄贫乏,各助十千,书之于纸,岁以为常。今才五七年,而璟之妻子乃渝元约,诸侄陈论,意欲取索,就其族长索到批贴,系璟亲书,律以干照,接续支付,似可无辞。第探其本情,实有深意。昔人有子幼而婿壮,临终之日,属其家业,婿居其子之二,既而渝盟,有词到官。先正乖崖以其善保身后之子,而遂识乃翁之智,从而反之,九原之志,卒获以伸。柳璟之死,子在襁褓,知诸侄非可任托孤之责,而以利诱之。观其遣词,初念生事之薄,而助之钱,终以孤儿寡妇之无所托,而致其恳,且言获免侵欺,瞑目无憾。执笔至此,夫岂得已。此与古人分付家业之事,意实一同,其所措虑,可谓甚远。诸侄不体厥叔之本意,历年既远,执券索偿,若果固有。
不知璟之子受年日以多,璟之妻更事日以熟,门户之托,既有所恃,则以利啖人,无嫌诺责。合当仿乖崖之意行之,元约毁抹,自今以始,各照受分为业,如有侵欺,当行惩断。
观者藏书读书中文〔一〕家业独厚生子独幼“生子独”,明本作“而子”。
〔二〕若果固有“果”,明本作“其”。
别宅子无证据范西堂饶操无子,养应申以为子,傥果有庶出之亲子,不自抚育,并母逐去,以嫁其仆李三,非人情也。今李三之子李五,谓其母怀孕而出,
以嫁李三,自陈归宗,何所据而然也。准法:
诸别宅之子,其父死而无证据者,官司不许受理。李五生于李三之家,年逾二十,父未尝以为子,其无证据也决矣。
李三,饶操之仆也,二十年间,往来饶操家,不知其几,必严主仆之分,欲为子者果如是乎?据李五所供,谓是生母之出,母实逐之,理固有此,第母死十年之后,饶操身故十年之久,非一朝夕,饶操胡为一并弃逐。初母死而不持母之丧,今父死而欲分父之业,夫岂可行!越年二十,明居李三之家,而阴为饶操之子,天下岂有无父之国哉?夫父子,天性也,不可以强合,纵是其己之所出,而父不认,亦无可强之理,矧为伪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