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承认,在许多场合下贷款是以百分之三到四的利息计算的,但这是有抵押的,政府要从中收税,并且按照以地契作抵的惯例,这种交易是很安全
的;这还得到个人的同意和承认,不受强制,也未经法律规定。类似的情况往往在这里发生,那时可怜的孤儿寡妇为了求得日常的生活有保障并能如期
收回借出的款项,按低息把钱借给这样一些并不需要钱用的人。
在这里谈一些关于国外的公立银行,例如阿姆斯特丹、威尼斯等地的银行,也许不是不适当的,但这个题目我没有时间详加论述。我只会说,一下
子就为政府提供巨额款项,是一种巧妙的办法:只要政府继续存在,这些银行就不会因这种贷款而遭受损失,也不会有很大的麻烦;因为法律规定所有
的汇票都只能在银行兑付,没有别的途径,对于经营汇兑的商人来说那是最好的办法,当他们需要钱用时,不难出售他们的信用凭证,其价格象其他东
西一样,按需求者的多寡而涨落。
我不清楚两家银行付利息的实际情况,固然它们有若干种基金,那两家银行就是威尼斯的造市厂和阿姆斯特丹的商会,连同在这些城市和其他城市
中的其他一些机构,那里发放有利息的无期贷款和其他方式的贷款,有不同的利率,其高低取决于那些基金作为保证金的信用程度;这些机构可能是被
错误地叫做银行,而它们事实上并非银行,只不过是象伦敦的商会、东印度公司等等那样的机构罢了。
我确实相信,高利贷者照俗语所说,一定会觉得拿半个面包总比没有面包好。但我敢断言,高的利息将使贮藏的货币、金银器皿等投入交易,而如
果利息很低,这些东西就会被阻止投入市场。
许多拥有巨量财产的人,为了排场和体面,保存着大量的金银器皿、金银首饰等等,当利息很低时,他们肯定会比利息高时更倾向于这样做。
至于那些除了货币的利息就没有什么东西可以用来维持生活的人,一定会出借货币或者自己用它来做买卖,满足于所能获得的收入;但这一点对其他许多人却并无妨碍,因为他们富裕,生活并不窘迫,如果利息很低,他们
就宁可把资金用于收购首饰、金银器皿等等,而不愿冒出借的风险,为了一点微不足道的收入去同许多告贷者那样的穷人和坏人打交道。
因此,无可否认的是,降低利息可能或者还势必使得一些货币不能流传出来以投入贸易,而与此相反,提高利息肯定会促使货币在市场上出现。
其次应当考虑的是,借钱的人和放债的人之间的交易有两种:一、根据抵押或典当。二、根据个人担保,即凭一纸债券或附有保人。这两种办法的价值颇有不同,因此应当有理由带来不同的酬报。难道任何人都得按照别人
凭抵押和具保以惜出款项的同样条件来放债给人家吗?
还应当考虑的是,在我国用以生总的货币放给商人去经营业务的还不到十分之一,大部分是借给这样一些人去维持奢侈生活和日常开支的,这些人
虽然是大地产的所有者,但花起钱来比他们的地产提供收入来得快,他们不愿出卖自己的地产,宁愿拿去抵押。
因此,老实说,利息的减低只会助长奢侈而不会促进贸易。穷商人缺乏资本,甚至根本没有资金,他们不时向富人购买货物以维持生讣,从而支付
利息,其利率不是百分之五、六或八,而是百分之十、十二或更多。这不是任何立法机关所能阻止或纠正的。也许有人会说,让他付息惜款而不要时常
向宫人赊购货物吧。但那就必须找到愿意贷款的人;立法机关必须筹措一笔可供告贷的基金。
出海贸易会遇到这样的情形,通常是利息高达百分之三十六,人们称之为重利盘剥。这是无法纠正的,如果纠正了,许多船舶的建造和出海都势必
中断;归根到底,通过上述的办法。不仅是一般公众,而且是有关的私人,大概都是利益的获得者。
这样,在把所有的问题考虑以后,我们就会发现,对国家说来,最好是让借贷双方按他们的实际情况自行订立契约;在这样做的时候,你会仿效人
们往往为此而引证的聪明的荷兰人的办法。这样做的结果是,当国家兴旺而变得宫足时,人们可以根据优惠的条件借得款项,但是当国家愈来愈贫困时,
则将产生明显相反的结果。
试问,在利息百分之十和百分之十二的那些贫困的国家里,立法者为什么不为了人民的利益制定法律来限制利息并减低利息呢?如果他们居然想这
样办,他们就会立即发现,这种法律是收不到效果的。因为,要是借债的人多于放债的人,如在贫困的国家里那样,有一个富人有一百镑可以出借,就
有四、五个或更多的人争想得到这笔债款,那么人们就会用秘密协议规避法律,加以货物借贷,或开出支票,或采用其它种种方法,法律是无从防止的。
这样的情况是可能的:法律限制货币的利息,低于交易原因决定的市价,这时如果交易者不能(我们假定)回避这个法律或者回避这个法律不能
不有极大的困难或危险,而根据合法的利息他们又无贷款可惜,以购进或增加他们的存货,那么很多贸易将被砍掉,对贸易来说,没有比这会造成更大
的障碍了。考虑到以上这些事实,可以得出一个普遍的准则,就是,象买者多于卖者商品价格会上涨一样,借者多于贷者,利息也要上升。
国家可以本着同样公平的精神制定法律,把历来地租每英亩十先令减为每英亩不超过八先令,正如货币或股本的利率从百分之五减为百分之四一
样,而地产的质量不变,王国财产的多少也不变。
我对反对货币利息的神学上的论据不想说什么;根据这些论据,百分之三利息不见得比百分之四或百分之十二更合法些。但是出于政治上的考虑我
将坚持这一点,即如果你取消利息,那你就是取消借贷。这样做的结果,那些人不敷出的绅士,不管他们有什么原因,必须出卖土地,不能抵押;这样
将使土地价格下降。而贸易者,不管他的本领怎样,如果他没有资金,只得或者坐着无所作为,或者去赊购,这样就存在变相的利息。至于那些穷人,
将永远穷下去,而我们大家将很快倒退到一千年前的情况中去了。
现在国民的资财被认为是巨大的,然而如果公正地计算了它的价值,我们就会发现,它要比估计的少得多。因为用土地担保得来的全部货币,都必
须除掉,不应计算进去,否则你这笔账就是错误的。如果一个绅士每年收入五百镑,欠债八千镑,而你既计算了他的土地的价值,又计算了他用土地抵
押来的资金,你把同一东西计算两次了。
这样,我们把本国有钱人的数量算大了,其实他们人数不多;因为假定所有那些在抵押条件下借出货币的人,已经把自己的货币换得了土地(从法
律的严格意义上讲就是这样),那么国内剩下的有钱人就不多了。从这个人借钱去还另一个人,这叫做抢彼得的去还保罗的。如今此道盛行,使我们认
为我们的国家远比实际富有得多。
第21章